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财采处字(2007)3号
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举报,经我局审理查明,你单位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温州大剧院灯光系统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编号:Z060509067)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相关负责人在评标前私下接触有关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向有关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送礼卡和礼物一事,经有关部门查证,已构成向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07年7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过行政处罚告知书(温财采处字[2007]2号),你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处罚听证,我局依法于7月26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109900元;
2、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起算日期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应缴款项解缴入库(户名:温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601207230252,开户行:温州市建行营业部(代码:温州市财政局60060190),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寄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抄送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温州市监察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