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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2006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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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 县信 息
         杭州市出台加强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海盐县2006-2007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政府采购工作圆满结束
         诸暨市全面实施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整合资源  简化程序  政府采购注重效率
         乐清市政府采购再上新台阶
         加强分散采购管理  规范分散采购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06〕27号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省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机构队伍基本建立,采购规模不断加大,运行和监管机制逐步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稳步提高。但是,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采购规模总体偏小,公开招标比例偏低,采购程序不够科学严密,政府采购的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尚有差距,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设置有待完善,采购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来抓,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使政府采购成为规范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采购和监管,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逐步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行为规范、服务高效、监管有力、协调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和监管体系。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规范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增加集中采购目录,推进工程采购监管,加强分散采购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采购和业务管理平台,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考核制度,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市场化和职业化进程。到2007年,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15%;到“十一五”期末,力争达到18—20%,公开招标比例稳定在75%以上。
       三、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要把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与建立“统一招投标平台”工作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采购运行的职能分离、机构分设。各地目前仍隶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与原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隶属关系调整或机构分设,依法独立运行,并将政府采购活动纳入“统一招投标平台”进行集中交易。集中采购机构要与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立相互协调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理顺与“统一招投标平台”、招投标管理机构、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关系。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负责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积极探索和完善县级政府采购运行模式。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模式,要按照“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操作运行”的原则进行。对已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且采购规模较大的县(市),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作为地级市以上政府采购中心在当地设置的分支机构。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当地的集中采购业务可委托省、市两级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进行,或通过推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网上采购等办法解决。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的政策制订、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拟定、采购方式审批、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管理、采购活动监管和代理机构考核,以及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等监管职能。在强化集中采购管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分散采购及其他采购当事人的监管。大力发展和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市场,逐步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区域性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加快实现政府采购行业的自律管理。
       四、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管理
       各市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的范围,逐步把政府重要物资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各地要逐步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上做到信息共享,资料互用,政策衔接,工作对接,促进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严格按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纠正各种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全面推进采购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从源头上把住采购项目安排的合理性,从程序上监督采购预算执行的规范性,从支付上把握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确保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有效和透明。
       五、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订和完善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制度和办法,建立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来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约束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操作流程、质量控制等制度,采取上岗考核、服务承诺和项目责任制等措施,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开放、资源共享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库,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考核评价、进入退出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加强对协议定点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严肃查处供应商或采购人的违规行为。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不断扩大协议定点采购的范围。
       六、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监管、有关部门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能,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使政府采购从外部监督为主转向外部和内部监督并重。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督等形式,加强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重点抓好采购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采购项目的监督。加大对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和不规范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全面落实。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发挥广大供应商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七、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适当超前、逐步到位”的原则,结全“电子政务”和“金财工程”建设,加快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门户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以“浙江政府采购网站”为平台,以政府采购专家的网上自动抽取和网上协议采购为突破口,逐步开展政府采购网上申报、审批等管理和服务,提高采购效率和工作效能,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的一体化。大力推行政府采购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统一全省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和媒体,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采取政府采购“办事窗口”或“一站式服务”等形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服务水平。
       八、加强政府采购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一支德才兼备、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专业队伍。及时配备与政府采购监管和集中采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选派一批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政府采购队伍中。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政府采购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采购从业人员的执业考核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采购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切实承担起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采购运行和深化改革的重任。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财办字〔2006〕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反腐倡廉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6〕28号)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问题,是影响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促进政府采购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是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树立我省政府采购良好形象的客观需要,又是推进政府采购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系统和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扎实有效地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治理目标重在整改提高、保护干部。通过专项治理,使政府采购系统和采购单位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基本得到纠正,采购行为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从而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和及时预防纠错的工作机制,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政府采购管理新局面。
       (二)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运用教育、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关键是建章立制,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制约监督的工作机制,引导供应商树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
       2.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3.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重点对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特别是限制竞争、违法采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为干预政府采购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或供应商反映较大的政府采购活动,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
       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工作。
        三、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治理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治理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范围是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涉及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案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这一范围,积极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组织形式
       专项治理工作以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为主,财政部门组织重点检查为辅。省财政厅直接组织省级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下同)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并结合政府采购执法检查,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到市、县监督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四、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步骤
       按照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3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具体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查处整改、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中旬—5月中旬)
       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要求,落实任务和责任。重点是开展调研摸底,摸清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和状况,掌握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及规律和特点,明确治理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治理意见,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8月上旬)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规定,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要查找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以及广大群众和供应商反映较大的问题。着重从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现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自纠。各级财政部门也要结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查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予以纠正、完善。
       (三)查处整改阶段(8月中旬—9月下旬)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群众举报、投诉,全面排查、梳理案件线索,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把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进一步提高采购机构、采购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自觉规范采购行为,坚决遏止商业贿赂的蔓延。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凡是能够立即改正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提出时限要求。同时,要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建立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上旬—12月底)
       各地、各部门要对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认真进行总结。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监督部门组成若干联合工作组,到部分市、县和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各市、县和各部门也要相应地开展检查验收,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五、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本地区、本单位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集中采购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确保该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做到三个结合
       把治理商业贿赂与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专项检查结合起来,通过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发现监管的薄弱环节和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通过治理商业贿赂,解决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把治理商业贿赂与建立政府采购监管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建立全省共享的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健全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采购方式和特殊事项审批工作规程;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健全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重点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竞争性,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和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不仅涉及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涉及到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做好这项工作,财政、监察和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的形式开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齐抓共管,形成政府采购监管合力,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做好举报投诉,坚持宽严相济
       各级财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鼓励人民群众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排查。经调查属实的商业贿赂问题,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尤其是对那些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浙江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治贿办)举报电话:0571-87055741、87056560,举报电子信箱:SYHL@czt.zj.cn。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加强政策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按要求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并加强上下工作联系,及时汇报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每阶段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各市财政局应当将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治贿办,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重要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省财政厅治贿办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并加强对各市、县的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业务交流,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各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联系方式和实施方案应于5月12日前报省财政厅治贿办。
 
 
 
※市县信息※
 
 
杭州市出台加强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新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市属各单位分散采购的管理,杭州市政府采购办最近下发《关于加强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对各单位分散采购活动在组织实施、操作流程、报表统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分散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实施形式。集中采购是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的采购形式;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形式。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55号)规定,除集中采购项目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均属分散采购范围。
       二、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       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并与其签订采购代理协议。
       无论是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还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操作,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应公开招标采购,不能违规采购和暗箱操作。
       三、分散采购操作流程
       各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必须按以下采购程序办理:
       (1)确定采购方式
       各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必须事先到市采购办确认政府采购方式。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规定,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采购办批准。
       (2)审核招标文件
       对50万元(含)以上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单位起草采购招标文件后,必须报市采购办审核。市采购办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加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审核专用章。由采购单位向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发售。
       (3)发布采购公告
       由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站、浙江日报、中国杭州门户网站、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杭州财税网站及杭州日报上发布采购信息。市采购办对采购信息的发布实行统一管理。
       (4)开标
       采购单位按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时间组织开标,并事先通知市采购办及有关监督部门到场监督开标活动。
       (5)评标
       采购单位要依法组成所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单位需在评标开始前三天,填写《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求表》,向市采购办提出专家需求申请,由市采购办在政府采购专家库里随机产生、语音通知落实,在评标结束前严格保密。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需报市采购办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并编写评标(谈判)报告。
       (6)确定中标人
       采购单位根据评委会或谈判小组的评标(谈判)报告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7)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公告七天内投标供应商无质疑的,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8)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组织项目验收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的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约定,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验收。
       (10)支付采购资金
       对供应商按招标要求完成供货、提供服务并通过验收的,由采购单位按采购合同的约定支付项目采购资金。其中,属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其资金则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分散采购的统计
       根据财政部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分散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采购单位在每季末将分散采购情况统计表按财政部《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格式填报,并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给市采购办。统计报表的格式、安装程序、具体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详见中国杭州门户网站、杭州财税网站及市会计结算中心网站。
       五、分散采购管理与监督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和约束机制,落实专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切实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及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好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采购办确定专人负责对分散采购的管理,依法对各单位实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对分散采购操作规范、管理到位和统计报表质量高、上报及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市采购办将给予通报表彰。
杭州市政府采购办
 
 
 
海盐县2006-2007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政府采购工作圆满结束
       2006~2007年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政府采购,经委托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大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1日~2008年4月30日,必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优惠幅度均达到基本保费的50%;不计免赔险和其他附加险(最多不超过2个)为选保险种,优惠幅度也达到基本保费的50%,经初步测算,全县纳入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400多辆汽车,每年可节约财政性资金达60多万元。
海盐县政府采购办  徐建平
 
 
 
诸暨市全面实施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诸暨市从2006年起全面实施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这是该市为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推行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诸暨市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着力抓好以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为核心内容的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据悉,诸暨市从99年开始在诸暨市市级机关部门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继而扩大到镇乡街道和全市各事业单位,并结合《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加强采购力量,健全管理机构;同时按照上级“采管分离”的要求,在财政监管的基础上又建立了市招投标监管办和市招投标中心,形成了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监督机制。如此同时,该市又着手进行部门预算改革工作。采取以点促面,全面推开的办法,层层抓落实。通过几年的努力,克服了重重阻力,部门预算工作已在全市全面铺开。从而为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成功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做好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该市在前阶段成功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部门预算改革的基础上,专门印发了《诸暨市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对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采购单位认真编制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力求做到精编、细化。在办理采购申报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对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一律不予采购;二是根据资金的性质,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如对部门预算单位采购计划和资金的审核由财政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审核把关;对不列入部门预算序列的事业单位采购计划和资金的审核由主管部门负责把关;对用自筹资金采购的则要求在办理采购申请时直接将采购预算金额划入国库“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结束后多退少补。该市对采购资金的划入和拨付还有一套规定程序,即在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要根据政府采购办开出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拨联系单”报局领导审批后送财政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经再次核实后发出资金支付令,即“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由国库科从相关账户中将采购资金直接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同时通知采购单位做好相关账务的处理工作。四是采购资金拨付必须保证安全、快捷。为保证采购资金及时交到供应商手里,该市规定了限时办结制,要求每笔采购资金在审查通过后3天内办理完毕。供应商可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发票等资料直接向政府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办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通知国库直接支付。
       诸暨市通过实施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既加强了财政资金的源头管理,促进政府采购的制度化、规范化,又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因而受到了采购单位特别是供应商的普遍赞誉。
诸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赵伯良
 
 
 
整合资源  简化程序  政府采购注重效率
       近年来,舟山市针对海岛地域分散而导致的政府采购市场狭小、县区采购操作能力不足、采购实施难度大等问题,通过扩大定点协议采购范围、推行市县联合采购、简化采购程序等措施,有效地解决了“采购和需求”、“规模和效率”之间的矛盾,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呈现出规范、快速发展的新势头。
       一、扩大定点协议采购范围,提高采购效能。舟山市积极拓展政府采购项目,到2005年定点协议供货项目已达到16项,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空调、摄像机、照相机、网络隔离卡、办公用纸等13项办公设备和用品以及印刷、车辆保险、车辆加油等3项服务,有效解决了单位经常反映的采购需求及时性问题,采购效能得到了较大提高。同时,对达到一定数额的上述项目则采取另行组织政府集中采购的办法,以体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
       二、推行市县联合采购,有效地减轻了县区的采购操作压力。舟山市所属县区通过将定点协议采购项目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实施的办法,实行市县联合采购,供货价格全市相同,服务承诺全市有效,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各县区设立供货点,保证供货和售后服务。通过统一采购活动,整合了全市政府采购的资源,加大了外地供应商在舟山设立服务点的积极性,引导和促进了舟山政府采购市场的发育。
       三、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为基础,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建立政府采购的快速通道。舟山市本级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对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行了动态管理。凡属于实行定点协议供货项目,单位选定产品后,在市财政局采购办即可完成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根据审核后的采购计划,单位即可与供应商联系供货,程序简单、随到随办,方便高效,极大地提高了单位对政府采购的满意度。
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乐清市政府采购再上新台阶
       2005年,乐清市采取协议供货、招标采购、分散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主要是体现五个新。
       一是政府采购成交额上了新台阶。2005年,乐清市共组织政府采购110次,采购成交额首次突破1亿元,达到10222万元,比上年增长15.6%,节约资金1545万元,节约率为13.13%。
       二是机构建设取得新进展。乐清市政府采购中心自1999年成立以来,一直隶属于财政局,与采购办合署办公,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2005年年初,根据乐清市市委、市府的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成建制的划转到招投标中心。从11月份开始,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局完全脱钩,实现真正的管办分离。
       三是采购范围有新突破。2005年,乐清市积极拓宽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原有的汽车、电脑、打印机、空调、发电机、电梯、办公家具、实验室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卫生器械、医疗器械、电子显示屏、监控设备、音响设备、网络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相关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基础上,增加了挖掘机、洒水车、厨房设备、钢棚、道路标志标线和车辆检测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等,政府采购的范围取得新突破。
四是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效。2005年,乐清市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严格信息发布管理加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和严格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对大宗的采购物品,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一律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组织采购,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中标结果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接受投标人监督。对公开招标项目必须邀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对大型的招标项目原则上从省和温州市两级专家库中分别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同时,对评标专家抽取时间进行严格把关,在开标的前一天才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对评委组成人员严格保密。切实维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积极做好供应商投诉答复工作,把工作做深、做透,使供应商进一步理解并支持政府采购工作,促进乐清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五是采购效率有了新提高。由于采购物品千差万别,采购金额有大有小,对不同的采购项目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为认真做好采购工作,乐清市政府采购办本着“既要讲究程序,又要方便采购人”的原则,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减少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努力满足采购人对时间的需求。
乐清市政府采购办   郑可仁
 
 
加强分散采购管理  规范分散采购行为
       近日新昌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重新明确了分散采购的范围、方式及依法进行分散采购的程序,分散采购不再是采购单位可以随意自行采购,而是必须依法采购。
       分散采购的范围。各采购单位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一次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县招投标办备案,可以进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自己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新昌县招投标中心或者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无论是自行组织采购,还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分散采购的操作程序。采前备案:采购单位确定采购项目后,在采购实施前应先填写《新昌县政府分散采购备案表1》报县招投标办审查备案,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采购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新昌县政府分散采购备案表1》确定的内容编制采购文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发布采购公告,实施采购;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后备案: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填写《新昌县政府分散采购备案表2》,并将合同副本及有关分散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文件、评标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报县招投标办审查备案。资金拨付:采购后,采购单位应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收,并凭备案后的《新昌县政府分散采购备案表2》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发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不仅是当前政府采购管理中一个十分薄弱的方面,也是政府采购管理中的一大难点。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分散采购管理、规范分散采购行为,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昌县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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