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指定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市 县 信 息
中欧政府采购国际研讨会在杭州召开
杭州市加强《政府采购法》宣传贯彻力度 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制度
义乌市政府采购推行采购人负责制
衢州市政府采购工作成效显著
如何使政府采购更“公平、公正”
嘉善县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正式建立
永康市政府采购节约资金1312.58万元
业 务 交 流
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之一)
如何实现“最优”采购
外 省 之 窗
《中欧政府采购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在京举行
江苏厅级以下官员不配专车 配车五年不得更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指定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办字〔2005〕3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级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扩大和统一各地政府采购信息传播范围和渠道,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和社会各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促进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浙江日报”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站”为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定媒体的基本情况
1.浙江日报作为浙江省委机关报,信息发布及时、履盖面大,是我省最具权威性的媒体之一。该报成为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后,将设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专栏,每日及时刊登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并不定期出版“政府采购导刊”,对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作全方位、多侧面、大容量的宣传服务,成为宣传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所取得的成就、介绍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宣传政府采购优秀供应商的平台。
浙江日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联系人:张海荣;电话传真:0571-85199634;邮箱地址:Zbgg@zjnews.com.cn
2.浙江政府采购网站(网址:zjzfcg.gov.cn)是由浙江省财政厅统一规划、开发,独立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政府采购专业网站,与全省市级政府采购网及其县级子网站实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与财政部及兄弟省市的政府采购网站建立链接,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互联互通。目前,该网站第一期建设任务已基本完成,初步具备了信息发布、网上采购和网上办事等功能。该网站成为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后,原浙江数码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和管理的“浙江政府采购网”(网址:zj.chinaecai.com)将适时予以关闭,不再承担浙江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任务,“浙江政府采购网”将成为我省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惟一指定网络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系统管理联系人:张辉;联系电话:0571-87057623;邮箱地址:zhanghui2@czt.zj.cn
二、应当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
(一)下列信息必须在浙江日报和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
1.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采购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
3.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二)下列信息必须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浙江日报可视情发布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
4.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5.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等。
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应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三、信息发布方法和步骤
政府采购信息由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发布人),按规定直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具体发布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网址:zjzfcg.gov.cn),即进入“浙江政府采购网管理系统”。
(二)根据不同的信息内容分别进行发布
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点击左侧“公告管理”菜单,即显示出“公开招标公告”、“询价信息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信息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等功能栏目,点击你要发布的公告栏目,输入相关公告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将公告发布至“浙江政府采购网”。
公告如涉及等标期、售标期等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带有明显的不合理性的,系统将提示信息发布人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该公告则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正式发布。
2.政府采购管理信息
点击左侧“内容管理”菜单,即显示出“信息管理”等子菜单,点击“信息管理”菜单,根据右侧显示的栏目结构树选择相应的信息栏目,点击“新建”按钮,录入或导入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信息至相应表单中,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完成录入工作,然后根据系统提示的审核程序,或按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将信息发布至“浙江政府采购网”。
(三)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信息的同时,信息发布人应当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选择确定拟同时发布的指定媒体,即浙江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等,以及其他规定的政府采购协作媒体和专业性媒体。
(四)系统将根据信息发布人选定的媒体,自动将有关信息转发到有关的政府采购指定媒体或其他媒体。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省级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协管员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管理员负责发布。
市县信息发布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直接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将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负责发布,或由财政信息管理员将有关信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转发到网站联系人电子邮箱,经电话确认后委托网站联系人发布。
四、信息公告管理具体要求
1.真实准确。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内容真实、可靠、合法、完整,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布的事项和内容。指定媒体对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有疑问或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对信息篇幅过大的,可以在不改变信息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
2.免费刊登。信息发布人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需支付任何费用。指定媒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费或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3.及时发布。各地、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指定媒体应当在收到需要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后的1-2个工作日内上网或登报发布。纸质媒体因公告版面过满等特殊情况而需适当延期发布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4.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维护和管理,并加强对指定媒体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及时纠正和制止。省级主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定媒体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供应商可以按规定进行质疑、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5.网站衔接。各地已建立政府采购网站的,该网站信息公告栏目必须与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无缝链接,同时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首先在浙江日报和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尚未建立本地区政府采购网站的,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促进我省政府采购信息的一体化。
6.实施时间。省级单位从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市、县(市、区)应当在2006年1月1日前实施。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陈志仁,联系电话:0571-87057615。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浙财办字〔2005〕31号
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各采购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一体化,我厅开发了《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软件,经过部分省级单位的试用,现决定在省级各单位中全面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时间
结合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分两批实施。
第一批实施的单位为:省委办公厅等39家一级预算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1)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实施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
第二批实施的单位为:省纪委办公厅等85家一级预算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2)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实施时间自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
二、实施工作要求
1.各采购单位申请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办理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登记、改变采购类型和建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等审批事项,均应通过该系统按规定逐级上报。其中《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应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核确认。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的,在《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管理系统》软件尚未启用前,暂由采购单位财务部门通过本系统软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业务处室审批。
《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启用后,无特殊原因,省政府采购办一般不再受理各采购单位通过纸质形式上报的《建议书》。
2.各采购单位在申报《建议书》时,凡涉及采购类型、采购方式改变、采购进口产品或指定品牌等特殊情形的,必须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依据,否则,省政府采购办将不予确认或按规定予以纠正。
3.各采购单位必须按照先确认后采购的原则实施采购。对无故不办理采购预算执行确认手续而自行实施采购的,该类项目省政府采购办一般不再予以补办确认手续。
三、系统运行环境要求
在使用《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前,各采购单位需具备如下应用环境:
1.Windows98SE/2000/XP操作系统;
2.Internet Exploror6.0以上(浏览器中不能有类似“3721上网助手”的程序);
3.Adobe Reader5.0以上(用于查看、打印建议书和确认书);
4.文档备案用的扫描仪(光学分辨率600X1200dpi;A4以上幅面;彩色48位/灰色8位/纯黑白/半色调/误差扩散;USB2.0接口;随机附带Adobe Acrobat7.0以及专业的OCR中文识别软件);
5.彩色打印机1台。
请各采购单位根据系统运行环境要求,按需配置或采购相应的软件、设备。
四、系统技术支持
对目前尚未安装该系统软件的第一批实施单位,软件开发商(杭州中天软件有限公司)将在近日上门安装,并进行操作指导,希望各采购单位予以配合支持。
安装前,请各一级预算主管部门确认本单位网络能否链接到省政府政务外网,网址为:http://220.191.246.146/zfcg,并同时做好与下属采购单位的网络链接,如无法链接,请尽快与本单位信息中心联系,并提前予以处理解决。
五、操作培训
为确保《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的顺利启用,省政府采购办已对所有省级一级预算主管部门进行了操作培训,请各一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对下属采购单位的系统应用培训工作,指导各采购单位按系统的要求规范操作。操作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办和杭州中天软件有限公司联系。
省政府采购办联系电话:87055741,联系人:陈军训。
附件:1.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第一批实施单位名单(略)
2.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第二批实施单位名单(略)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市县信息※
中欧政府采购国际研讨会在杭州召开
为了促进政府采购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签订中欧政府采购合作协议的进程,由财政部组织的中欧政府采购国际研讨会于11月1日在杭州金溪山庄召开。出席这次会议的有财政部国库司领导,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商务部、建设部、交通部等中央部委办的同志;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与服务部部长、欧盟支持中国加入WTO项目办公室的官员和ABB公司的代表,以及全国有关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领导共40多人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会议由财政部国库司任晓珍副司长主持,周成跃副司长在会上围绕中国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点作了重要讲话。周司长在回顾和总结7年来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历程后指出:坚持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当前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点要抓好以下六项工作:一是加快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二是完善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三是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四是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五是做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准备工作;六是探索电子化政府采购。
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总司长沙布先生以《从欧盟的经验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优越性》为题,介绍了欧盟政府采购市场的基本情况,阐述了政府采购在欧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将来的发展趋势。他介绍说:2003年,欧盟政府采购支出占GDP的比重达16%,规模总量为15000亿欧元,政府采购规模增长速度远远超过GDP的增长速度,并且通过政府采购公开竞争后获取的商品服务价格比没有竞争的价格平均要下降34%。同时欧盟内部市场与服务部政府采购政策司扎内提女士较系统地介绍了欧盟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WTO《政府采购协议》制度框架及其主要内容,以及电子信息技术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情况。浙江省政府采购办俞建玉处长介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会上有关会议代表还共同就中国与欧盟政府采购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相互提问和交流,会议开得紧张、热烈、友好,并取得圆满成功。
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加强《政府采购法》宣传贯彻力度 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制度
11月8日上午,为期五天共十期的杭州市政府采购培训班在清江宾馆正式拉开序幕,农业、林水、气象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了首期培训。市财政局吴文兴副局长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吴局长首先感谢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政府采购制度自98年实 施以来,各单位给予政府采购工作以极大的热情,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了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随后吴局长肯定了杭州市政府采购工作在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法》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下一阶段进一步加强贯彻《政府采购法》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增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
二、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额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缩小与国际所占比值的差距。
三、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除适当增加采购办和采购中心的人员力量外,逐步完善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和协管员制度。
四、强化依法采购的行为,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等基础性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配合采购办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加强财产的管理。
六、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做好分散采购的信息统计工作。
杭州市采购办 宋楠
义乌市政府采购推行采购人负责制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义乌市积极推行采购人负责制,以明确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实行“管办分离”、职能归位。
推行采购人负责制后,采购人可以在《政府采购法》允许范围内自由委托,委托内容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报名、制定评标办法、组织召集实施采购程序等。采购代理机构则要在采购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宜。
同时,采购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项目分项清单、技术参数或规格、相应服务、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等资料,派专人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形成正式的招标文件。
采购人代表还要全程参与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审查及开标、评标过程,负责签发和鉴定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
义乌市采招监管办 龚勤
衢州市政府采购工作成效显著
截止9月30日,衢市共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278次,签订合同金额31483万元,节约资金6832万元,资金节约率达17.8%,采购次数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48次,采购金额、节约资金和资金节约率比去年同期增长51%、111%和32.3%。从政府采购总量看,市本级共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411次,签订合同金额23932万元,分别占全市总采购次数和采购金额的62%和76%,继续占据全市政府采购的半壁江山,节约资金5666万元,资金节约率达19.14%.其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1345次,签订合同金额6749万元,节约资金1205万元,资金节约率达15.1%;工程类项目采购66次,签订合同金额17183万元,节约资金4460万元,资金节约率达20.6%。
衢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徐深义
如何使政府采购更“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各投标供应商的共同愿望。那么,如何才能使政府采购招标更“公平、公正”,下面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要一丝不苟制作标书
首先,对用户上报的采购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市场调查:了解采购设备是否停产、有无控货、价格是否合理等等,若发现已停产或控货,要建议用户更换品牌或采用多品牌招标,力求标书上的采购设备是注册的、流通的、多家供应商在经销的大众化产品。其次,对用户提出的要求进行推敲论证:工程工期是否过短、工程要求是否合理,在语言表述上不应模棱两可,要尽量明确要求,细化、量化验收标准,这样无论谁中标,都能保证用同一把尺子验收,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要严把工程(或货物采购)验收关
有些供应商不愿意参与投标,不仅仅是因为他们了解到标书上的设备被控货、自己已无竞争优势,还有的是因为他们认为招标的项目(或采购的货物)用户早已有自己的“意中人”,担心自己中标了,用户会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招投标中心或监督办有必要对那些用户有过份要求、有中标倾向性的项目进行必要的验收复查,防止用户对“意中人”中标放宽要求,对其他供应商中标提出“过份要求”,从而给各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要建立工程(或货物采购)事后跟踪制度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往往对招投标的开标、评标环节比较重视,而忽略对中标供应商的合同履约和质量跟踪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多、工作量大,事实上,招投标中心很难有精力去过问每只招标项目,可恰恰是项目的合同履行影响着整个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因此,建设工程(或货物采购)事后跟踪制度很有必要。跟踪信息不仅来自于用户和中标供应商,也应来自于参与本次投标的其他供应商,只有这样,才能使招投标项目全程受到各方面的共同关注,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阳光下的操作真正充满阳光。
浙江省诸暨市招投标中心 杨云斐
嘉善县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正式建立
日前,嘉善县政府采购专家库正式建立,并于2005年11月2日上午在县招管委举行了全县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聘任会议。这是该县自2000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第一次举行评标专家聘任会议。会上,嘉善县财政局向入选的专家颁发了《嘉善县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聘任书》。
本次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征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规定,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最终并由县财政局、县招管委共同研究决定的,共聘任了计算机、办公家具、教学仪器、家电、经济、医疗仪器六大类72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本次聘任为期二年,期间将根据有关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专家库的成员进行考核,并予以相应的奖惩,考核结果还将影响今后是否继续聘任。
会上,县财政副局长陆志荣还代表县财政局向在场专家提了几点建议,特别强调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向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并希望各位专家珍惜机会,正确把握好每一次评标活动,为嘉善县的政府采购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嘉善县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标志着该县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又跨上了一个新台阶。
嘉善县财政局 章力耕、陈荃
永康市政府采购节约资金1312.58万元
永康市政府采购工作在上级领导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2005年1-10月份,全市共组织政府采购102次,共完成政府采购金额7780.77万元,比预算金额9093.39万元,节约资金1312.59万元,资金节约率14.43%。
永康市财政局 胡建伟、吕跃军
※业务研讨※
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之一)
政府采购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面发展、整体推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只有总揽全局,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做好各项工作,才能保证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在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至少需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1、处理好依法采购与开拓创新的关系。
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之日起,就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依法采购特别是为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依法采购吹响了“冲锋号”。《政府采购法》实行两年来,其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及其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都逐步地得到贯彻执行,成效显著;而且经过两年的实践,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依法采购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还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就是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破除一切阻碍当地政府采购事业顺利发展的旧思想、旧思路和旧观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思路,改进工作和采购方法,取长补短,努力开创政府采购事业新局面。
2、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工作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当前《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贯彻落实的时候,它仍然是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项管理监督任务,突出管理职能,并逐步规范管理工作。目前应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建设,继续加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所占的比重,巩固其主导地位;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该及时发布《政府采购法》及其规章制度规定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落实政府集中采购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集中采购机构也要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及其科学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活动和定期考评的管理。
3、处理好管理与监督的关系,防范抑制腐败,尽快形成制约机制。
政府采购的运作、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到的学科和行业广,机构多,关系错综复杂,任务繁重,所以既要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也要做好监督工作。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项管理监督任务,既要到位又不越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把管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通过有效的管理监督工作要尽快形成制约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其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从源头上防范抑制腐败。
4、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强化服务意识。
在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和管理监督过程中,其工作实质多数集中体现为——“服务”。所以政府采购各职能部门和机构在工作中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如果在工作中始终牢记和落实“服务”理念,那么既可以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且无形中会树立政府采购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5、处理好政府采购规模与范围的关系。
“上规模”是今后几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在当年GDP和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只有政府采购规模上去了,才能节约更多的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的各种积极作用和政策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政府采购规模是反映政府采购水平的一项综合指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政府采购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的一个综合反映;政府采购规模又与其范围有直接关系,比如: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规模就取决于本机构当年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的消化能力和落实情况。因此“上规模”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途径都可以采用;但是不能因为一味地盲目地追求采购规模而通过“浪费”的方式实现,这是绝对不可取的,是“打肿了脸充胖子”!政府采购也要积极响应国务院向全社会发出的关于尽快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号召,政府采购应该鼓励和促进节约。
6、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发展是硬道理,尤其是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处于全面深化的时期;我国政府采购水平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我国还面临着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日益增大的压力。因此必须抓住机遇,分秒必争,全面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建设。
我们在争分夺秒地加快发展的同时,必须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当然发展与规范是矛盾的,既对立又统一。过分强调规范,势必会影响发展速度;单纯追求发展,又会有失规范。因此要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既要抓规范,又要谋发展;在规范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进一步规范。(待续)
摘自《中国政府采购网》
如何实现 “最优”采购
随着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地深入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来各国都普遍重视政府采购的综合效益,即政府采购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注重实现政府采购在上述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和政策功能。因此各国在采购时都非常重视“最优”采购的实现,并以此作为政府采购的衡量标准。
美国政府采购专家提出了政府采购的八条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充分竞争和物有所值原则,并普遍为国际政府采购制度所接受。所谓“物有所值”原则,就是政府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等标的能够“尽其所值”,即在不浪费的情况下能充分满足采购人的需要。“物有所值”能否实现或实现的好坏与所采用的评标方法休戚相关。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早期,因为政府采购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种积极作用和政策功能还未显现出来,所以各国多实行最低价格评标法。虽然这种评标方法简单易行,但是因其评标标准单一,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深入发展,它阻碍政府采购各种积极作用和政策功能发挥的弊端日益明显。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国都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评标方法,最终形成了既兼顾“物有所值”,又注重发挥政府采购各种积极作用和政策功能,评标标准丰富多样,目前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全方位的“最优”评标法。
在评标过程中,除了采用科学全面的“最优”评标法以外,为了提高和保证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的质量,就要对其进行尽可能全面的评标。而评标标准的多少又与所采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类别有很大关系。就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类别来看,主要有法律类、技术性能类和商务类三种。下面分别就上述三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在评标活动中的评标内容进行分析论述:
法律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既要精通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熟知我国最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又要深入研究并掌握WTO《政府采购协议》等一系列国际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将来我国能安全地融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保驾护航。同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评审专家都要熟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和最新政府采购政策,并要求有关部门应及时对他们定期进行相应的培训,对他们在评标过程中所犯的过错将依法进行惩处。这样就保证了有效地贯彻执行我国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技术性能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责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评审,对其从技术性能角度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看是否符合“物有所值”的要求。同时他们也会考虑与所采购标的相关的售后服务和维修维护等方面的情况。
商务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他们在评标时会充分考虑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市场行情,“入围”的所有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和政府采购的风险等情况。从商务和财务等角度来提高和保证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
由此可见,要实现“最优”的政府采购,必须综合考虑、整体推进相关的各项工作。应该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研究和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尤其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体制和评标领域的有益经验,尤其是大型采购项目尽可能全面地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有效管理,进一步规范他们的执业行为,尽可能地扩大和丰富评标标准,以实现“全方位”的评标。此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尤其是评标领域的管理监督和监察审计力度,以确保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种积极作用和各项政策功能。
摘自《中国政府采购网》
※外省信息※
《中欧政府采购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在京举行
2005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弘力和欧共体委员会内部市场和服务总司总司长沙布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共同签署了《中欧政府采购合作协议》,双方确定建立中欧政府采购对话机制。
中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之间建立政府采购对话机制有助于增强双方对政府采购立法、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认识和互相理解,增强双方在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该机制由中国财政部国库司与欧共体委员会内部市场和服务总司政府采购政策司共同组织,原则上一年举办一次。对话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立法的现状、经验及发展,政府采购规则实施情况,政府采购实践和案例,政府和私人企业间的合作关系等。
《中欧政府采购合作协议》的签署是落实中欧财金对话机制首次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举措。中欧财金对话机制是中欧之间就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进行对话的一个重要论坛。由中国财政部和欧盟委员会共同主办的首次中欧财金对话会议于今年2月在布鲁塞尔欧盟总部召开,双方就全球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金融部门改革和金融稳定、国际会计准则和公司治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中欧财金对话第二次会议将于2006年3月在北京举行。
江苏厅级以下官员不配专车 配车五年不得更换
江苏省首开公车改革先河——省级机关公务车实行定额管理的消息,引起社会关注。党政机关公务车究竟如何配备 其定额管理有何新规定 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人士。
厅级以下(含厅级)不配专车
据介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省级干部、省级离退休干部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厅级以下(含厅级)干部不配专车。省级党政机关部委办厅局(不含二级局)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可相对固定用车,其他厅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由机关按规定提供用车。
领导干部调动不准带车
省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上小汽车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领导干部在任职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岗位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
机关不得和下级换车
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与换车;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照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交付,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单位车辆维修。
提倡机关租用社会车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提倡各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对节约车辆定额的单位,由省财政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2万元。
摘自《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