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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盐财库[2006]02号)

盐财库[2006]02号
投诉人:杭州中联计算机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黄姑山路29号颐高旗舰广场603室
法人代表:黄海
被投诉人:海盐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
地  址:海盐县武原镇枣园东路100号
法人代表:吴利平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海盐县教育局电脑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盐招服[2006]19号)所提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06年9月7日向海盐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本局于2006年9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海盐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取消杭州浙海计算机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的行为违法;二、海盐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对投标人资格资质复审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海盐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的资格资质复审违背了评标的保密性。
    经本局审查查明,海盐县教育局电脑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盐招服[2006]19号)招标文件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第一部分第4条规定了投标人资格,要求“经营电脑、网站硬件类货物,注册资金100万(含)元以上人民币,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工作经验、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第二部分第2条、第五部分附件5第1、3、4、5、6条、第五部分附件8,均又对此投标人资格作了释明或提出了证明要求。本局认为,投诉双方所述的“本次招标货物同类的项目”首先应是认定招标文件中“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工作经验”的投标人资格的评判依据之一,在评标小组认定投标人符合资格后,还应作为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13具体评分办法和标准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对投标人的企业信誉及业绩的评分标准之一;在预中标公示期间,海盐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基于浙江教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对杭州浙海计算机有限公司投标资格的质疑,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条件对所有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复查,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杭州华运贸易有限公司投标资格问题,此项投诉未经质疑,且缺乏事实依据,对此项诉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本局认为,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海盐县教育局电脑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盐招服[2006]19号)所提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盐县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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