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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被投诉采购项目:中央空调设备项目(编号ZSZTB2005-ZYKTTP-031)
投诉人:舟山市定海宏达五交化商场,法定代表人:戴松平
地  址:舟山市定海东海西路11号
邮政编码:316000,联系电话:0580-2065050
被投诉人:舟山市招投标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地  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6号楼
政编码:316021,联系电话:0580-2931081
    舟山市定海宏达五交化商场(以下简称宏达商场)就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的中央空调采购项目于2005年9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补正后的《政府采购投诉书》,我局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投诉条件,于2005年9月26日依法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舟山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投标中心)。市招投标中心就投诉有关事项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中央空调谈判采购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和相应材料。我局对宏达商场和市招投标中心提交的材料、证据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向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了解,现本次投诉已审查终结。
     市文化局中央空调采购项目由市招投标中心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该项目谈判小组于2005年8月31日在市招投标中心举行谈判活动,根据《中央空调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ZSZTB2005-ZYKTTP-031》(以下简称《谈判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经过对投标价格和商务技术的综合评定,第一名为宏达商场,投标空调品牌为“国祥”;第二名为定海春城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城公司),投标空调品牌为“格力”。谈判小组出具了《定标报告书》,确定宏达商场为预中标单位,并一致建议“对预中标供应商的制冷能效比等技术规格参数进行核实”。9月9日,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祥公司)就其产品制冷能效比等技术参数及相关事宜向谈判小组作了口头解释并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当天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派员和市文化局评标代表共3人赴国祥公司调查,核实产品制冷能效比等技术规格参数及相关事宜的真实性。9月15日,谈判小组根据《关于对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KCHUAM-01020P产品参数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和二次谈判的结果出具了《谈判报告书(补充)》,认为:国祥公司本次投标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国祥公司不具备预中标资格,应由本次剩余合格投标人中的评分分数最优者为中标候选人。9月19日,市招投标中心在舟山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央空调政府采购中标公告》,确定春城公司为中标单位。
    我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宏达商场《政府采购投诉书》中记载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认定:
    第1项投诉事项称:答疑书中的“国祥牌中央空调在产品样本中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出现二种技术参数,与事实不符”。在国祥公司《对70KW模块机情况说明》中认为“模块化风冷热泵机组20冷吨系列有66KW和70KW二种规格,同时也有不同参数的两种样本,二种规格产品均为公司成熟产品,最大区别在于配置上选用的压缩机不同,根据我司型号命名方式,型号都是KCHUAM-01020P”。市招投标中心对此未作说明。
    我局认为,国祥公司认为66KW和70KW是二种规格,在产品型号命名中并没有关于“规格”的相应说明证实,而且在其提供的该型号产品2003年版、2004年版样本资料“模块单元性能规范-项目/参数/型号”中,70KW、66KW对应的均为参数栏;在其提供的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66KW和70KW模块机的检测报告中“型号规格”栏均为“KCHUAM-01020P”。因此,我局认定:宏达商场此项投诉无效。
    第2项投诉事项称:答疑书中“最新产品样本(2004年版)中未标注符合本次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产品”,这句话没有说明这不符合国家的那些法规和行业规范。
    根据市招投标中心对宏达商场的质疑复函,这句话属第1项投诉事项的后半句,是针对KCHUAM-01020P型号产品的2004年版样本而言。宏达商场则是针对其投标产品符合《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而言,双方所言出发点不同。据此,我局对此项投诉不进行认定。
    第3项投诉事项称:“答疑书中所述,国祥公司未能出具2005年制冷量为70KW的KCHUAM-01020P的产品供货清单,现场未在生产70KW的KCHUAM-01020P空调,且也无库存产品和该产品的库存压缩机。没有说明这不符合谈判采购文件的那一条”。市招投标中心对此情形不符合《谈判文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未作出明确说明。
   我局认为,《谈判文件》对投标人、市招投标中心均有法律约束力,谈判小组确定成交的标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由于在《谈判文件》中对投标产品目前生产和销售状况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在尚未证实宏达商场和国祥公司有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投标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国祥公司投标产品的上述生产和销售情况,只能为后续的合同签订和货物验收提供相关信息。
    第4项投诉事项称“答疑书的结论:国祥公司推出2004版同规格型号的国祥空调的产品样本,是出于对2003版质量、设计、工艺及稳定等方面的完善与更新。是评标小组的主观想象,是毫无根据的。”宏达商场提交了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8月19日出具的KCHUAM-01020P的70KW模块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0511111009)、2004年9月23日出具的KCHUAM-01020P的66KW模块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04111104869),表明检测样品的各项技术要求均合格。国祥公司在《特别说明》中说明KCHUAM-01020P的66KW和70KW模块机是由同一条流水线生产的,只是使用的压缩机不同,所产生的制冷量也不同,不存在设计、工艺、技术、质量等产品性能方面的风险。
    市招投标中心提交的《谈判报告书(补充)》认为:“国祥公司未提供最新2004版本的产品样本,是出于对原产品质量、设计、工艺及稳定等方面的担忧,且该公司无正面令我们信服的解释和理由,我们对其产品质量、设计、工艺及稳定等方面及可信度深表怀疑。”
    我局认为,谈判小组的评定成交和市招投标中心确定中标单位的最终审查,均应严格按《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因对国祥公司投标产品型号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怀疑,既未明确投标不符合《谈判文件》的具体情形,也未证实国祥公司不具备投标产品生产能力,就认定宏达商场不具备预中标资格,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我局对本次政府采购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谈判小组2005年9月15日出具的《谈判报告书(补充)》无效。
    二、市招投标中心根据《谈判报告书(补充)》发布的《中央空调政府采购中标公告》(编号ZSZTB2005-ZYKTTP-031)无效。
    三、市招投标中心应当自本处理决定书受送达第二日起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评分分数最优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
    四、对参加本次谈判活动的专家,将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五、市招投标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加强对采购结果合法性的审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 山 市财 政 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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