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浙江数码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溪路525号浙大科技园A座东区403室ont>
联系电话:0571-28879315
法人代表:姚暨荣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联系电话:0571-88907701
法人代表:毛激翔
投诉人诉被投诉人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一期)项目(编号:ZZCG2005A-GK-003)招标采购中,对投标供应商资格以及预中标供应商资格及能力等相关问题的《质疑答复函》不服,向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我厅于6月17日接到投诉书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以及投诉书中涉及到的供应商进行了调查,同时对本次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认为:
1. 关于投诉人的投标资格问题以及资格审查合法合理性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被投诉人已在5月18日向投诉人作了答复,我们认为被投诉人的答复合情、合理、合法。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具有在近两年独立开发完成过省级部门以上(含市地)的政府综合性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含招投标)网站的案例。”,明确强调要求的是:“近两年独立开发完成的”和“省级部门以上(含市地)的”,经查实,投诉人所提供案例资料中没有完全符合上述招标文件要求的案例。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丝宝电子采购平台案例虽然是投诉人唯一一个在近两年开发完成的网站案例,但属于企业性质的网站,不是省级部门以上(含市地)的政府性质的网站案例,也不是政府采购(招投标)网站案例,显然不符合“省级部门以上(含市地)的政府综合性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含招投标)网站”的案例要求。
2. 关于招标过程公平、公正性问题
经调查核实,在开标评标过程中,省公证处2名公证人员对采购现场进行了全过程的公证监督,并证实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均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到有一位所谓的陈姓“老师”、“专家”,对包括投诉人在内的4家公司进行资格上的百般刁难,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我们认为投诉人对该问题的投诉与事实不符,我厅不予支持。
3.关于预中标供应商的资格问题
经我厅调查核实,本次招投标活动专家评委对各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完全是按招标文件要求依法进行的。预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是经过评审专家认真审查后通过的,其资格证明材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规则和程序合法,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因此,我们认为投诉人对该问题的投诉与事实不符,我厅不予支持。
4. 关于中标供应商项目实施能力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中标供应商是否按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织项目的实施属于合同履约的问题,不属于供应商法定的投诉范围,因此,我厅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到的其他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或与本项目无关,我厅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