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精神,第5期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项目已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现将计算机、打印机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布,并就做好本期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杭(不含萧山、余杭区)省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单次采购计算机、打印机的数量在40台(含40台)及采购预算为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均应在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机型范围内进行采购。
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采购单位必须报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审核同意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除协议供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07年11月31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对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不能按照承诺及时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省采购办将按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及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协议供货”栏目。
三、本期协议供货价格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结合实际采购数量和市场价格等情况,与协议供货商平等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本期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将试行网上竞价定单采购,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时间,待协议供货网上采购操作系统调试完毕后,另行通知。在未通知试行前,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四、本次协议供货的基准价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核实。在协议供货期间,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配置计算机、打印机的供货价格高于非协议供货商(或市场价)的,并能提供发票等书面证明材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报省政府采购办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同时采购中心应按规定提出对该协议供货商的处理意见,报省采购办给予处罚,直到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五、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执行程序按照省采购办《关于做好省本级复印机、扫描仪等一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建立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与市场价格的监督机制,开展市场价格行情监测,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实行动态管理。省采购办设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电子邮箱(邮箱地址:zjs.xycg@163.com),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通过电子邮箱向采购办反映。
七、各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应按照承诺加强对省级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情况的统计工作(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各供货商应于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将统计报表报送中标供应商;各中标供应商负责汇总统计其中标产品的协议供货情况,并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统计报表及采购合同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信息统计工作列入对供应商的诚信考核体系,可以将本期协议供货信息统计工作报送情况作为确定(或确认)下期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的依据之一。
八、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次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采购办联系电话:0571-87055741;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8907711)。
附件:1. 浙江省第5期省级协议供货计算机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名单 、浙江省第5期省级协议供货打印机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名单
2.浙江省省级计算机(或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各中标供应商。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