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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衢财办〔2006〕16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维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闵行区浦江恒南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54325666
法人代表:顾青
被投诉人:衢州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衢州市荷花西路107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联系电话:0570-3899133
法人代表:范家明
    投诉人诉被投诉人在“衢州市电子政务试点工程(二期)系统项目”(招标编号:ZFCG-2006-5,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采购中,对招标文件不合理和招标程序不合法等相关问题的质疑答复不服,向衢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本局于2006年4月18日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函》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以及投诉书中涉及到的供应商和采购人进行了调查,同时对本次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招标文件不合理问题
    1、关于采购方式问题。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不当。经审查,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50万元,根据《衢州市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本次采购活动当属公开招标范围。但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对采购方式的表述前后矛盾。招标文件第十条第1款规定“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第2款却又规定:“开标时,先不公布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报价,由谈判小组按抽签或其他顺序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根据询标结果,评委对各投标单位打资信及技术分,谈判小组与各投标单位再进行一轮商务谈判,最后各投标单位统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由工作人员计算出各投标单位最终的商务得分,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公证处复核,然后加计总分,以确定中标单位。”第2款的描述实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第18号令”)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之规定,本局认为,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成立。
    2、关于投标报价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总价是软件、硬件以及相关费用的总和,但评分时却把投诉人投标总价作为单一的软件价格与其他厂商进行比较。经审查,招标文件第六条“产品要求”虽描述了对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的要求,第八条第2款也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单中标明本标项提供产品的单价和总价”,但招标文件附件三《衢州市电子政务试点工程(二期)系统项目评分标准》的“项目”和“分值”明确标明为“软件价格”为30分,并未将硬件价格纳入评分范围。因此,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应当是指软件价格,并不包含硬件。因此,对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本局不予支持。
    3、关于投标保证金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关于保证金标准的规定不合法。经审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商在开标前应向招标方交纳捌万元投标保证金,这与第18号令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之规定不符。按采购人150万元的采购预算计算,保证金超出了规定的额度。按规定,供应商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经审查,本项目标书发放的时间为“2006年2月23日至3月3日17时止”,开标时间为“2006年3月16日下午2时”,投诉人并未在质疑有效期内对此提出质疑。因此,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令第20号)第十条第二和第四款的规定,对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本局不予受理。
    二、关于招标程序不合法问题
    1、关于更正通知问题。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曾作了更正,但未收到被投诉人的书面更正通知。经调查核实,在第一次招标过程中,由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达不到法定的家数,被投诉人按规定重新组织了招标,并于2006年2月22日发布了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投标厂(商)家的资格要求及标书发放和开标的时间重新作出规定,但对标书其他内容未作任何实质性更改。投诉人虽未收到“更正公告”的书面通知,但并没有影响到投诉人参加投标活动。因此,对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本局不予支持。
    2、关于再一轮商务谈判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过程中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再一轮商务谈判”。经审查,招标文件第十条第2款对“再一轮商务谈判”的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在开标过程中,被投诉人发现招标文件对采购方式的规定前后矛盾,并与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了口头协商,对采购方式进行了重新认定,将采购方式明确为一次性报价的公开招标方式。但被投诉人未就招标会现场重新确认的事项及各方意见作出真实记录,并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书。因此,根据第18号令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成立。
    3、关于第一次报价未拆封并宣读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过程中对第一次报价未拆封并宣读。经审查,招标文件第八条第8款对报价单的填写和封存提出了要求,但招标文件第十条第2款对招标程序的规定,并没有一定要当场拆封并宣读投标人的第一次报价。经调查,在开标过程中,被投诉人将经过商务谈判后的最后报价改为直接进行第二次报价,程序上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一致,但也没有影响商务得分的结果。因此,对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本局不予支持。
    4、关于两家有效报价再去掉最高价问题。
    投诉人认为,在只有两家有效报价的情况下,采取去掉最高报价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做法不当。经调查核实,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总共有四家,其中,有一家因资格不符招标文件要求而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有一家因报价超出采购人的预算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根据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应中止采购活动,并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但被投诉人仍按原“去掉最高报价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规定来操作。因此,本局认为,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成立。
    5、关于当场退回产品明细单问题。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以不需要产品明细单为由当场退回的做法不当。经审查,招标文件第八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单中标明本标项提供产品的单价和总价。”但开标过程中,被投诉人在直接进行第二次报价时,只要求所有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总价,而对投诉人提供的产品明细单作了当场退回处理,这一做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不符。根据第18号令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成立。
    6、关于商务标、技术标拆封先后次序问题。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开标过程中,先拆技术标后拆商务标的做法不合法。经审查,招标文件第八条第10款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个文件组成。……作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用的文件,一旦开标后发现商务标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则投标人即视为无效投标。不再拆封技术标”。由此可见,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顺序是先开商务标,后开技术标。但在本项目开标过程中,被投诉人并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顺序进行,而是先开技术标,然后再开商务标。根据第18号令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成立。
    7、关于两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继续按公开招标规则进行问题。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况下仍按公开招标规则进行不合法。经调查核实,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总共有四家,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只有两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认为,投诉人对该事项的投诉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次招标结果无效,被投诉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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