办事内容 | 供应商质疑 | 类型 | 其他采购业务 |
适用范围 |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 | ||
申报材料 |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
受理部门 | 采购人(代理机构) | 咨询电话 | 400-881-7190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571-88907711 |
备注说明 |
*1:只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才可对所参加的项目进行质疑。质疑的理由应充分翔实,并能提供确切的依据。质疑材料应在网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 |
*2:省采购中心应在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质疑供应商书面答复。 |
*3:虚线表示非必须程序。 |
*4: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在答复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