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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23楼
被投诉人: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918室

    投诉人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大”)因对湖州市港航管理局建筑智能化弱电系统项目(2007CNCCCITC-GHJ/02)(以下简称“湖州市港航管理局建筑弱电项目”)的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07年10月3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南京东大诉称,(一)在此案件中,投诉人曾两次对招标代理公司分别提出询问及质疑,为何两次均得不到招标代理公司或者采购单位的及时答复 请问代理公司或采购单位的这种做法,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何在 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何在 (二)根据现场开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标办法,投诉人应为本次招投标合计得分最高者,即第一中标候选人,然而2007年9月30日公示结果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却为另一家投标人,并认定投诉人投标为无效标。招标代理给投诉人的答复函中如此说明:“贵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有偏离,并且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中的投标书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为复印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贵公司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投诉人经与投标代理沟通后得知:“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中综合布线部分工程量清单的第8项、第9项及第16项的单位和数量与招标文件有偏离,即招标文件中的数量单位为74420米、2600米、575个,而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数量单位为224箱、9轴、58包。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有偏离而被评为无效标。”根据招标文件第12页3.5投标书的效力第(3)条有关无效标书的规定及第40页评标定标办法第3条对商务标的评标规定有(1)报价分和(2)商务偏离分两个部分组成,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投诉人认为:第一,投诉人投标文件并没有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只是根据厂商出厂时的换算单位进行计算,分别为—第8项:1箱=305米,计224箱,符合74420米;第9项:1轴=305米,计9轴,符合2600米;第16项:1包=10个,计58包,符合575个。根据厂商所提供的单位换算,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要求,并无实质性偏离工程量,更不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另外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并不是按照国家规范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中没有项目编码等固有的项目属性。而且招标文件对无效标书的规定中也没有提出不得修改此次工程量清单的任何内容。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并非国标清单,国家及省有关正式工程量清单不得改变的说法在此不能适用,以此作为判定无效标的理由更不能成立;第二,按照招标代理公司给投诉人的回复函中也确认投诉人是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偏离,按照评标办法第3条对商务标的评分办法的第2条规定:商务偏离0-2分(无偏离为满分,不计负分),既然评标办法规定允许有商务偏离,即使投诉人的商务标中被认定有商务偏离,根据评标办法规定,投诉人的商务偏离扣2分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认定投诉人的商务标违背评标办法之规定,判定其为无效标呢 这岂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况且投诉人并无实质性偏离。关于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的投标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为复印件一事,投诉人认为,其所有的投标文件都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且每份投标文件都加盖红印公章和法人章,并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明确注明正本与副本,并没有违背招标文件无效标的规定中的任一条款,且招标文件、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任何一项条款规定投标文件正本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可以为复印件。因此投诉人认为,以此作为废标的理由实在是无法可依、无据可循。(三)本次招标文件评标细则明确规定“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然而开标时主持人宣读各投标人商务报价时,有投标人竟然投出920万、898万、798万、779万的高价,如此的高报价,有悖于正常的市场规律。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设计技术资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投诉人的投标价格(564万)是在保证成本的前提下,已考虑了一定的利润,为什么报价仍会有如此之大的差异呢 投诉人的报价与现在公示出来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新源智能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之间的报价(中标公示价)相差竟高达215万元,请问这200多万的国有资产属于合理利润吗 (四)既然评标当日已经有评标结果,为何要等到投诉人向代理机构、采购人等有关部门问了3个月后才公示本次评标结果 投诉人既然被评为无效标,为何当日不予告之,且多次询问亦得不到答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浙财采监字〔2007〕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第42条之规定:评审时,如发现与采购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询问供应商,并允许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而评标委员会在确认投诉人为无效标且直至今日,并没有对投诉人进行必要的询标,投诉人认为这有违政策的规定,此次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充分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损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要求对以上投诉事项作出合理、公正的处理;鉴于以上投诉事实,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为无效标的理由不成立,且无法可依、无据可循。为充分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请求有关部门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本次招投标项目进行评审,以求公正。
    被投诉人中化建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建”)称,(一)2007年9月20日收到南京东大的询问函,被投诉人项目负责人就投标保证金何时退还、招标结果何时在网上公布问题电话解答了南京东大询问函上注明的联系人,解答内容如下: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尽快退还给投标人,招标结果被投诉人会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在投标有效期内公布。招标结果于2007年9月30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示,确定杭州新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预中标人。同时招标方也将投标有效期由原来的90天延长为120天,并且书面通知了各投标单位,各投标单位也书面回复确认对此无异议。在中标公示期间,2007年10月11日收到南京东大关于湖州市港航局红丰航道养护管理中心和船员训练基地弱电采购投标质疑函,被投诉人在收到质疑函后立即会同业主单位,就其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就有关合理问题作出了解答。(二)评审专家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一致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有三处改变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数量等主要内容,并且当时投标文件中没有说明换算公式,也没有对改变招标文件内容作任何说明,质疑函中的换算单位计算公式在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何陈述,因此,评标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投标文件属于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内容,应作无效标处理。当时被投诉人也提出建议是否要对南京东大进行询标,经评标委员会讨论认为投标文件中错误明显,如果通过询标来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内容,则属于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因此没有进行询标。(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偏离扣分主要是指在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情况下报价价格的偏离(如严重不平衡报价、算术累加错误等),并不是指改变招标文件内容的偏离。(四)投诉书中表述“所有的投标文件都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且每份投标文件都加盖红公章和法人章”。但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的“投标书”中并没有盖法人章,授权代表签字经辨认确定为复印件,因此评标委员会讨论认为,签字应为授权代表以亲笔书写等他人无法代替的方式,若为复印件,则可以通过拷贝、复印等方式形成。(五)投诉人所表述的“为何两次均得不到招标代理公司或采购单位的及时答复”,被投诉人认为,第一次投诉人以询问函的形式所提出的问题招标文件中均已写明,被投诉人工作人员也已经将问题通过电话方式解答。第二次投诉人提交质疑函后,被投诉人会同业主单位就质疑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后,于2007年10月24日上午就质疑问题当面沟通解答,并说明质疑书回复函在沟通后尽快发送到质疑单位,当时也得到质疑单位授权代表的同意,之后被投诉人根据沟通结果,于2007年10月26日将书面回复函发送到质疑单位,并得到了确认。(六)被投诉人没有无视质疑单位的合法权益,更没有无视《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
    被投诉人同时提供了湖州市港航管理局航道养护管理中心和船员训练基地弱电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评标决议,南京东大的投标文件正本,以及湖州市发改委关于市港航管理局航道养护管理中心和船员训练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认为,(一)被投诉人于2007年6月1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湖州市港航管理局建筑弱电项目的招标公告,2007年7月4日开标,评标委员会于2007年7月4日开标当日就作出了评标决议,但由于湖州市港航管理局未按规定办理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手续、并导致未能及时对本项目评标结果办理确认、公告手续。(二)投诉人南京东大曾于2007年9月20日和2007年10月11日分别向中化建发出询问函和质疑函。中化建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了书面复函。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质疑答复时限的规定。(三)湖州市港航管理局建筑弱电项目招标文件 “第3章 投标须知-3.4投标书的编制与递交”中规定“…(2)投标书及其中的关键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加盖公章后装袋密封…”,“第3章 投标须知-3.5投标书的效力”规定“…(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c)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d)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写,字迹模糊不清的;…”。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正本《投标书》中“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栏系复印件而非有关权利人的亲笔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书》中也无法人代表的签字。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当。(四)湖州市港航管理局建筑弱电项目招标文件“第8章 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对有关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单位、数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主要材料用量及价格汇总表》(综合布线系统)中“六类4对非屏蔽双绞线、5类25对大对数电缆、110型4对连接块”的数量单位分别为箱、轴、包,而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分别为米、米、个,三项材料合计报价为301125.06元,占该项综合布线系统材料总价664978.41元的45%,投诉人既未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提出异议、也未对投标文件采用的计量单位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作出特别说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事实清楚、依据有效,是客观公正的。但评标委员会没有按规定进行询问和给予供应商陈述申辩的机会,侵害了投诉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程序。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对湖州市港航管理局建筑弱电项目(2007CNCCCITC-GHJ/02)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湖州市港航管理局建筑弱电项目采购活动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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