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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湖州亚超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二里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根
委托代理人:俞  晓,系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明,系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投诉人:湖州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
地  址:湖州市凤凰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敏
    投诉人系《浙江省湖州市市级和吴兴区、南浔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维修协议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XYCG2006-2)第一标项的投标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了调查了解,被投诉人提供了《关于浙江省湖州市市级和吴兴区、南浔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公务车辆维修协议定点供应商项目的相关说明》。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诚信评价分应为2分(评委评分为0.6分);(二)人员素质分应为6分(评委评分为4.2分);(三)维修设备分应为5.5分(评委评分为5.0分)。
    经本局调查,(一)诚信评价分是依据招标文件及2005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诚信评价测评结果得出的,是公正、准确的;(二)总体人员素质一项中,评委对“中级工以上及助理工程师以上总人数占技术工人总人数比重”的理解与招标文件条款有出入; (三)维修设备一项评分有误。
    综上情况,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在《浙江省湖州市市级和吴兴区、南浔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维修协议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XYCG2006-2)的质疑答复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本次政府采购第一标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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