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财采处字(2008)1号
方建国:
经审理查明,你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温州大剧院灯光系统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编号:Z060509067)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并收受礼卡和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07年12月21日向你发出过行政处罚告知书(温财采处字[2007]7号),你于12月24日签收。此后,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10000元;
2、处以罚款3000元。
处罚起算日期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应缴款项解缴入库(户名:待报解预算外收入专户,账号:10133062353524103500900001,开户行:建行温州分行营业部,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寄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