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头页面
日期
菜单
首 页
采购公告
协议采购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采购动态
代理机构
供应商
采购知识

浙江省政府采购2005第十期

 目  录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市 县 信 息
         青田县完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严把“四关”
         上虞市以制度建设保障政府采购规范
         缙云县第一个乡镇招投标平台在新建镇建立
         杭州市政府采购200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下半年工作计划
 
业 务 研 讨
         关于在县级建立政府采购超市的几点设想
           
外 省 之 窗
         总理为小排量车鸣不平  建节约型社会政府有责
         触目惊心  看公务车政府采购市场之怪现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正式成立
         节能采购要从“必要功能”出发
         内蒙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5年让利患者1.7亿元
         国家公布节能达标空调冰箱名单  东芝等三款落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五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工作的领导。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具体办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征集和公布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无偿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整理、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       下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及变更记录、年检结果、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税务部门(包括地税和国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欠缴税款、偷逃税款及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三)质量技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执行标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四)经贸部门提供对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五)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安全事故及有关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六)统计部门提供对企业的统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七)环保部门提供污染严重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环保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八)民政部门提供对福利企业的年审结果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九)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建设、交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二)信息产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认定、专项技术认定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三)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四)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对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五)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检查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七)文化、出版、广电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许可证发放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八)公安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公共安全方面的资质、许可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九)外经贸部门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变更情况、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海关机构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违规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一)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进出口商品免验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二)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证券公司和股票上市交易企业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三)银行监管机构提供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四)保险监管机构提供保险公司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五)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
    (二)需记录的信用信息具体内容;
    (三)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报送办法。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处理平台,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利用水平。
       第九条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或更新一次信息,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信息数据。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记入基本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票上市交易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的结果;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
    (一)企业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诉讼事件;
    (二)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记录;
    (三)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责任追究记录;
    (四)经依法确认的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
       下列信息根据需要也可记入提示信息:
    (一)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二)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四)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情况;
    (五)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的情况;
    (六)产品获得国家免检(验)证书的情况。
       本条所列信息,属于企业提供的,提供信息的企业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根据前两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并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前款所称国家秘密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将本系统的信息提交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的同时,可以通过本系统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后供公众查询的期限分别确定为:
    (一)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为3年;
    (三)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示止;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期限自信息公开发布之日起计算。
       发布期限届满后,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终止公开发布,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有关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到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具体查询办法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监督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
       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并对调查评估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差错的,可以向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出异议。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及时与提供信息的单位核实;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企业失信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投诉属实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投诉者是企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提供信息的省级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向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提供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未按约定如实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单位或个人投诉材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评估等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县信息※
 
青田县完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严把“四关”
       在审批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落实采购预算资金是政府项目的首要前提,没有采购资金就不能安排采购项目计划。自2002年3月青田县采购办公室和青田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分设后,根据职能采购办要发《采购任务书》前落实采购资金,这样采购单位在采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采购单位依据县采购办批复的采购计划书向财政部门要资金,造成落实采购资金的漏洞,给采购单位钻了空子。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青田县财政局完善了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制度,采购单位申请政府采购项目时,不论动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要落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后到采购办办理采购计划项目审批,采购资金没有落实的不予审批的规定,并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这一规定的施行,规范了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秩序。主要体现在把好以下四个关:
        一是采购单位领导把关。采购单位申请采购项目时必须由采购领导亲自签字确认采购计划情况。
        二是采购单位财务把关。采购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在采购计划书上签署审查采购资金落实意见。
        三是财务核算单位把关。采购单位财务已进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的(包括乡财政管理中心、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签署采购预算资金落实到位意见,采购单位财务未进入核算中心的直接将采购预算资金划入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政府资金专户,由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签署资金到位意见。
        四是县采购办把关。县采购办在审批采购项目前,先审查以上三个环节把关情况,通过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复采购项目计划。
青田县采购办  章金南
 
 
 
 
上虞市以制度建设保障政府采购规范
       针对目前存在政府采购的操作流程、监督重点、工作难点等问题,上半年我市共调研出台了《上虞市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上虞市政府采购分散管理办法》、《上虞市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上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不良行为和处理办法》、《上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上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6项管理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截止目前,我市出台了10项政府规范性管理制度。
上虞市政府采购办
 
 
 
 
 
缙云县第一个乡镇招投标平台在新建镇建立
       建立规范有序的招投标交易市场,是建设平安缙云、信用缙云,规范采购程序、完善政府采购行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现实需要和建立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在缙云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的重视下,于今年7月28日在新建镇建立了招投标交易中心,开展乡镇建立招投标平台的试点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规定。为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新建镇政府对分散采购项目统一纳入招投标交易中心操作,具体对象是:一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拼盘资金),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在伍仟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二是工程类投资额在标准限额在叁万元以上的各项工程和配套工程项目;三是各国有公司及村集体资产在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壹万元以上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四是其他有必须进入招投标分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建立,对加强分散采购项目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上起到统一监管,层层把关、层层落实、层层负责的作用;改变了过去分散采购管理上的盲区,让政府采购阳光普照大地。
缙云县政府采购办  李杭生
 
 
 
 
 
杭州市政府采购200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2005年上半年政府采购工作基本情况
       上半年市采购办、采购中心紧紧围绕市局的各项中心工作,结合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抓好各项工作。
       1、抓采购宣传
       制作了《政府采购回顾与展望》的宣传画版,在市府一楼大厅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场所展出,取得积极反响。并编印《政府采购回顾与展望》发放给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宣传。
       2、抓制度建设
       制定了《杭州市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聘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士共12名同志担任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强化社会监督,增加采购透明度。同时,建立了政府采购协管员制度,搭起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与行政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加强工作沟通,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还召开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加强对区、县(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3、抓程序规范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三个部长令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并提出各环节应注意的事项,统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和内部流转表格格式,对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开标要求、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售后服务考核内容、质疑与投诉程序、合同主要条款和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以及内部流转的20种表格进行统一内容和格式,进一步规范了采购程序,为规范采购行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抓采购效率
       积极把发挥政府采购规模优势和提高采购效率结合起来,今年对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数码速印一体机、传真机、碎纸机、打印机、扫描仪、分体式空调、投影仪、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12大类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公开招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规模增加明显。如台式电脑公开招标采购的规模达到2170台,笔记本电脑493台,打印机872台,传真机272台,家用空调921台等。公开招标结果,台式电脑与市场价相比最高优惠率为31.37%,平均优惠率为22.67%。笔记本电脑与市场价相比最高优惠率为35.84%,平均优惠率为17.76%。空调因受国家实行能效比政策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价格呈现上涨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价仍比市场价优惠了24%左右。对公务用车的主流品牌广本、别克、大众系列的车辆实行省市联合的形式,统一采购策略,与生产厂家实行源头谈判采购,签订“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年度采购协议书”,直接从厂方争取优惠政策,采购价格下降明显。如“广本”比市场价下浮了5%,比去年政府采购价下浮了14%;“别克”比市场价下浮了5%,比去年政府采购价下浮了11%;“大众”比市场价下浮了5%,比去年政府采购价下浮了8%。
       5、抓售后服务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物品售后服务质量存在的一些问题,今年以来,市采购办出台了加强政采购售后服务工作的有关措施,如统一监制了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等,督促供应商重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加大对供应商的考核办度,解除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后顾之忧。采购办、采购中心通过反馈表、电话问讯、重点走访获得供应商开展售后服务的第一手资料,对售后服务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普遍感到比较满意。
       二、2005年下半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在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下半年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调研,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合理确定集中采购范围。对通用性强、容易归集以及批量较大的商品,特别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在人民群众中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单项和批量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根据市政府的意见,列入分散采购项目,以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抓大放小”、稳步推进、突出规模、提高效率的优越性。
       2、认真研究,提出搞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一是研究提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标准,尽可能细化,为行政事业单位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二是配合财政支出处室,做好车辆预算编制的关联控制工作,要求“新增车辆有定编指标、更新车辆有批准手续”,严格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购置的控制。三是总结经验,在去年配合财政支出处室开展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审核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审核,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创造更好的基础条件。
       3、分析需求,开发政府采购网上办公业务系统,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技术手段和工作效率。从加强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计算机抽取管理、实现网上询价采购三方面入手,按照“一网打尽”的目标,依靠电子技术和手段,实现网上办公,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的规范性、采购信息的公开性、采购工作的高效性,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4、扎实工作,按照“走在前列”的要求,开展“八心”服务,进一步开创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局面。政府采购要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在采购规模、采购预算编制、规范化管理工作方面继续保持走在全省前列。采购办、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也是为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的窗口单位,要积极落实“保先”教育成果,开展“八心服务”,即待人接物热心、指导工作细心、解答问题耐心、沟通意见真心、接受批评虚心、解决问题诚心、采购物品公心、提供服务全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服务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上半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采购实绩
       截止六月底,采购中心共接受《集中采购预算执行书》272份,预算总额18358.53万元(含调整预算);累计完成采购总额11804.15万元;预算结余659.2万元,预算完成率为64.3%,预算节约率为5.58%,未完成采购预算6554.38万元,未完成率为35.7%。
        二、已完成情况分析
       (一)六月份完成采购总额6186.72万元,是前五个月采购总和5256.43万元的117.69%,其中家用空调完成率为95.7%,汽车完成率为99.5%,台式电脑完成率为标书的140%,笔记本电脑为80%,打印机率为95%,多媒体项目完成率为100%。
       (二)推行售后服务反馈制度后,实行在用户单位对供应商在供货、安装、调试等环节的工作做出评价后付款,有效地保证了合同的履行质量。
       (三)协议采购制度公开、透明使用户单位对供货质量、价格、速度、服务、质保等有了知情权,对供货品牌、型号有了选择权,时效大为提高,用户单位反映较好。
       (四)上半年采购预算的节约率仅为5.58%,比往年小,主要原因:1、今年推出的十二大类办公设备协议采购后,各用户单位在预算范围内选择,提高功能配置,使预算节约率几乎等于零,尤其在摄影器材、复印机、传真机等采购项目上更为明显。2、有部分项目已完成采购和供货但合同未签,节余资金没有反映出来。
        三、待完成情况原因分析
       (一)上半年下达的采购预算,除基建、信息化项目外,其余项目已接近全年采购预算,经与用户单位核对,待完成部分70%以上的项目采购需求在下半年(如家用空调140台,汽车5辆,中央空调、电梯、锅炉等)。
       (二)市场现有车型不能满足单位需求,改在下半年新车型出来后采购的汽车4辆,预算110.5万元。
       (三)信息化项目六月份完成需求分析项目5个预算356.25万元,已进入公开招标程序,7月份可以完成采购。还没有需求分析的项目9个,预算391.1万元,目前无法进入采购程序。
       (四)协议采购实行先供货后结算的方法,尚有477.59万元已完成供货,待结算(加上这部分因素,实际已完成采购额为11910.73万元,完成率为67.63%)。
       (五)今年推行协议采购制度,四月份以后逐步完成项目招标,采购中心、供应商、用户单位尚有一段适应过程,用户单位选择权加大后,各单位反应不一,而且决定后时间要求很急。
       (六)采购力量明显不足,尽管大多数人已加班加点抓项目的采购进度,还不能满足单位需求。
 
 
 
 
 
※业务研讨※
 
关于在县级建立政府采购超市的几点设想
       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深感现行的政府采购购销模式,存在着种种弊端,有改革的必要。想象是否可以将现行了的理念引入政府采购,设立政府采购超市。所谓政府采购超市,笔者私下定义,应是指由政府部门统一设立的,专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采购目录的商品的专卖店。笔者在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中,认为在县级建立政府采购超市是大势所趋,对消除现行体制下协议采购供货过程中的弊端,节约采购资金,有着重要意义,能更好地贯彻了采购法中提及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宗旨。现将设立政府采购超市的优点陈述如下:
 
       一、有利于集中商品种类,扩大采购单位选择范围
       现在我省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大多数货物,如空调、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基本上已实行协议供货,投标供应商(厂)中标后,按照招标层次,范围,逐级建立省级、市级、县级代理供货服务点。县级供应商作为末级供应商,只能被动地接受上一级供应商筛选而取得委托代理权。采购单位在选购产品时,虽然能根据中标清单进行选择,但即使是同类产品, 品种也相当繁多,采购单位想采购到理想的产品,就必须到每个供应商处观看采购样品,比较麻烦,且有些供应商点不提供采购货物的实物样品,只提供一些资料,这使得采购单位在选购产品的过程中向县级代理供货商进行具体的性价比、式样、功能等咨询时,县级供货商往往夸大自己所代理产品的各种优点,从而使采购单位对所采购的货物与采购的预期产生了差距,影响了采购工作。而设立政府采购超市,则统一由超市和所有上一级供应商建立代理关系,使所有的协议货物都能进超市,方便了采购单位对各种产品进行横向比较,超市再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针对采购单位的需求,客观地向采购单位介绍各种中标货物的优劣,从而使采购单位能采购到较为满意的货物。从而使采购单位能采购到较为满意的货物。从而为政府采购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提供良好的氛围。
 
       二、有利于降低采购运输成本
       我县地处海岛,货物从舟山运送到我县,由各县级代理商自己组织安排货运,因分散零担,运输成本相对较高,并且供应商将此运输成本转移到采购单位上,从“全县一盘棋”来考虑,增加了全县的采购成本,成立政府采购超市,可以对货物运输产生规模效应,集中委托,从而压缩采购成本。
 
       三、有利于及时了解采购货物价格变动情况
       政府采购的一个有利原则就是“价格从低原则”,即政府采购采购完毕后,因为在一个供货有效期,可能因市场的变化,引起中标标的价格的变动,当中标商品的时价上涨时,仍按中标价执行;当中标商品的时价下跌时,则按下跌后的时价执行。这就是所谓的“价格从低原则”。一般来说,根据科学的发展,政府采购中的大多数协议采购项目,特别是IT类和OA类产品,价格下降的速度较快,虽然按照规定,供应商对供货有效期内的价格变动情况及时通报政府采购部门,但由于代理层次多,或供应商为了谋取利润最大化,或者出于其他种种原因,往往对降价信息的提供滞后,这可能引起一种结果,即原本应是最低供应价的政府采购价格在供货有效期后期因不随货物价格的降价而下调,从而使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这种结果的产生,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比较坏的影响,引起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部门产生误解,即认为政府采购不仅程序繁琐,而且价格偏高,极大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而成立政府采购超市,则能对价格的变动得到及时反馈,并责成专人负责咨询联系,这样就能使采购价格得到准确反映,对降低采购成本,消除政府工作的负面影响有着重要意义。
 
       四、有利于监督中标供应商的履约
       有些供应商投标时,往往以成本价甚至于大大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这样做的理由有三,一是扩大影响力,能参与政府采购并在竞标中胜出,对扩大该品牌在当地的知名度,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力。所以,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往往以比市场价低的多的价格进行竞标,以求扩大知名度。二是为了占领一定的市场,以挤垮其他参与竞争的厂商。一个地区对货物的需求量是相对稳定的。对每个供应商来说,多占一个份额,就会让其他厂商少一个份额。而当销量达到一定程度时,还可从厂方那里得到一笔可观的保量返还款。三是投标供应商中标后,在采购有效期后期,因政府协议采购中的大多数产品属高科技类,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很快,采购有效期内的前期和后期的价格有较大的波动。中标供应商凭借这个市场规律,所以敢于以低于进价的投标价竞标。这种竞标产生了以下不良后果,即中标后,采购单位采购低于进价的货物时,供应商往往以断货为由,进行搪塞、推诿。而向采购单位极力兜售那些在投标时,存在着较大利润空间的中标产品。这实质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使中标清单陈列的货物种类与供应商实际提供的实物不相符合,这种供应商人为的因素,往往引起采购单位的抱怨,极大的损害了政府采购的信誉。而成立政府采购超市,采购单位可不受供应商的影响进行自由选择,对那些因上述原因无理由拒绝供货的中标供应商,采购超市可直接向各级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迫使供应商信守承诺,履行合约,以防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岱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张连郡 夏海滨
 
 
 
 
 
※外省信息※
 
总理为小排量车鸣不平  建节约型社会政府有责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80多个城市出台了各种政策,或明或暗地限制小排量汽车,一些地方的起限排量悄悄地从原来的1.0变成了1.2、1.3,有的地方甚至要求新换的出租车排量必须在2.0以上。对小排量车的歧视性政策正在越来越多的城市中蔓延。
       理由当然有很多:道路交通日趋饱和;需要控制汽车数量;档次外观影响城市形象,等等。
       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关于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公开讲话中强调,要“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温总理为小排量车鸣不平,是对一些地方公共政策走向的否定。
       温总理的话,促使我们思考政府部门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责任。
       首先,一些政府部门的表率作用还有进一步发挥的空间。比如,在我国,大排量车的使用者多为政府机构、强势的社会组织以及实力雄厚的企业等,而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节约能源的许多措施都是从政府部门开始的,政府用车带头采用低排放和高能效的车辆。再比如,权威部门测算,我国政府机构(包括教育等公共部门)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5%,节能潜力为15%至20%。看来,政府没有理由不在节能方面发挥自身的表率作用。
       我们欣喜地看到,从中央部委,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开始积极行动起来,但是,这还只是开始,况且现在的驱动力还只是政府自身的道德自觉,长远地看,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不但需要稳定的强制性制度,还需要较强的外部制约和监督,比如财政预算的约束等等。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比如,日本主要以中高档车在中国打天下,在自己国内却放弃高耗油汽车,为低能耗的汽车提供减税优惠,而我们一些地方却反其道而行之,尽管国家出台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都有利于小排量车的发展,但一到某些部门或地方,就成了空头支票,限制小排量车的城市,不是越来越少了,而是越来越多了,结果是从2004年起,中国引进轿车的排量越来越大,如别克荣御排量3.6升,国产奔驰E240排量2.4升,天籁排量3.5升,奥迪A4排量4.2升……其实,不仅小排量车如此,再比如太阳能热水器是一种低成本的清洁替代能源,但有的地方却认为其“有碍观瞻”加以限制甚至禁止。这种现象正常吗
       中国现在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权力十分强大,拥有很大的资源控制力和调节力,但我们的某些政府部门在运用公共权力的时候,却出现了一些令人遗憾的偏差。温总理为小排量车鸣不平,难道不是对很多地方公共政策走向的批评吗 温总理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首脑,因此,从法理上说,总理的批评,实际上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地方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制约和监督。接下来,我们要看一些地方政府如何回应总理的批评,调整某些不恰当的公共政策,为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助力。
张金岭
 
 
 
 
 
触目惊心  看公务车政府采购市场之怪现状
       《经济参考报》报道,公务车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物品之一,在采购总额快速增长的同时,采购市场也暴露出一些令人费解的怪现象。
       “超标”不避嫌
       今年中国车市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大众的滑坡和日韩车系新锐的崛起。
大众车型的老化和新车型的贫血,给日韩新车型提供了后发制人的契机。3月21日,天津一汽丰田皇冠正式下线,皇冠的品牌情结、一汽的高调姿态、明确的市场目标指向,均使丰田皇冠进入中国汽车市场有了里程碑式的意义。据悉,一汽丰田皇冠销售前两个月就一举从奥迪手里夺走了豪华车销量第一的名分。
       媒体这样展望了丰田皇冠在中国的命运:“一汽集团和日本丰田显然都对这款车寄予厚望,……丰田希望用这款高档车打开国内政府采购的大门。一汽丰田高层透露,目前已签下的订单中有近一半来自集团购买。就在昨天,天津市政府又签下了采购150辆皇冠轿车的订单。”但是,媒体的推波助澜却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细节,对政府采购来说,这款车是超标的。1994年出台沿用至今的“两办”公务车标准规定: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汽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作为高档豪华车,3月下线的皇冠只有3.0(2995cc)一种排量,公开的价格区间为32.8万至48万元。也就是说,天津市政府至少要有150位部级干部,这项公车采购才是符合标准的。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记者为了求证这一信息,9月6日电话采访了天津一汽丰田大客户部经理卜红升——负责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集团用户销售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天津市政府采购的150辆皇冠车中的100辆是给天津开发区准备的用于亚欧财长会议的租赁用车,50辆才作为政府机关用车。
       但天津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和投资管理中心吕英告诉记者,100辆皇冠轿车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公务车范畴,也根本没经过该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她说,这100辆皇冠的真正买主是开发区的泰达公交公司,不过由于购买目的是为了租赁给开发区政府作为亚欧财长会议的迎宾车,因此开发区政府也对这笔交易给予了一些补贴。至于补贴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中心不曾经手,吕英也不太清楚。
       另外的50辆轿车,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部丁部长也否认称,天津市的部分政府机关确实曾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皇冠轿车,但并非一次性采购,而且数量也没有50辆。记者从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见到,该中心只在5月10日、7月20日公布过皇冠的采购信息,两次总量为11辆。
       这形成了公务车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个奇特的现象:天津一汽竟把一条明显“违规”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加掩饰地公布给媒体,给人一汽丰田皇冠才下线即得到政府采购大单,马上就能叫板奥迪的印象;媒体也不加分析地“客观”报道;天津市政府对这条显然于己不利的大规模“超标”政府采购消息也不主动澄清。这一切给人的感觉是,公务车政府采购“超标”都不避嫌了。
       公务车改革为何这么难?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我们已经半年多没发工资了。”曾琳(化名),福建省平和县某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她告诉记者,由于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镇政府已处于半瘫痪、半倒闭状态,“没有工资,很多人都不来上班了,有些年龄稍大点儿的,就托关系、找路子,办理提前退休,但像我这样,刚毕业,又是考了公务员进来的,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曾琳称,由于修路,镇政府欠下了一屁股债,经常看到农民工到镇政府讨薪,特别是逢年过节,但镇政府根本没钱支付。所以凡是大小节日,政府大楼就像一座空城。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穷乡镇,却养着6辆车,“6个领导每人一车,从本田雅阁到SUV,真不知道,这么个巴掌大的地方,真的需要那么多车吗 ”
       每年500亿支出,遏公车奢华!
       建设节约型社会,首先需要建设节约型政府。当越来越多的党政机关开始注意控制办公室空调温度、随手关灯、关电脑、节约会议用纸等“节约小细节”的时候,公务车领域的奢华之风却仍未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存有很大的节约空间和改革空间。目前,各地汽车政府采购量每年都在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公务车消费成为建设节约型政府所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矛盾。报道说,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仅2004年全国就支出公务车采购费500亿元,如果加上日常的养护和油耗费用,公务车消费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因此,公务车消费是否节约、节约到什么程度,对于建设节约型社会来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信息缺乏透明
       为体现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真正实现“阳光下的交易”,信息披露的明朗是必要的条件。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由于工作需要,记者经常浏览权威的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信息栏目,公布的招标中标信息十分详细,以IT方面的政府采购为例,招中标信息中品牌、配置、数量、金额等的描述具体详细,使采购人、供货商和社会公众都能一目了然。可是,令人费解的是,在这些每天滚动发布的采购信息中,公务车采购的内容却十分鲜见。记者专门在几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网站找寻公务车采购的踪影,结果令人回味。除某些特种车(如医用救护车等)采购外,很少能见到公务车采购信息,在仅见的信息中,只有广东、四川的公务车采购项目有详细的交代,其他的只简单地公告了中标商,而最关键的品牌、排量、价格诸多要素均被一一略去……
       据记者拿到的财政部的数据,2004年,我国公务车政府采购总额已经达到203.8亿元,首次突破200亿元大关,这一数字在2005年将进一步突破,有可能达到220亿元以上,汽车采购额已经占到政府采购总额的19.4%,在政府采购物品中排在第三位。
       如此大的采购规模,信息公开方面却是跛足,不能不说是公务车采购中一个奇怪的现象,不仅使坊间盛传的“公务车采购超标普遍”有了说辞,也让人难免生出猜想:政府公务车采购中的违规现象是不是已经到了必须掖着藏着的地步
       豪车也疯狂
       近日,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得到公开证实,当选的北京奔驰董事长安庆衡表示,最新款的奔驰E280轿车将在今年11月份生产,并于12月份上市。至此,世界豪车家族成员已多数在中国扎下了根。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公务车市场基本是奥迪的天下,随着沈阳宝马、上海荣御、卡迪拉克、天津皇冠、北京奔驰和武汉天籁介入分食,公务车市场一时风生水起、山雨欲来,公务车市场“七剑下天山”、2005年是“公务车元年”之说扑面而来。
       记者留心了“七剑”中几家新面孔的技术参数和价格,皇冠排量为3.0,价格在32万至48万元之间;三款别克荣御的排量和市场售价分别为:3.6豪华运动版49.8万元、3.6豪华版46.8万元、2.8豪华版41.8万元;上海通用组装的卡迪拉克CTS国内售价43.8万,使用了2.8V6发动机;计划年底上市的北京奔驰E280采用的是24气门3.0升发动机,业内流传的价格至少在60元万上下……记者难免有些糊涂,公务车采购是有明确排量和价格限制的,上述车型即使有些在排量上勉强套进了正部级用车标准,价格也是大大冒顶的,一向精明的厂家们为什么还明知故犯地要对公务车领域动心思呢
       豪华车竞相角逐公务车市场的现象耐人寻味:它在暗示公务车政府采购超标已成了一种普遍现象,从而引来众多豪华车意欲在这里一争高下 还是国外品牌对中国国情了解不透彻,混淆了公务车政府采购与集团采购的概念,在宣传上把二者混为一谈,把商务用车的账也算到公务车的头上,无形中可能会让政府采购背“黑锅” 或者是敏感的厂家嗅到了什么气息,觉得公务车标准会有“松动”,故而闻风而动 抑或这是厂家的联合“造势”,目的是形成一种舆论,逼迫有关部门提高公务车政府采购标准 或许这可能仅仅就是厂家品牌宣传的一种策略 因为在中国,汽车已经成为一种敏感而特殊的商品,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身份和权力。尽管我国对政府公务用车采购的价格和排量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施时,采购单位都会要求采购中心购买某种品牌,一般是尽量买高档的、流行的、时尚的。哪个品牌在公务车市场占有的份额越高,人们就会认为哪个品牌越高档,公务车在汽车市场实际上起着品牌示范和引导作用,汽车厂商也就千方百计地塑造自己品牌公务车的形象。豪华车竞相宣称进军公务车市场,也许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只是树立品牌形象的一种手段,他们本就没有期望政府部门能成为价格高达五六十万元豪华车的主要买主。因为记者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那些自己号称、人们也认为的豪华车,在它们的产品系列里,总还有一两款适合政府采购标准的车型,政府买的也许就是这些车型,但厂家宣传时却刻意淡化、模糊或故意忽略这一点,让人感觉政府采购买的都是那些高档车。
       豪华车竞相角逐公务车市场,让人产生了太多的联想,其中的玄机不知谁能参透。
       标准是10年前制定的
       有业内人士说,豪华车公开叫嚷瞄准公务车市场,还说明了公务车采购标准的尴尬。
       早在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就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随后,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在2004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中,仍沿用了当初“两办”的标准: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汽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也就是说,目前的公务车用车标准是10年前制定的。
       与今天中国汽车市场的热闹相比,10年前简直可以算是贫瘠,那时,轿车本身就是豪华和奢侈,也基本成为“官车”的同义词。普桑、红旗、奥迪100和皇冠等日系进口车是制定公务用车标准的仅有参照。10年过去了,我国的“三大三小”(一汽、二汽、上汽和北京、天津、广州)汽车生产基地均分别与不同的跨国汽车企业合资,生产出各自的系列轿车产品,同时,世界汽车业排名靠前的6大(通用、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大众、丰田、雷诺-日产)3小(PSA、本田、宝马)跨国汽车巨头在2002年全部进入中国,完成了在中国的战略布局,初步划定自己的“势力范围”。以一汽为例,2001年至2004年,年销量在40万辆基点上,实现了从58万辆、90万辆到100万辆的跨越,产品链扩展到红旗、夏利和大众、奥迪、丰田、马自达几大系列,据悉,近几年,一汽每年都要向市场投放十几个新车型……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一种质疑的声音:沿用超过10年的公务车采购标准是否还适合新的市场环境
 市场在期待着一个“说法”,并为公务车采购标准营造了一个悬而未决的氛围,也激发着有意染指公务车市场的汽车巨头们的想像,开始用自己的方式表达愿望。天津一汽卜红升就告诉记者,皇冠3.0卖的还不是非常理想,下一步一汽将推出2.5升排量的皇冠主攻公务车市场。记者问,对于一般公务用车2.5排量还是超标的呀 卜红升答:那好多了,好多了……
也许,10年前的标准仍适用现在的公务用车配置,但市场需要一个更加明确强硬的信号,因为,多数公务车采购人都忽略了3.0、2.0排量后面还有“以下”两个字,这种心态给豪华车打擦边球试图突破公务车采购规定上限提供了推力。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正式成立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9月10日举行成立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并讲话。曾培炎指出,做好招投标工作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重要。要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加强中介组织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曾培炎说,《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到建设工程发包、机电设备进口、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领域,在项目“代建制”招标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地推动了投资体制改革,对规范市场秩序,节约项目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近5年来,仅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就节省了概算投资约5000亿元。
       曾培炎强调,在新形势下,做好招投标工作,要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要通过招投标工作,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要进一步扩大招标投标范围,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加强招标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履行合同的全过程监督,坚决制止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加快制订招投标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把招投标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节能采购要从“必要功能”出发
       政府采购要贯彻节能节约精神,正如我们通常所说的,要“少花钱、多办事”。但是,在采购实践中,究竟怎么节能节约 哪些“钱”要少花,且在多办“事”的情况下少花 哪些“事”要多办,在少花钱的基础上多办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和依据。但笔者认为,一切从“必要”出发,从“功能”出发,才是实现政府采购节能节约的根本措施。最大的节约是剔除不必要功能
       人们也许不会忘记,不久前北京圆明园花费两亿巨资进行的不必要的铺膜事件;不会忘记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务用车采购方面,不顾节俭的要求、不顾大量贫困人口存在及纳税人的要求,盲目在豪华、档次上攀比的事实。这些事件让公众对政府采购发出质疑。政府采购虽然要实现多种目标,但最根本的目标还是为了获得社会公共所需要的功能。如军事支出的采购,是为了获得保卫政权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功能;汽车采购是了实现快速、高效、安全的交通功能。但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都会恰到好处地获得所需要的“功能”。社会公共所需要的功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如何科学确定必要功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事实上,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能有效获得“必要功能”,与自觉不自觉地获得了“不必要功能”、“多余功能”、“过剩功能”的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不能把握好“功能”必要与不必要界线的直接后果是:缺乏必要功能,会使正常、必要的功能得不到保障。如一些地区义务教育不能有效保证,就是必要功能不能保障的典型事例,采购了“不必要功能”和“过剩功能”必然会导致不必要的支出和成本,特别是增加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
  因此,在政府采购事业中,最大的节约就是符合必要功能要求;最大的浪费是偏离了“必要功能”这个重心,采购了“多余功能”和“不必要功能”!因此,节约的根本是进行功能分析,保障必要功能,剔除不必要功能,而不是简单地在局限操作中使用某种节能节约技术指标与方法。“必要”的依据是什么
  政府采购大量的不同功能中,究竟哪些是社会公共所必要的功能,哪些可能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功能呢 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有明确的决策思路和依据
  就政府的采购而言,确定哪些是其必须保障的必要功能,思路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以“需要”为依据,考察功能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是为履行政府职责并最终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因此,是否是必要功能,关键是看采购对象的功能是否为现实条件下公共所需要。一是必须为社会公共所需要,不为公共所需要的,就不能采购;二是既要考虑实际需要,又考虑现实条件下实现该种需要的可能。如城市的夜景灯火对于城市美化是需要的,但如果考虑到广大农村建设还很落后、能源紧张的特点,其必要性与必要度就值得考虑。其次,以“成本”为依据,考察必要功能。必要与不必要,与成本直接相关,有些功能虽然是必要的,但其“成本”和代价过高,就不一定必要。如使用木材建筑和装修,据测算,树木的木材价值只是其自然功能价值的九分之一,因此,对于政府而言,一些木材的使用社会成本太高,因此,可能是不必要的,而是应该实现功能裁减或替代。第三,以功能的必要度为依据,考察必要功能。虽然很多功能为社会公共所需要,但是,各种功能会有轻、重、缓、急的差别。一些地方连教师和公务员的基本工资都发不了,却大量采购价值几万元一台的电脑(实际上有的公务人员只是上上网而已,有的人使用昂贵电脑,甚至连打字都不会)。因此,在确立必要功能时,应优先保障非常必要、必须及时保障的功能;对于介于必要与不必要之间的功能,可以根据情况而确定,在时间上应具有可塑性;对于明显不需要或超出支付可能的功能,则必须坚决剔除。第四,从动态角度出发,考察必要功能。功能必要不必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情况下,功能必要不必要会发生转化,必要功能的确立需要从发展的、变化的、联系的角度进行。节约围绕“必要功能”进行
  更重要的问题还于,在政府采购操作实施中,如何把“必要功能”的理念和精神贯彻到操作实施中。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行事方法和习惯,需要从观念、制度、操作和评价技术等多方面付出努力。
  首先,从观念改变开始。树立全新的“功能”理念,树立政府采购必须一切从社会公共需要出发,明确一切采购都是为了获得公共所需要的特定功能。使政府采购成为保障社会公共必要功能、剔除不必要功能的科学过程。而不是仅从地方、部门、公务人员个人习惯和爱好出发,自觉不自觉地采购不必要功能,造成不必要的消耗和浪费。只有观念和思路变了,才会积极主动地适应和贯彻科学的方式方法。
  其次,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加以保障。真正实现采购围绕必要功能进行,单纯地靠自觉显然是不行的,而是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为了确保政府采购不致采购过剩功能,政府需要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制订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使用基本标准限制制度。如什么情况下采购公务用车属于正常需要,不同级别单位采购公务用车的排气量及价格都应该有明确的限制标准;政府办公设备与系统的限制标准。与一些国家对公务办公系统有严格的限制标准要求相比,我国却没有明确的标准。一些地方和部门办公大楼越建越豪华,汽车越购越高档、一张办公桌就是数十万的例子并不鲜见。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政府没有公务采购标准限制,显然是极其重要的原因。
  需要特别说明的,我国财政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自主支配财力的权力相对较大,因此,在采购中更容易形成地区性失控,存在地区性预算约束软化。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制订全国性标准。只有有了明确的标准,才能使政府采购的节能节约行为有了遵行和监督的制度依据。
  第三,预算编制和审批中实施控制。从目前来看,政府采购节能节约上似乎有一种较大的误区:这就是重视在采购操作过程中实现目标,如当前的“清单法”,似乎按照清单采购就实现了节能的目标。实际上,必须强调的是,真正的节能节约环节应该是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批阶段,这个阶段把握得好,才是真正的节约,才是大节约。与以上所说的政府采购的基本标准限制制度相结合,在预算编制时,进行严格的“功能”分析,包括进行功能说明、功能结构分析、根据功能要求的职能依据和政策依据,进行功能的必要性与必要度分析;另一个重要的控制在预算审批环节。政府采购要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在预算审批时,严格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和国家的限制标准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功能需求的部分,一律剔除。
       第四,在操作实施中实施节能节约控制。无论是观念的改变还是制度保障、预算控制,最终都要在操作阶段落实。因此,政府采购的操作实施必须十分科学、规范。在诸如招标采购等采购中,对于采购对象的描述,应该以功能描述为主;在功能评价方面,重点评价必要功能,剔除多余功能;增加必要功能因素的计分权值。其他如“清单法”、“标准法”等节能节约的方法,都应该在保障必要功能、剔除多余功能的基础上进行。
 
 
 
 
 
 
内蒙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5年让利患者1.7亿元
       新华网呼和浩特9月1日电(石圭平、内日新)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部门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5年来,共为广大患者让利1.7亿元。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旗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为329家,达到100%。列入自治区医保用药目录的药品100%实行了招标采购,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总额达45158万元,占医院购药总金额的79%。
       今年6月中旬,自治区纠风办和呼和浩特市纠风办会同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对呼市28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了督查。结果表明,28家医疗机构采购中标药品金额1.3亿元,比去年同期翻了两番,中标药品采购量达到临床用药量的80.11%,较上年上升了9个百分点,让利患者1950.42万元。
       自治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要求,下半年要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和中标合同的全部履行,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覆盖面、品种和数量,努力把药品价格降下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国家公布节能达标空调冰箱名单  东芝等三款落榜
       记者今天(8月22日)上午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看到,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已备案的16家能源效率等级达到一、二级的空调企业名称和产品规格型号,同时还公布了海尔、新飞、科龙等24家能效等级为一级的冰箱企业名单和产品规格型号。其中格力、科龙、美的、海尔等节能空调及冰箱产品上榜,而东芝冰箱等三款名牌榜上无名。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称,自2005年3月1日空调、冰箱能效标识制度实施以来,已有42家空调企业、35家冰箱企业完成了备案工作,其中空调能效比最高为4.15,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此外,9月1日后,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还将组织全国性的国家监督抽查活动,以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产品。
根据3月1日起实施的空调、冰箱能效标识制度,新能效比国标分为五个等级。达到一级能效的产品为最节能产品,而达到二级能效的才能称为节能空调,五级为最低能效指标,能效比低于5级的空调和冰箱不准上市。
       空调能效等级达到一、二级的16家企业为格力、LG、科龙、志高、美的、海尔、春兰、三菱电机·上菱、新飞、广州松下、三菱重工金羚、TCL、华凌、双鹿、三菱重工海尔、日立。而今年长虹、奥克斯则没有上榜。
       能效等级达到一级的冰箱有海尔、松下、西门子、新飞、海信、LG、荣事达、美菱、小天鹅、华日、三星、华凌、澳柯玛、科龙、容声、TCL、夏普、康佳、富士达、华意、Miele &Cie.KG、星星。而东芝冰箱则榜上无名。

政府采购脚页面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网站导航 关于我们
技术支持:0571-87058489 shzem@163.com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84050号


通用网址/网络实名:浙江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