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浙江”建设进程,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3〕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是“数字浙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信息化建设的主要计划载体。本办法所称“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包括省级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及“数字城市”建设工程。
第三条 浙江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负责项目实施计划的汇总和提出、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电子政务建设工程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项目单位是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 建立“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年度实施计划制度。通过加强年度滚动计划执行的督查,有效推进“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实施。
第五条 省级重大电子政务和“数字城市”建设项目可以申报“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申报“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应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开发和应用、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城市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项目前期工作比较扎实,建设条件已经具备。其中“数字城市”建设项目需经当地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立项,资金已基本落实。
第六条 省级各部门在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时,将《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表》等材料报省信息办,同时将项目经费预算按省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数字城市”建设项目汇总后报省信息办,每个项目需填报《“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建设方案及当地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
第七条 省信息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数字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审,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及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在征求省财政厅、省信息办的意见后,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特别重大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需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信息办于每年一季度前联合下达“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省财政厅在组织编审年度部门预算时,对列入“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根据财力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安排财政性资金。涉及到地方建设任务的项目,各地要落实好相应的资金。
第十条 建立“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责任制,由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具体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列入“百亿信息化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向省信息办出具《“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确认函》,明确工作任务、建设计划、考核目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进机制,协调项目建设中的互联互通、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事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百亿信息化建设”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的季度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并报送省信息办。省信息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是一项高投入的系统工程,各项目单位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项目的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积极开展预防职务违纪违法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并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财政性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开展法制宣传、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全程监督机制,保障工程质量,遏制腐败现象发生,防止职务犯罪。
第十五条 “百亿信息化建设”工程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项目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和施工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项目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相应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依据《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积极采用国家推荐的软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产品。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要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证书,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重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在项目建设时综合考虑网络与信息系统的重要性、涉密程度和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等因素,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设计、建设和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要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护。关键部门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的测评,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二十条 省级电子政务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三个月内,向省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省信息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数字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