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路88号
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杭办大厦1号楼16楼H座
被投诉人:杭州荣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丁石路71号-2
被投诉人:杭州翰宇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仁和路37号
被投诉人: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莫干山路拱墅区科技经济圆南坝128号
投诉人因对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宿舍家具政府采购项目(编号:HZHQ-TYZYXY-02号)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于2007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07年8月23日受理。经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招标文件要求“注明投标文件正、副本字样后装入密封袋内,封口处应有供应商公章及投标全权代表签字”,而杭州荣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荣华”)未在封面签字,杭州翰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翰宇”)未在封口处签字;(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由商务报价、技术资信和投标产品样式图册三部分组成,并按顺序分装在三个密封袋内”,但杭州荣华和杭州翰宇的投标文件分装不正确,在投标现场时才封装,且由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密封袋封装;(三)招标文件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一张,放在商务标中密封”,但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恒丰”)未把电子光盘封装进去,评审专家也未提出异议;(四)招标文件要求除ISO9001认证证书外均需提供原件,是否有单位不能提供原件,同时,入围的几家供应商的资质证书有假证存在的可能;(五)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不明确,技术分相差过大;(六)根据以上情况,要求对上述存在问题三家单位(杭州恒丰、杭州荣华、杭州翰宇)作废标处理,对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旗”)的不正当行为依法处理。
投诉人同时提供了招标结束后残留的杭州荣华商务报价部分正本密封袋、杭州翰宇技术资信部分副本密封袋和杭州荣华、杭州翰宇部分投标文件密封袋的拍摄打印件及招标现场拍摄的手机视频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杭州华旗称:(一)投标截止时间前确有单位(杭州荣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翰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桦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布一龙家饰有限公司)存在投标文件包装与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杭州华旗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及时发现并告知了投标供应商,并指导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包装。重新包装后的投标文件包装、密封与签字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符合招标程序;投标文件包装与密封、签字与签章经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采购单位纪检部门监标人开标前核查,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各投标供应商法人授权代表在投标文件递交验证表中签字确认,未表示异议;(二)关于部分供应商未提供电子光盘的问题。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光盘,是为了方便投标文件存档。招标文件也没有规定不提供光盘作无效投标处理,公司在评标现场提出该事项,但评标委员会认为“部分供应商的商务报价标中未发现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电子光盘,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纸制文件清楚,电子光盘仅为方便存档之用,未提供电子光盘不属于重大的实质性偏离,投标有效”;(三)关于ISO9001未要求提供原件的问题。招标公告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质量监督局对钢木家具的抽检报告”等原件,这些是针对本次招标较为重要的证件,如果供应商没有这些证件将导致无法合法的履行合同,公告期间供应商没有提出异议。杭州华旗严格按招标公告要求的条件接受报名,符合程序规定;(四)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打分细则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文件同时告知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有不同意见,可在规定的招标质疑截止时间前向代理机构书面反映。各供应商均未对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提出质疑,且递交了“投标文件递交承诺”,书面认可了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也是招标文件事先公布的评标细则。
被投诉人杭州华旗同时提交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验证表、评标决议、评分记录、供应商投标文件递交承诺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一)杭州荣华、杭州翰宇二家公司投标文件的外包装袋封面或封口处只有单位公章,而没有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说明该二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封装工作中存在瑕疵,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工作疏漏会对本项目的开标、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发现杭州荣华、杭州翰宇二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封装不正确后,予以拒收并告知其正确的封装要求,并无不妥。但有关工作人员指导、帮助供应商封装投标文件的做法不妥,本机关特予以指正。鉴于该行为是在公开场合发生的,杭州荣华和杭州翰宇也不是本项目的中标单位,因此,不能说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标截止前指导供应商正确封装投标文件的行为影响或改变了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三)杭州恒丰未提供电子光盘一事,本机关认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决议中对此事作出的结论,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四)关于ISO9001认证证书和评标依据问题。投诉人在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这一期间事先未提出异议,也未经质疑,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没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内容;而且,投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投标供应商没有ISO9001认证证书。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怀疑是没有根据的。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不服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宿舍家具政府采购项目(编号:HZHQ-TYZYXY-02号)中标结果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处理 决定 财政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