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监字〔2008〕1号
投诉人:杭州瑞风空气净化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艮山西路8号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138号412室
投诉人因对浙江图书馆中央空调系统清洗服务项目(编号:0722-0761-FE719ZJB)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07年12月1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被投诉人及采购人浙江图书馆在开标时未对评审小组成员组成及人员名单进行说明;(二)对评审小组打分的合理性、公正性及透明性提出质疑。招标结束后,招标公司未公布最后得分,也没有对投诉人的相关质疑给出合理解释;(三)在此次招标过程中,有一些投标单位不符合招标公告第二项投标人资质要求的第三条。而被投诉人在投标资质审核中似乎没有进行全面了解,没有让所有投标单位出具合同原件,致使某些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参与到投标报价过程中,有陪标、串标嫌疑。例如,某投标公司的网站上公布的其公司工程业绩仅有4、5家,远达不到招标公告中第二项投标人资质要求的第三条。而另外一些公司在网上根本查不到任何相关资料。
被投诉人称,(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第12页专门作了说明。按照财政部第18号令要求,专家成员均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抽取的专家,同时,按照18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二)得分情况属于保密内容,不应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投诉人提出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能力,并按照技术文件的要求完成技术标的内容。但例如招标文件第42页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施工管理人员制冷、疾控证书和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投诉人投标时均未提供;(三)在本次招标报名中,被投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或证明资料,符合要求的才给予购买招标文件;同时招标文件中也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附有相关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或证明材料。投诉人仅凭某投标公司的网站上公布的工程业绩来判定其不符合本次投标资格,有陪标、串标嫌疑,被投诉人认为似乎缺乏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同时提供了浙江图书馆中央空调系统清洗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执行卷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一)关于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合法性问题。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组成合法;(二)关于投诉人所指部分投标单位未出具合同原件、不具备投标资格的问题。在本项目资格审查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均进行了完整性和实质性响应检查。投诉人既没有明确指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名称、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三)关于评标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经查,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竞争中报价最低,但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形成不合理竞争”,其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过程中有意回避且始终没有如实告知投诉人不能中标或者被认定投标无效的原因;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评审委员会作出上述认定,既没有任何依据,也未按规定对投诉人进行询问和给予投诉人陈述申辩的机会,违反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程序。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评标过程不透明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诉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不服浙江图书馆中央空调系统清洗服务项目(编号:0722-0761-FE719ZJB)中标结果的投诉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认定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