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级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各市及所辖县(市、区)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及所辖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在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并予以公布,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浙江省省级单位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
发布日期:2004-9-21
浙江省省级单位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5项):电视机、电冰箱、摄影录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俱(5万元以上)、办公用纸、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20万元以上)、档案保密设备(5万元以上)、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商业软件(5万元以上)、发电设备。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4项):软件开发设计、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会议、培训(国内)。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消防技术装备(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质量检测、监测设备(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以上项目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省本级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20万元;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际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依法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四、省本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公告。
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完善的,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