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财采办[2007]第2 号
投诉人:杭州创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0号浙江科技产业大厦9楼
被投诉人:舟山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6号楼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和普陀分局建设用地审批使用网络系统项目》(编号:ZSZTB2007-ITZB-055) 专家评分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07年9月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其参加《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和普陀分局建设用地审批使用网络系统项目》(编号:ZSZTB2007-ITZB-055)的投标活动,因对评标专家的打分公正性表示怀疑,于2007年8月2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要求对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专家评分情况予以调查,并提供了《采购质疑前置事项证明材料》,说明评审人员对其在“本地服务机构情况、合同分、综合实力、提供标准附件清单、技术部分评分”等评标点上未得分或少得分的情况。
被投诉人舟山市招投标中心于2007年9月17日对投诉事项提交了答复意见:对投诉人在本地设有服务机构、合同分、工程完工程度及提供《标准附件清单及报价》的评分未发现不合理情况;投标推荐品牌产品完全未涉及到评分因素,不能作为加分条件;投诉人报价比太平洋公司高出42260元,综合评分总分相差1.28分也在合理范围内。
本机关于2007年9月14日书面通知投诉人提供《采购质疑前置事项证明材料》的消息来源或有效证据,2007年9月27日又向投诉人依法调查询问,投诉人确认《采购质疑前置事项证明材料》所称评标点上未得分或少得分的情况均为投诉人自行分析、判定的,没有其他的直接信息来源或证据。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对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查清事实如下:
(一)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人“在本地设有服务机构、合同分、工程完工程度及提供《标准附件清单及报价》的评分未发现不合理情况”的答复情况属实,投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二)在该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部分评审人员评分存在明显不合理、不正当的倾向性:
1、业主(定海国土资源分局)评委承认在评标中存在一定的主观倾向性,希望有相同项目经历的投标人中标(此次有效投标人中只有投诉人有相同项目经历);在对投标产品的技术部分评审中,对不同投标人的相同投标产品,却给予一定差别的技术评分;评标活动刚结束,有人打听中标情况就直接说出了预中标单位。
2、有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技术评分未细化到规定的各个评分点上,经对原技术评分按评标标准进行细化后,承认对预中标人的评分过高,并提出要调整原评分;有评委承认对个别项目评分不合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认定:
一、本次《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和普陀分局建设用地审批使用网络系统项目》(编号:ZSZTB2007-ITZB-055)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舟山市招投标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按规定加强对评审人员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针对在本次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分明显不合理、有不正当倾向性的评审人员,将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