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财采处字(2008)2号
投诉人: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星光巷7号
电话:010—60254677 联系人:张庆 13801020733
被投诉人: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温州市民航路128号
联系人:林小海 联系电话:88157867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黄龙体育中心主体育场西内环道6号1-5
联系人:陆海翔 联系电话:13057706205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温州大剧院灯光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编号:Z070428098)的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07年7月25日向本局提出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局于2007年8月6日受理。本局审查后,于2007年9月6日作出了《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温财采处字【2007】5号),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后投诉人不服,于2007年9月18日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07年12月17日,浙江省财政厅作出《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浙财复议字【2007】5号),撤销了本局作出的《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温财采处字【2007】5号),并要求本局在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局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重新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经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一)ETC产品在07年3月6日被浙江亚卫通公司和杭州亿达时公司违法操作被查处后,现亿达时公司又在同一项目上再次授权大丰公司是否合理
(二)在法定监管部门人员不在场时,招标代理公司自行开标、唱标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招标程序
(三)资信项评分(10分)由招标代理公司打分处理后,交专家评委签字是否规范
(四)在标书技术要求和配置清单进口原装与上回没有任何改变下,ETC产品3月6日报价2198万,7月5日再次投标时报价1710万,高达近500万的巨额差价,我们质疑其中有作假产品 以赠送形式低于市场价报价,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经本局调查:
(一)本次公开招标未禁止选用任何产品,虽然该采购项目在第一次公开招标时(2007年3月6日),被本局查处了代理ETC产品的供应商,但本局只对违法供应商进行查处,并未禁止ETC产品参加重新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只要大丰公司提供合法授权书即可。经查证,大丰公司提供了ETC产品合法授权书。
(二)本次采购项目采用先开技术资信标、后开商务标的程序,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公证监督,各有关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了开评标活动。商务标开标小组由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并且在开启商务标之前由各投标单位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查对;在公布商务报价后又由投标单位代表对报价进行确认。整个开标过程无一投标单位代表提出异议。经查证开标程序合法。
(三) 本次项目资信评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评标办法评分,符合法律程序。
(四)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自身的情况以及对盈利的不同预期,独立确定投标技术方案和报价,不同公司在不同期间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投标报价必然会有差异;但无论哪家供应商中标,有关监管部门及本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将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2007年9月18日投诉人向浙江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称:“本次采购的采购人依法应是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而后委托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但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又转托给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2007)浙财采监字2号文件的规定。”对该转委托问题,投诉人在向两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及向本局投诉时,并未涉及。经本局查明,投诉人曾于2007年7月10日就温州大剧院灯光系统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两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后被投诉人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质疑回复,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也于2007年8月22日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回复。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具体办理了本次政府采购协商确定投标人资格条件、草拟招标公告、受理报名、组织方案论证讨论、起草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答疑、参与开标评标等工作,并且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已按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规定的标准向中标供应商大丰公司收取了136800元中标服务费。另经本局查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确定浙江大丰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后,两被投诉人已经于2007年7月18日向该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且采购人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已经于2007年9月与该公司签订《温州大剧院灯光系统合同书》。该合同签订后,浙江大丰实业有限公司依约进行了履行,截至目前该公司已经完成了系统深化设计、施工方案及图纸设计交底、设备材料采购、履约保证金缴纳、预付款发票的开具等合同履行行为。
另据本局调查,温州大剧院工程是我省“五大百亿”工程之一,温州市十大标志性建筑之一,是我省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文化设施,总投资6.54亿元,总造价4.5亿元,省发改委原计划要求该工程在2007年底前完成。温州市大剧院项目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舞台、钢结构、灯光、音响、内装修等工程,其中灯光系统工程是温州大剧院工程的核心工程之一,钢结构、舞台、音响、内装修等工程的进行都需要灯光系统工程的配合才能正常进行。灯光系统工程第一次招标的失败,已经致使整个温州大剧院工程的工期拖延达8个月左右。目前,温州大剧院工程中,除内装修工程正处于招标过程中外,其他工程均已确定中标单位,并均已开始履行。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认为,被投诉人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此次温州大剧院灯光系统政府采购过程中,擅自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事宜转委托交给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处理,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等规定,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认为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违法。对于投诉人投诉的的其他问题,本局认为这些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另外,本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被投诉人给予相应处理(另案)。综上所述,本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决定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抄送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温州市监察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