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财采处字(2007)5号
投诉人: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星光巷7号
电话:010—60254677 联系人:张庆 13801020733
被投诉人: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温州市民航路128号
联系人:林小海 联系电话:88157867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黄龙体育中心主体育场西内环道6号1-5
联系人:陆海翔 联系电话:13057706205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温州大剧院灯光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编号:Z070428098)的中标结果(或评标工正性)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07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07年8月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一)ETC产品在07年3月6日被浙江亚卫通公司和杭州亿达时公司违法操作被查处后,现亿达时公司又在同一项目上再次授权大丰公司是否合理
(二)在法定监管部门人员不在场时,招标代理公司自行开标、唱标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招标程序
(三)资信项评分(10分)由招标代理公司打分处理后,交专家评委签字是否规范
(四)在标书技术要求和配置清单进口原装与上回没有任何改变下,ETC产品3月6日报价2198万,7月5日再次投标时报价1710万,高达近500万的巨额差价,我们质疑其中有作假产品 以赠送形式低于市场价报价,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经本机关调查:
(一)本次公开招标未禁止选用任何产品,虽然该采购项目在第一次公开招标时(2007年3月6日),被我们查处了代理ETC产品的供应商,但我们只对违法供应商进行查处,并未禁止ETC产品参加重新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只要大丰公司提供合法授权书即可。经查证,大丰公司提供了ETC产品合法授权书。
(二)本次采购项目采用先开技术资信标、后开商务标的程序,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全程公证监督,各有关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了开评标活动。商务标开标小组由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并且在开启商务标之前由各投标单位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查对;在公布商务报价后又由投标单位代表对报价进行确认。整个开标过程无一投标单位代表提出异议。经查证开标程序合法。
(三) 本次项目资信评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评标办法评分,符合法律程序。
(四)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自身的情况以及对盈利的不同预期,独立确定投标技术方案和报价,不同公司在不同期间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投标报价必然会有差异;但无论哪家供应商中标,有关监管部门及本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将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七年九月六日
抄送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温州市监察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