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财采监字〔2008〕6号
投诉人:上海健世达医疗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南塘浜路18弄5号102室
被投诉人:绍兴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绍兴市车站路216号
采购人:绍兴市中医院
地址:绍兴市人民中路641号
供应商:绍兴市恒力医疗器材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府山西路395号
投诉人上海健世达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绍兴市招投标中心关于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器械设备政府采购供货项目(编号:SXCG2008-03-0044)02标的在投标过程中百斯麻醉机在技术规格中出现虚假应标情况质疑答复不满,于2008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08年5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在投标过程中百斯麻醉机在技术规格中出现虚假应标情况。技术规格的3.5.4为潮气量:20-1400mL,是麻醉机技术指标中最重要的参数也是采购方标记▲的重点参数,百斯麻醉机的Focus系列的注册证书上潮气量最低为50 mL而不是20 mL”。投诉人同时提供了百斯Focus系列的注册证[注册号:国药管械(进)2002第3541186号]复印件。
经本机关调查,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号指标的偏离仅作扣分处理。百斯麻醉机的Focus系列的注册证书上潮气量最低为50 mL,虽不符合02标“主要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和功能)及配置要求”中3.5.4潮气量20-1400mL的低限,但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虚假应标情况。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器械设备政府采购供货项目(编号:SXCG2008-03-0044)在投标过程中百斯麻醉机在技术规格中出现虚假应标情况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