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单2006-2007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通知
领 导 讲 话
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继宁同志在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班上的讲话
市 县 信 息
丽水市召开政府采购工作会议
杭州市政府采购培训班圆满结束
采购价真的比“市场价”高吗 ——政府采购价格探析
松阳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引入政府采购机制
丽水市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衢州市试行办公大楼区域保洁服务谈判采购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法》执法检查组对金华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要求
业 务 交 流
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之二)
运用政府采购机制 激励自主创新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办字〔2005〕4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采购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本办法实行分步实施的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在省级各单位中实施;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但在2007年1月1日前应当全面实施。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71-87055741。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文件备案,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在相应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前后,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专题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采购文件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采购文件备案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采购单位的采购文件备案工作,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负责并管理;市县采购单位的采购文件备案工作,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并管理。
第五条 采购文件的具体备案申请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模式和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由实施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分散政府采购项目,如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由采购单位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备案手续;如委托代理采购的,可委托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非在杭的省级采购单位经省采购办确认同意,其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当地集中采购和管理的,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可由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采购单位应将采购结果抄送省采购办备案。
第七条 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部门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备案申请手续的,双方应当在《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中明确采购文件备案的委托事项,有关采购文件在申请备案前应按规定报经采购单位确认。
第八条 资金来源涉及省和市(或县、区)共同出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采购单位的预算隶属关系确定备案部门;但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委托上级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采购的,应当由上级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采购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采购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采购文件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上报。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的,应当符合《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盖申请备案单位的电子签章。
第十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在以下时间内,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自采购公告或文件发出之日3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自中标(或成交)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三)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四)其他文件的备案时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方便和及时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备案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办理,或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一并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备案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文件申请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见附表),连同应备案的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采购文件材料后,经初审认为其申报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三)财政部门经初审并予以受理的,应分别在以下时间内办结有关备案登记手续: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三、四款内容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审查;
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内容的,应在受理当日予以备案审查;
(四)审查通过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备案登记表》和有关备案文件上加盖“采购文件备案登记专用章”,并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
第十三条 经国家认可的CA认证机构认证的省级申请备案单位可直接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 (网址:www.zjzfcg.gov.cn)上或通过“浙江省级政务外网”(网址:220.191.246.146)“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办理采购文件的备案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 在“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栏目中点击相关内容并填写《备案登记表》,按提示步骤将有关应当备案的采购文件扫描成电子文档后引入系统;
(二)经申请备案单位负责人网上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后,将《备案登记表》和相关采购文件的电子文档按规定提交给省采购办;
(三)省采购办在收到申请备案单位提交的电子申报备案材料后,应按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登记或退回,并加盖电子的“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登记专用章”。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对采购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审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和形式进行重点审查: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格式要件构成,以及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内容、采购时间、程序、评审方法及评标(成交)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格式要件构成,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采购信息是否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供应商数量、评委会构成及人数是否合法、合规等;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供应商、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并与中标(成交)结果相符等;
(四)委托采购的,有关采购文件和结果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查发现采购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备案单位,由申请备案单位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否则应不予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备案登记后,申请备案单位需对备案登记文件进行变更调整的,应当自变更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交回原备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凭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合同,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和报销手续。
备案登记的采购文件,是各级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办理采购资金拨付的法定凭证和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不因财政部门的备案登记而转移。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未按规定将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登记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理;供应商可以按规定提起质疑、投诉,有关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加强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备案文件的使用和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申请备案单位应及时做好备案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工作,实行采购信息的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单2006-2007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通知
浙政采办字〔2005〕11号
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号)规定,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了2006-2007年度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为做好2006-2007年度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省级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以下保险机构为本次定点保险机构: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三、定点保险合同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投保单位原与有关保险公司所签的公务用车保险合同统一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止。2006年1月1日以后必须重新与上述4家定点保险机构签订合同。新签合同必须统一在2007年12月31日截止,不得超出规定有效期限。
四、保险机构的选择和投保注意事项
1.保险机构的选择。为了促进各定点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政府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2006-2007年度期间内,纳入本次汽车定点保险范围的投保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自主选择确定定点保险机构。
2.投保注意事项
(1)各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保费折扣率为有效期内的最高限额,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限额内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折扣率,并签订保险合同。
各定点保险机构应信守所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优惠条件(具体承诺详见附件1),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
(2)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后,由省政府采购办另行公布。
(3)车辆保险险种的选择。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为各车辆单位的必保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可按两种不同计费形式由投保单位自主选择:足额投保,以新车购置价为保险金额;不足额投保,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即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1-实际使用年限÷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金额由各投保单位自主确定。其他险种各投保单位可根据需要选保。
(4)理赔服务。各定点保险机构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应根据服务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定点保险机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
(5)投保时间。各投保单位在定点保险规定时间内进行新的投保,其投保时间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统一投保至2007年12月31日。
(6)各定点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应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时应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形式送达各投保单位,以便各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五、保险费用结算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费用的支付,必须实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结算时,定点保险机构应提供盖有“2006-2007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专用章”的合法发票。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投保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投保单位,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或与定点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六、监督与管理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于每季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定期报送定点保险合同履行情况表(《浙江省省级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汇总表》、《浙江省省级单位机动车辆投保情况汇总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汇总后报省政府采购办。
2.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省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3.各定点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违反或变通合约的方式参与政府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合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
4.省政府采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投保单位执行定点保险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5.对定点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定点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要及时向省政府采购办报告,省政府采购办监督投诉电话为87055741。
附件:1.定点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2.定点保险机构服务承诺(略)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领导讲话※
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继宁同志在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班上的讲话
2005年12月2日
同志们:
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班马上就要结束了,这次培训班的内容很多,既有中央财经大学徐焕东教授讲授的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又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还有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情况介绍和系统演示。通过几天的学习,大家对政府采购工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达到了培训的预期目标。下面,我就前阶段全省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当前面临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下一阶段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前阶段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回顾
(一)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和专业性十分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学习培训,加强协调沟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思想认识,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为此,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省采购办及时组织召开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很多市县也积极组织主管部门召开有关培训班,宣传、培训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知识,讲授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的最新进展,提高各单位尤其是采购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操作技能。另外,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商讨工作,征求意见,共同提高对政府采购的认识。通过上述工作,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及思想认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热情高涨,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诚信意识不断增强,促进了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继续扩大,规模持续增长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全省各市也相应地制定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05年,省本级的集中采购目录达到32项,其中消防技术装备、质量检测监测设备等2项实行了部门集中采购,并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也依法纳入政府采购,保证了我省集中采购范围和政府采购规模的稳步增长。预计今年全省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将达到170亿元以上,实际采购资金将突破150亿元,资金节约率将不低于10%,可以完成今年年初确定的“扩面增量”的目标任务。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基础。近年来,省采购办一直围绕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把制度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已先后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考核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另外,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积极利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上半年我厅还会同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明确提出我省有关节能产品采购的具体操作意见,鼓励和支持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带头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大力倡导节约能源资源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带动和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大家的努力,全省上下基本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一整套推动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法规制度体系,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初步进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四)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目前在政府集中采购模式下方便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两项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集中采购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同一项目多次采购、重复采购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前阶段,省采购办按照“高起点、全方位,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继续抓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到目前为止,全省各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已达到20多项,其中,省本级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空调、公务车辆保险、办公用纸、会议培训和全省联动的计算机、打印机等6个项目。总的来看,推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加快浙江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初步完成“浙江政府采购网”和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省厅信息中心和采购办按照“金财工程”的总体建设要求,在2004年下半年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和开发建设“浙江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浙江政府采购门户网站”和“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两部分。目前“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的核心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已在省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中全面实施,浙江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发布系统已投入试运行,其他组成部分根据工作安排也正在抓紧开发过程中。
二、当前面临的主要情况和问题
(一)面临的情况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全面实施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工作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会议,对政府采购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1.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以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为核心的财政支出改革已全面启动,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相配套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等其他财政管理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全面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体制保障。
2.政府采购作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将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绝大多数部门和单位依法采购的自觉性正日趋增强,并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分离的运行机制,以财政综合监督为主,审计、监察专业监督为辅,采购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共同参与监督的多层次、立体式的监督体系,为全面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环境和机制保障。
3.国际经验表明,政府采购制度不仅仅是一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共管理制度,更是一项实现财政支出的宏观调控功能、最直接有效地调节经济运行的主要财政政策。近年来,中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运行规律,审时度势地提出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从2005年开始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这为全面发挥和拓展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提供了新的舞台和外部环境。
4.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步伐加快,我国政府已单方面承诺最迟于2020年前开放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据最近的信息表明,这方面的进程将大大加快;同时,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非贸易壁垒政策,也承担着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任务。我省作为沿海经济发达省份,更应及早应对,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使我省政府采购制度逐步趋向国际化,迎接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后新形势的挑战。
(二)主要问题
前阶段,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在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扩大规模和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制约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在根本上得到解决,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还相对滞后,规范和效率的矛盾依然突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与时俱进,勇于探索,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1.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尽管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一刻都没有放松过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但这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一项在国内前人从未做过的工作,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有个过程。目前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出台时间比较匆忙,导致这部法律尚有很多欠缺和不足;二是《政府采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个别条款还有些不协调;三是随着各地政府采购实践的深入,尚有不少配套办法需要研究出台,已经出台的也有许多地方需要修改完善。所以,法规制度建设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2.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职能不明,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不符。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目前,全省11个市及大部分县的政府采购中心已基本与财政部门脱钩,建立了统一的招投标平台,与工程招投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实现了资源整合。但尚有一部分县的政府采购中心仍隶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或不依法规范设置;一些市、县集中采购机构与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明,个别甚至将依法赋予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划归招投标管理机构,造成管理不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也不符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
3.采购的规模总额偏小,公开招标比例仍然偏低。2004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126.61亿元,占同期GDP的1.13%,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1%,远低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水平;并且政府采购的范围较窄,尤其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货物和服务类,而金额较大的建设工程类项目没有完全纳入政府采购轨道。公开招标的比例虽然超过了60%,但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主要采购方式,其比例仍然偏低。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操作机构的人员严重不足,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一些工作还只停留在“面上应付”,政府采购的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与采购人的要求和社会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与依法监管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5.一些部门和单位依法采购的意识淡薄,无预算、无计划和随意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逃避政府采购。一些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合法、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搞“明招暗定”,人为干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依法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三、下一阶段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要求
基于对当前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初步判断和分析,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大体思路是: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会议精神,以“扩面增量、规范运作、加强监管、协调发展”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机构分离和职能定位,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完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监管,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开拓创新,努力将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按照这一工作思路,下一阶段,全省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一)按照依法设置、独立运行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是当前规范政府采购管理非常紧迫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目前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全省大部分地区都设立了统一的平台,资源得到了共享。监管部门一心一意搞监管,政府采购中心一心一意搞执行,管采严格分离。特别是经过前一阶段实践和磨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机构或招投标平台的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应该肯定。当然,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也与省里有关部门的指导、督导有关。现在包括省监察厅、财政厅、采购办、采购中心都越来越清醒、明确地认识到,大家相互之间是一种荣辱与共、唇齿相依、谁都离不开谁的关系。建立统一平台对采购办的好处至少有三条:一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管采分离”的原则;二是相互之间权力制衡、职责清晰;三是政府采购的监管力量得到了加强,操作执行也得到了强化。反过来,采购办对统一平台的好处也有三条:一是采购办的工作基础比较好;二是采购办的执行法规、制度的意识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比较牢固;三是采购办具有联系广、信息面广的优势。只有当大家都认识到谁都离不开谁,而且工作中真正做到谁都离不开谁了,两者的关系定位才算是到位了、合适了,工作水平才能得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也必然会上一个新台阶。当前,我们部分地区、部分同志的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磨合工作尚在进行中。我们要求尽量缩短磨合期、尽快进入良好的工作状态,这是下一步大家仍需共同努力的。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始终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工作的首要目标。今后,省厅要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列为对各地、各单位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2006年,全省政府采购资金总量要确保达到180亿元,力争突破200亿元,资金节约率不低于10%。根据这一目标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着重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尽快将建设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关键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处理好与计划、建设等部门的关系,做好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之间的制度对接、信息共享。对不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对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可在不改变现行工程招标管理方式、程序的基础上,将工作重点放在编制预算、制定计划、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和合同备案等环节。二是要结合2006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将各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全面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政府采购监管,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同时,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完善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直接支付的比例。三是按照“程序规范、监管到位、效益更好、效率更高”的原则,加强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管理,依法将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监管,并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和采购单位丰富的采购经验,积极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积极性,共同努力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三)以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为中心,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下一阶段,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围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办法,抓紧制定和补充完善适合本省实际的贯彻实施办法,注重法规制度的配套与完善,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建立政府采购的长效管理机制结合起来。重点研究制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办法,以制度促规范、保安全。同时,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主动指导和督促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内控制度,优化操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切实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加强对各采购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各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同时,要积极利用《浙江日报·政府采购导刊》这一平台,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支持政府采购工作,造就良好的政府采购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重点要在总结和完善前几年已经建立起的“三个三分离”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继续依靠监察、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财政统一监管和审计、监察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并且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转变工作思路,创新监管模式,通过以采购文件的备案登记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为抓手,促使监管工作由直接管理逐步向间接管理转变,从集中采购管理为主向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管理并举转变,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2006年,我厅打算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全面促进和规范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希望大家早做准备。
(五)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目前,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适当超前、逐步到位”的原则,以“浙江政府采购网”和“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为核心的省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体系已开始投入运行。2006年,省采购办要在省本级的基础上,重点向市、县两级推进,争取通过1-2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系统,做好省级网站与市县网站的信息一体化工作。同时,以信息化为手段,加快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专家库”和“供应商库”,努力实现全省专家资源和供应商资源等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六)完善政府采购定点和协议供货管理模式,扩大定点和协议供货范围,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在坚持集中采购前提下,较好地满足了单位政府采购需求多样性和自主性,提高了采购效率,它从一推出就受到采购单位的普遍欢迎,大家要对推行这一制度有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积极地加以引导和完善。下一阶段,各地要把继续扩大定点协议采购的范围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省本级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将协议、定点项目范围逐步扩大到会议培训、汽车加油维修、办公设备耗材,以及传真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服务器等所有通用办公设备类产品,切实方便采购单位,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全面实施。同时,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加强对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采前指导和采后监管,对个别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协议采购价格较高的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并探索建立和实行协议采购价格的动态监测、竞争定价和网上定单的办法,强化对违规供应商和采购人处罚,有效破解协议供货项目定价难、监管难的问题。
(七)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繁重。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严谨、服务周到”的政府采购队伍。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加强政府采购机构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六个意识”,即学习的意识、实干的意识、廉洁的意识、规范的意识、自律的意识和服务的意识,这六个意识都非常重要,没有先后主次之分,是个有机的整体,尤其在当前非常有现实意义。同时,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创新性和前瞻性的研究,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志们,政府采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政府采购又是一项具有发展性、探索性和复杂性的伟大事业,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一定要有艰苦创业的思想准备,全面过硬的业务素质,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开拓进取的敬业精神。希望全省上下在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强有力的领导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努力使我省的政府采购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市县信息※
丽水市召开政府采购工作会议
2005年11月10日下午,丽水市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在丽水市莲城宾馆召开,各县市(区)采购办负责人参加会议,刘小平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刘小平副局长对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予以了充分肯定。他说,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克服人手少,任务重等困难,积极探索开拓,做了大量工作。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创新政府采购机制等方面都不断加强,采购职能进一步得到发挥,政府采购环境进一步得到发挥,尤其今年以来,我市进一步得到发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人才库进一步充实。尤其今年以来,我市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规范自行采购和本国货物采购事项,推行公车保险和公务住宿定点采购,采购规模进一步扩大,效率明显提高,各方面成绩显著,受到市政府领导和省纪委检查组的充分认可和表扬。
刘小平副局长指出,我市近年来的政府采购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客观困难和问题。包括政府采购宣传工作有待加强,目前一些地方的部门单位对政府采购培训不尽人意;采购规模与GDP比例相比仍然差距较大,有待进一步扩量;如何采取措施,有效解决规范和效率的矛盾;以及政府 采购人员紧张问题突出等。
刘小平副局长并且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他强调:
①扩大范围、扩面增量是政府采购工作永恒的课题,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努力完成任务,确保政府采购规模每年要有较大幅度增长。
②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按照“三分离”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运行体制,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③加强政府采购干部队伍建设,加大监管投入;加强政府采购的宣传和协管员培训,使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形成共识。
④围绕招投标统一平台的加强完善,灵活运用采购方式,深入推行协议供货制度,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效率。
会议还传达了省采购办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精神,各县市(区)汇报了今年以来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研究、讨论了当前政府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阶段工作的重点。
丽水市采购办
杭州市政府采购培训班圆满结束
11月18日,杭州市政府采购办举办五天十期的政府采购培训班圆满结束,全市五百多家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和政府采购协管员共七百多人参加了培训。
采购办负责人在培训班上对各单位编制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进行了辅导和讲解,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答复,并对各单位今年起实施分散采购进行了布置,要求各单位今年起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十万元限额以上的项目实施政府分散采购,包括分散采购方式确定、采购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审核、招投标活动组织等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开展。
采购办有关同志还对各单位分散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工作进行了培训,要求从2005年起,各单位主管局负责对分散采购项目进行统计并汇总上报至市采购办,以加强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培训班上,各单位与采购办同志以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培训班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杭州市政府采购办 宋楠
采购价真的比“市场价”高吗 ——政府采购价格探析
搞政府采购工作多年,经常会听到关于采购价格的议论。偶尔也会听人说,政府采购的货物有时比自己上市场购买的价格要高。这种说法往往容易混淆视听,给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产生负面作用。事实上,这种言论对政府采购真实情况的了解有失偏颇,不负责任。分析政府采购价格的高低必须从价格组成、货物质量、采购时间等多方面考虑,任何些微差异都使会使价格产生波动,失去可比性。
政府采购的价格构成一般包含:货物本身的价格、税、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等费用,有时还要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培训费、定期保养费、保险费、检测费等。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人购买货物的价格往往只讲货物本身的价格,而不顾其它。显然,税费和各种服务费用都会增加商品的附属价值,自然也会提高价格。如果不考虑商品的附属延伸价值,将会给采购单位的使用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正是人们对货物价格构成的理解存在差异,才导致人们误认为政府采购价高于所谓的“市场价”的表象。
价格的比较应放在相同的质量之上。有些货物,特别是电脑等IT产品,不能看单纯的基本配置来论质量和价格。因为不同的品牌之间存在一定的价格差异,即使是同一种品牌,配置相同,由于种类不同也存在价格差。例如,品牌电脑中,家用机的价格就略低于商用机。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采用的主板不同,而通用的技术参数是很难看出差异的。目前市场上,数码相机等数码产品存在水货问题,其低廉的价格容易遮挡消费者的眼睛。而通过政府采购的专业和集中优势,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保证采购行货。因此,不辨真伪,简单的一句“政府采购的商品价格高”的评论往往是不公正,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时刻受供求关系等影响。同一货物在不同时期的价格不尽相同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导致人们误解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原因之一。采购单位从提出需求、编制预算、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到实施采购等一系列程序,必然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如果拿上周的价格和本周相比,价格高低不同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因此,政府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的高低比较,应该放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否则会失去实际意义。
除去以上三个主要原因之外,由于现今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付款方式不同、要求供货时间长短、商品包装差别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供应商的投标价格。
显然,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使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是政府实施集中采购的重要目的之一。有人议论政府采购的价格,无疑是好事,说明大家开始关注政府采购制度,也向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自身也应该从延伸价格内涵、注重采购质量、把握采购时机等多方面考虑采购工作,努力为采购人提供更优惠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
义乌市采购招监管办 朱志恒、龚勤
松阳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引入政府采购机制
11月11日,松阳宾馆三楼会议室人声鼎沸,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靖居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寺岭下中低产田改造工程的招标会正在举行,两个项目分六个标段进行,共有来自省内41家企业参与竞争。整个招标会在县纪委、采购办、公证处的监督下按预定的程序有序地进行。
首先是技术标的评定,由评委进行打分,技术分必须高过评定分值25分中的15分才能进入商务标的评标。商务标设定标底,与标底0%~-15%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平均值各占50%进行复合,作为复合标底。在下浮率2%~8%范围内,由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抽取共四个下浮率进平均,再乘以复合标底得出最终计分标底,低于主分标底且最接近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人,次接近的作为第二中标人。整个工程标底预算合计289万元,最终中标价合计259万元,节约资金30万元,节约率10.4%,而且整个评标办法设计合理,程序规范,得到业主和投标商的一致认可。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引入政府采购机制是贯彻《采购法》和浙农综办〔2004〕70号文件精神执行的,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方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事关普通百姓,是“民心工程”,引入政府采购机制,体现了政府办事的公开、公平、公正。另一方面拓宽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将工程类项目引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是政府采购工作扩面增量今后几年的努力方向。
松阳县采购办
丽水市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今年以来,丽水市政府采购办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共受理来信、投诉12件,其中投诉4件(三件已结案)。如2005年度丽水市学生用品招投标活动中,部分供应商存在严重串标行为,对此,丽水市财政局依据《采购法》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对串标企业列上黑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丽水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近日在丽水市党政系统正版软件采购项目中,接到供应商的投诉,丽水市采购办及时受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投诉事项一一作了答复。又如,根据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在今年的复印机、一体机协议采购中,丽水市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为了获取中标,以涂改进货发票的手段抬高产品基准价,提高优惠率,牟取中标资格。对此,采购办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总之,针对政府采购的投诉和纠纷事项,丽水市采购办始终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求真务实,规范流程。无论是供应商或者是采购人反映的情况,只要是有事实依据,都及时给予答复;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从而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真正体现公正、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政府采购的健康稳定开展,构建社会各方都高度认可和信赖的“阳光工程”。
丽水市采购办
衢州市试行办公大楼区域保洁服务谈判采购
最近,衢州市财政局开展了办公大楼卫生保洁服务谈判采购,将原由后勤服务中心承担的大楼卫生保洁工作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给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原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由中标企业接收,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共有7家具有竞争实力的物业管理和宾馆管理经验的企业参加了谈判,最后,衢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6名员工(4名保洁员、1名领班,1名大门临时值班员)、年费用88550.5元的价格中标。经过培训后上岗的员工,仪容仪表整洁,操作规范,保洁范围比原先更广,并承担了临时安排的突击卫生和服务。保洁服务采购的成功,实现了既化钱又要管人到只化钱买服务不管人的观念转变。
衢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徐深义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法》执法检查组对金华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要求
11月16—17日以省财政厅采购办俞建玉处长、法规处沈江平处长等组成的“政府采购法执法采购法”执法检查组对我市实施《政府采购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潘和胜、市局采购办、法规处、婺城、金东区采购办、市采购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汇报会。市局杨晓明副局长向检查组作了专题汇报。2003年全市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至今年10月共完成采购预算32.75亿元,实际采购金额27.5亿元,节约资金5.25亿元,节支率16.02%,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省厅检查组听取汇报后充分肯定了金华市政府采购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并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必须依法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执行机构相分离的工作机制,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依法独立设置为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执行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各级地方政府招投标统一平台的决定,主动做好相互沟通、协调工作。三是集中采购机构进入统一招投标平台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依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3个部长令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做到职责明确,工作到位。四是希望地方政府关心和支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五是采购执行机构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采购程序,注重人才的培养,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使政府采购上一个新的台阶。
潘和胜副秘书长听取汇报后强调提出:一是金华政府采购起步早,起点高,采购的潜力还很大,但由于宣传、机构人员等原因,也还存在着需要不断解决的问题。二是市招投标平台正在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平台还处于磨合期,因此要加强指导、沟通和协调。三是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设置独立的事业法人,增加人员编制,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经费资金要得到保障。
金华市采购办 周祝生
※业务交流※
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之二)
7、处理好效率与效益的关系。
在强调“抓机制,上规模”的同时,也要全面发展。想方设法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不断地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千方百计增大政府采购效益。在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和规范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程序、运行规程和行政流程,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措施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我国大力推行的政府采购事业,除了能节约大量财政资金用于按计划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外,最重要的还是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各种积极作用和政策功能。后者也是我国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下的一个强大的经济调节杠杆,对国民经济有强大的宏观调控作用,有熨平经济周期的作用。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产业政策和战略方针。应该优先考虑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这样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才能取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处理好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
目前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已经基本形成了以集中采购为主体和分散采购等多种采购模式并存的格局。在集中采购模式方面,我国政府在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的同时大力推行了部门集中采购模式,成效显著。两者所占的比重逐年增长,已经确立了它们的主导地位。
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在内的集中采购模式有很大的优势:程序正规,流程规范;权责明确,易于管理;采购规模大,效益显著;质量好,效率高。因此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规定的项目都应进行集中采购,并加大实施力度,做细做精。而分散采购简便灵活,易于操作;成本低,门坎低,可以更多地照顾中小企业。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应该取长补短,继续维持多种采购模式并存的格局。
9、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其他招标方式为辅,进一步加强透明度建设。
政府采购是一项“阳光工程”,其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公开招标方式的普及程度事关政府采购的性质、质量和形象,尤为重要;而且由此从根本上也决定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我国已确立了公开招标方式的主导地位,应该继续巩固并进一步普及;不过其他的招标方式仍有存在的必要,适用于特定的政府采购。
10、财政部门的工作要全面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
《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部门,并规定了十项具体的监管职能。因此就政府采购方面而言,财政部门要尽快地从繁杂的执行事务中彻底地解脱出来,切实贯彻执行每项监管职能。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该切实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切实把所辖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管好。
11、继续加强宣传培训和调查研究工作。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从试点至今还不到十年,还是一项新制度,方兴未艾。与西方发达国家二百多年的政府采购发展史相比真是太短暂了。同时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势必会陆续频布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体制,而且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要想获得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在我国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事业的过程中,各地势必会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而且为了解有关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体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效果,就必须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
12、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
政府采购法规定,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因为政府采购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业务素质也要过硬。所以在加强队伍建设的时候,必须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学习教育工作;可以通过学习、培训、总结实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
13、明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其他财政改革的关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其他财政改革的关系。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是孤立的改革,而是整个财政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个环节,各有侧重,又互为一体。三者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只有把上述三个环节都搞好了,我国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完)
摘自《中国政府采购网》
运用政府采购机制 激励自主创新
在现代市场竞争环境下,高新技术的核心作用已不容置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持续高速的发展,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经济发展主要走的是粗放型道路,经济技术含量、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含量严重偏低。要改变这种状况,就政府而言,关键是通过多种政策措施,有效地促进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其中,政府采购作为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可以通过政府的政策强制力和强大的市场购买力,通过确立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向谁采购、如何采购等方式,直接影响采购的结果和供应商的行为。当政府采购的天平偏向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时,必然会大大刺激供应商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具体而言,政府采购可以采取六大措施,充分发挥促进自主创新的功能作用。
首先,自主创新优惠采购。政府在发生采购业务时,对于具有自主创新及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专利成果,实行价格优惠。对于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可以以高于其它同类不具有自主创新产品的价格采购。通过价格优惠,既可以增加自主创新企业或服务机构的销售机会,使这些企业不至于因创新成本高而丧失政府采购机会,又可以通过价格优惠的收益,获得进一步技术开发的能力,并鼓励更多的供应商为获得政府采购订单在自主创新方面展开竞争。自主创新产品政府价格优惠的幅度,可以根据创新程度和自主产权情况规定从10%至40%甚至更高的优惠幅度。
其次,自主创新优先采购。这里“优先”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政府采购中,在政府需要的功能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凡是具有自主创新、或者说拥有自主知识产品的产品,一律优先采购。二是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或服务,都具有自主创新成分,在其它条件基本接近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含量更高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设置最低权值。政府采购相当多的情况是采取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在很多情况下采取综合计分法。因此,政府凡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或服务的采购,都需要设置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因素,并对该因素进行评分。同时,为了保障自主创新因素对于采购结果产生必要的影响,政府需要规定自主创新因素的最低权值,如最低不得低于20%。设置最低权值方法的好处在于既考虑了自主创新因素,但又不是唯一因素,而是必须在保障最低权值的情况下合理适度考虑自主创新因素,避免权值比例过低不能真正发挥促进自主创新的作用。
第四,唯一性采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产品和服务,如涉及军事机密和国家安全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对于某个行业发展等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这类产品时,应该规定,只要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政府必须进行唯一性选择。如一些特定产品使用的计算机芯片、一些特殊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服务,虽然这些产品采购时价格可能因特定专利技术而偏高,但与国家安全特别是全局性的安全相比,显然算不了什么,同时也可以促进这类产品的进一步开发和使用。
第五,固定比例规定。所谓固定比例方法,就是对于政府采购的某些工程、货物和服务,规定本国自主知识产权必须达到的比例,凡是未能达到这种比例要求的,一律不得采购。固定比例方法的特点是,允许有一定比例的非自主创新成分,但自主创新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
第六、废除课题经费预拨制,建立创新成果政府采购制。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促进自主创新、发展社会和自然科学研究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设立如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众多的课题研究项目,这些课题往往由少数几个人组成的课题委员会负责命题,由一些教学和科研单位等根据自己的设计思路进行申报,然后根据课题组组织的人进行评审,根据申报思路确定由谁中标。申报成功的单位和个人就可以获得巨额资金的支持,少则几万元,多则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
从实际效果来看,虽然这种创新基金方式也能产生一些成果,但客观地说,大部分所谓成果实际上并没有太多创新价值,而更多的只是为了获得成果以外的利益与名声,申报成功后为交差而应付了事现象十分普遍。与该过程所产生的重申报、重虚名、轻实质内容、轻验收把关等严重弊端以及为获得利益和虚名而产生的种种腐败行为相比,可以说不仅无益,反而有害,甚至是贻害无穷。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为了获得社会、自然科学方面的创新,应该及时改革这种方式,彻底改变事前的申报支付制,建立事后的政府采购制。政府对于已经取得了实质性成果的项目,实行招标采购制,得到的是一种实质成果。而事前支付巨额资金,获得的只是一种创新的可能而已,甚至是一种成功性实际上很小的可能。实行创新成果政府采购制,可以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创新,而不仅仅是一些申报中标学校和科研机构,或者只是一些只有学术头衔却不能干实事的人去做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运用政府采购机制激励自主创新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它需要多方面配合和共同推进。首先需要建立严密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界定体系,避免实际操作中因为界定不明而出现问题;其次是需要建立客观公正的自主创新评价与评估标准体系,包括评价的标准、评价和认定机构以及评价认定机构的权利责任体系等。
徐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