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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温财采处字(2008) 4号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温州大剧院灯光系统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编号:Z070428098)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擅自接受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转委托处理政府招标采购事宜,已违反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第一条第五项、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等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于2008年3月15日之前改正上述行为。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抄送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温州市监察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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