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北京怡美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2206室
被投诉人:舟山市博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东瀛路168号檀枫新苑物管楼2楼
投诉人北京怡美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舟山市博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舟山市疾病控制中心的《艾滋病确认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编号:2007BZ-52-1号)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07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07年9月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舟山市博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艾滋病确认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第一包全自动蛋白仪、自动酶标仪、自动洗板机的采购结果缺乏公正性,提供了其投标产品的相关资料;(二)采购代理机构未给予合理的质疑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一)舟山市疾病控制中心的《艾滋病确认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编号:2007BZ-52-1号)由舟山市博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采购,于2007年8月7日在舟山市招投标统一交易平台公开开标,参加该项目的评审专家从舟山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开标、评标过程按《艾滋病确认实验室仪器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人员分别就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投标报价等进行评审,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确定中标候选人,北京怡美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综合得分比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低10.16分。调查未发现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北京怡美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其投标产品技术评分略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由此怀疑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却未提供足以支持此项投诉主张的事实依据。
(二)北京怡美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提出的质疑,舟山市博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履行了法定义务。
综上,本机关认为,北京怡美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舟山市博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艾滋病确认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编号:2007BZ-52-1号)中标结果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