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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中兴建设开发公司不锈钢冷却设备项目采购》招投标结果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海水冷却塔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水
联系电话:0519-65564859
被投诉人:湖州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
住  所:湖州市凤凰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敏
联系电话:0572-2220019
    投诉人(江苏海水冷却塔有限公司)投诉被投诉人(湖州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在受浙江省湖州市中兴建设开发公司委托组织的“湖州大剧院”工程中“不锈钢冷却塔”设备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编号:HZGZ2005-86)招投标活动缺乏应有的公平、公正性,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的投诉。我局受理后,依法对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了书面审查的办法,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组织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调查取证等。现本次投诉审查巳终结。
 经调查核实,我局认为:
 1、江苏大洋冷却塔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D型产品的技术参数及彩本,而没有按本次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地提供投标产品产品的技术参数及彩本;
 2、本次招标文件(合格的投标人)中没有涉及“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款。
 3、招标过程中存在有倾向性(评分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情况,对照本次招标文件(HZGZ2005-86)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由于江苏大洋冷却塔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内容没有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的投标人的要件,因此,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财政局
200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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