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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文件 

 

浙政采办字〔2007〕8号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本级第1期服务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精神,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服务器协议供货项目已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现将成交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做好本期服务器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杭(不含萧山、余杭区)省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单次采购服务器数量不超过5台、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40万元且单台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均应在成交供应商品牌和机型范围内采购。 
    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采购单位必须报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审核同意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除协议供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成交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成交产品和相关服务。对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不能按照承诺及时提供成交产品和相关服务的,各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省采购办,省采购办将按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及成交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
http://www.zjzfcg.gov.cn)“协议供货”栏目。
    三、服务器协议供货价格为实际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以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市场价格行情等情况,与协议供货商平等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本期一般设备协议供货将试行网上竞价采购,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时间,待协议供货网上采购操作系统调试完毕后,另行通知。在未通知试行前,由采购单位按目前计算机等其他一般设备协议供货操作办法执行。
    四、本期省本级服务器协议供货执行程序、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按省采购办《关于做好省本级复印机、扫描仪等一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7〕4号)精神执行。

    附件:浙江省第1期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器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名单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成交供应商。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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