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财采投字[2008]第1号
投诉人:舟山天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海区云枫苑11栋104。
法定代表人:武天放
被投诉人:深圳市国信招标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32号中楼202。
法定代表人:刘翔
投诉人舟山天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深圳市国信招标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关于定海区干览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定海区干览镇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编号:SZGXZS08006)评标公正性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08年5月15日向本局提出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局于2008年5月22日依法受理。本局受理后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所有图纸证明:该污水处理工程是“生物飘带”工艺(即简称“KIC”工艺)。招标文件中要求做过两项以上的类似工艺的工程,但其他投标单位连核心产品生物带都没有用过(此项技术带有专有技术成分),其他工程怎么能和“KIC工艺”技术类似 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条件,更不符合招标公告中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即要有“同类工程的成功案例”(附招标公告第三条第五项)。二、“生物带”在招标文件中虽没有注明是专利产品。但“生物带”是专有工艺中专利技术的名词,用户和设计单位已与2007年签订的合同第6条第2款第3点清楚写明:“生物飘带”是专利产品,使用期为10年(见合同)。既然是专利产品,那么中标单位报价的依据是什么 是否按专利进行报价 是否有专利单位(或个人)“授权” 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物带,是本次招标设计单位所设计的,中标单位如果不能提供,那就成为“废标”,如果是这种,我们拭目以待!投诉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相关资料。
经本局依法调查:
一、定海区干览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定海区干览镇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编号:SZGXZS08006)由深圳市国信招标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组织招标,于2008年4月29日在舟山市招投标统一交易平台公开招标,参加该项目的评审专家从舟山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开标、评标过程按《政府采购法》及《定海区干览镇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公开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人员分别就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投标报价等进行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开标过程由定海区采购办、定海区监察局、定海区审计局人员全程监管,经调查未发现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必须有“同类工程的成功案例”,“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以项目经理承担过至少两项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经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及同类工程的成功案例符合本次招标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三、本次招投标过程中工程所使用的“生物飘带”是否必须为专利产品的问题。经调查,采购单位定海区干览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标中从未就工程项目中“生物飘带”需要使用专利产品提出特别要求,采购单位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也未明确标明该“生物飘带”必须为专利产品,经查询国内没有“生物飘带”技术作为专利技术申请登记,现有“一种疏松层的纤维丝上包裹生物涂层的生物带”和“一种污、废水处理用载体及其处理方法”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登记,故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中涉及的“生物飘带”必须为专利产品的说法缺乏依据;在本次招标项目中,采购单位定海区干览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招标代理公司深圳市国信招标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提供了一份《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污水处理中心工程管道图纸》,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诉人诉称中所提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采购单位在设计污水处理工程时与设计方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涉及的生物飘带使用年限为十年的约定为设计条件,仅对设计人与采购单位有约束力,与本次招投标无任何关系。
四、中标单位提供的“生物飘带”是否为专利产品与本次招投标的“废标”问题。由于本次招投标过程中采购方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生物飘带”必须为专利产品,或必须为黄石市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所设计的产品,故中标人在具体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使用专利产品与本次招投标的效力之间没有关联性,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并未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废标”。如果中标人最终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项目设计要求,这是采购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问题,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与招投标过程无涉。至于投诉人事后所提供的样品“生物带”,与本次招投标无关。
五、招标代理公司深圳市国信招标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在采购公告发出之日3个工作日前已将招标文件送至采购单位签证,确定所编制的招标文件完全符合采购方的要求,截止2008年4月29日开标前,并无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根据专家的评审,中标单位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经对采购单位提供的“定海区干览镇污水处理中心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及资料的查阅,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武天放曾作为黄石市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的舟山代理商,参与该工程设计图纸的论证。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又作为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明显存在不当,我局将另案处理。
综上,本局认为,《定海区干览镇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编号:SZGXZS08006)招标文件未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亦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投诉人舟山天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定海区干览镇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投诉》,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舟山天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定海区人民政府或舟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二00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