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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温财采处字(2008) 3号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组织“温州大剧院灯光系统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编号:Z070428098)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擅自将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事宜转委托交给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处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第一条第五项,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三项等规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等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于2008年3月15日之前改正上述行为,以及今后避免发生类似行为。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抄送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温州市监察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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