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财罚〔2007〕1号
浙江奇明电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雪勇 工商注册号:33030022008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小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06年10月12日至10月16日,我局派检查组对你单位参加湖州市路灯节能器设备系统采购项目投标中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投标文件上所附与浙江大学签订的节能产品市场推广销售协议书,协议标的为471万元,现查实,实际标的为30.8万元。该协议书标的金额为虚假。
2、投标文件上所附与秦皇岛路灯工程公司签订的智能节电器购销、安装、调试项目合同,合同标的为528万元,签订时间为2004年11月。现查实,秦皇岛路灯工程公司曾于2005年11月,与你单位签订标的为2.75万元的产品购销、安装、调试项目合同。投标文件上所附合同,为虚假合同。
二、处理决定
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计115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你单位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工商银行湖州市分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户。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