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监字〔2008〕42号
投诉人:浙江鼎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塘苗路18号1号楼6楼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
投诉人因对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政府采购项目(标项二,编号:ZZCG2008S-JZ-007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08年9月2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采购人、中标供应商等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投诉人在标项二中的最终报价为428800元,而中标价格477200元高于其投标价格,投诉人认为这有悖于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认为投诉人所投产品存在两点偏离。标书要求莲腾带增量的独立还原卡,而投诉人所投产品为长城原厂千兆增霸还原卡,并在标书第14页有具体的介绍,专家在谈判时也没有提出疑问,从性能上投诉人的产品完全满足要求。据投诉人了解,投标的联想品牌也是原厂品牌的还原卡,原厂还原卡由厂家直接保修;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机箱锁,投诉人所投产品均带有机箱锁扣,属于机箱标配功能,不但可以锁机箱还可以将键盘鼠标一起锁住,在谈判时专家也没有对此项提出质疑,投诉人的产品能满足用户需求。(三)询标完毕后,投诉人谈判人员一直在现场准备答疑,最终报价后,在接到被投诉人通知后才离开投标现场。投标结束后,被投诉人未通知投诉人对产品性能进行答疑。投诉人认为,如投诉人所投产品参数不满足要求,应该在谈判时向投诉人授权代表提出质疑,也可以进行电话质疑,如答疑不满足可以直接废标,不需要最终报价。因此,投诉人认为,按照竞争性谈判原则,既然在谈判过程中未提出质疑应该是满足要求的,而事实上投诉人的产品也确实能满足用户需求。
被投诉人答称,(一)关于投诉书中提到的投诉人所投设备满足谈判要求的问题。谈判小组认为谈判文件需求明确要求“莲腾带增量的独立还原卡”,投诉人谈判响应文件未能满足,属于负偏离,投诉人在投诉中所提联想还原卡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属于负偏离,且联想也未中标;谈判小组认为谈判文件需求明确要求“机箱:立式机箱”, 但投诉人谈判响应文件未响应,属于负偏离,且投诉人所提的锁扣和机箱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部件,功能上不能替代;谈判文件需求明确要求“内存:2G DDR2 800”, 谈判小组认为投诉人谈判响应文件未明确,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属于负偏离。(二)关于投诉书中投诉人所提到谈判响应文件存在负偏离,谈判小组未提问,并且进行最终报价的问题。谈判小组认为投诉人虽然存在多项需求负偏离,但不属于重大偏离,投诉人是合格的供应商,所以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流程允许最终报价。(三)关于投诉人所提最低价未中标的问题。谈判小组认为投诉人有上述三项需求负偏离,且所投的长城品牌不在用户推荐的品牌(HP、DELL、IBM、联想)范围内,与推荐的品牌没有可比性。虽然投诉人报价最低,但不能满足谈判文件需求要求,不能推荐投诉人中标。(四)谈判小组在推荐中标单位时,也将投诉人作为推荐对象,但经反复核查指标需求,发现投诉人有还原卡等多项指标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且所投长城品牌也不是用户推荐品牌的范围之内,虽然价格最低,但同用户推荐的品牌不能作性价之比,谈判小组为维护谈判文件严肃性,突出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没有推荐投诉人为中标对象,同时在谈判报告中已讲明投诉人多项需求指标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属负偏离。
被投诉人同时提供了竞争性谈判文件、杭州协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协和公司)投标文件副本、谈判记录、最终报价等相关证据材料。
采购人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称,(一)采购人对市场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联想、惠普、DELL、IBM四款品牌的产品经过长期使用,在质量可靠性及售后服务上,师生普遍反映良好。从品牌知名度及高校占有率来看,这几款品牌都优于长城电脑,因此,采购人最后确定推荐的品牌为:联想、惠普、DELL、IBM。(二)本项目共有101台计算机,其中50台用于采购人公共计算机房。目前,公共计算机房已有800台计算机使用莲腾还原卡。所以,本次招标的50台计算机特别要求需要莲腾带增量的独立还原卡,这样更有利于今后方便管理,在使用过程中有通用性与互换性。(三)为了公共机房的安全,招标文件要求机箱必须带锁,而投诉人提供的只是机箱锁扣,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机箱锁,视为没有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四)招标文件要求内存:2GDDR2 800(双通道1G+1G),而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内存的主频,并在现场答疑中也未能向专家回答内存的具体指标,视为没有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经本机关调查,(一)本项目于2008年8月27日进行竞争性谈判,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本项目共有四家供应商递交了谈判响应文件。投诉人最终报价42.88万元,为本项目最低报价。杭州协和公司以47.72万元次低价成交。根据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项目进度说明,在发布中标公告后因投诉人提出质疑,本项目并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二)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第三条“竞争性谈判评审原则与办法”第(一)项规定:“谈判小组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谈判响应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价格、技术性能、交货期限、安装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培训计划、公司基本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考评,由谈判小组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谈判文件第三章第四条第(五)项、第二章第十三条“特别声明”也有类似规定。这说明本项目是按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谈判小组在本项目谈判报告中认为:“虽然投诉人最终报价比杭州协和公司低,但投诉人还原卡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配置,内存指标不明确,且没有按要求提供机箱锁。最终,谈判小组一致推荐杭州协和公司为中标单位。”2008年10月6日,被投诉人又组织原谈判小组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认为应维持原评标结果。原谈判小组在复查意见中认为:“……投诉人虽然存在多项需求负偏离,但谈判响应文件很清楚,不属于重大偏离,投诉人是合格的供应商,所以谈判小组按谈判流程进行,允许最终报价……。谈判小组认为有以上多项需求负偏离,并且投诉人所投的长城品牌不在用户所推荐的品牌范围内,没有可比性。虽然投诉人价格最低,但不符合谈判文件需求要求,所以不能推荐投诉人中标……。”采购人在答辩意见中认为,“……推荐最低报价的谈判响应方作为成交供应商强调的前提是质量和服务相等……”。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允许投诉人进行初次报价和最终报价,说明投诉人谈判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未出现实质性、重大性偏离,否则谈判小组在第一轮谈判后即可将投诉人淘汰。同时,本项目被投诉人和采购人没有证据能认定投诉人所投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或者投诉人与成交候选供应商所投产品质量和服务不相等,或者本项目不适用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第三条规定的“竞争性谈判评审原则与办法”。(四)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竞争性谈判评审原则与办法”是“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而对“不符合采购需求或者质量和服务不相等情况下的评审原则与办法”未在谈判文件中予以明确,也未在谈判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谈供应商进行公开。
本机关认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应当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在不符合采购需求或者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下,采购文件应当对相关的评审依据、评价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当事先公开。被投诉人和本项目谈判小组未按规定推荐提出最低报价的谈判响应方作为成交供应商的做法,违反了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因此,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违反了“竞争性谈判评审原则与办法”,没有充分体现客观、公开原则的诉求,本机关应予以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对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政府采购项目(标项二,编号:ZZCG2008S-JZ-007号)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认定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