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财库处字[2007]第01号
投诉人:杭州浙大卧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525号浙大科技园C楼210室
被投诉人:1.嘉善县招投标交易中心
地址:嘉善县魏塘镇亭桥北路158号
被投诉人:2.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09号三楼
被投诉人:3.浙江弘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耀江文欣苑4楼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嘉善县环境保护局监视系统二期等设备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编号:JSCG2006034(G))的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2006年9月26日嘉善县环境保护局监视系统二期等设备工程项目招标中,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弘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串通投标、抬高标价的嫌疑,并提供了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弘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工商资料,浙江弘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中投资比例为35%,但缺乏上述两家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的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嘉善县环境保护局监视系统二期等设备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编号:JSCG2006034(G))的中标结果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财政局
20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