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务用车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采购的实际,从2007年6月1日起,省级公务用车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凡省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2007年5月30日以后新增和更新小汽车(含12座以下的面包车)均应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从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及其品牌范围内择优采购,任何单位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品牌。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止。
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详情参见附件1。
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可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协议供货”栏目。
三、供货商的确定
供货商是指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中标厂家确定的为采购单位提供公务用车供货和售后服务的代理商。省级公务用车供货商由中标厂家在中标后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确定。
中标厂家及其供货商应当根据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书》的约定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四、中标价格
本次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中标价格包括销售价格及运输至指定地点的装运费、售后服务等其他有关的所有费用。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实际市场价格行情对采购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合同的价格进行审核。
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配置公务用车的供货价格高于非协议供货(或市场价)供应商的,采购单位应提供发票等书面证明材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报省政府采购办确认后,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同时,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规定提出对该协议供货商的处理意见,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五、协议供货的执行程序
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预算编制。各采购单位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并结合本单位小汽车编制和配备等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中临时追加调整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相关手续。
(二)预算执行建议。政府采购预算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后,采购单位应依据批准的预算项目和预算资金,在每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
(三)预算执行确认和供货商的选定。省采购办按规定下达《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采购单位凭《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在入围的汽车品牌中自主选择供货商后,到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台办理委托手续;为减少采购环节,采购单位在自主选择供货商后也可以直接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并将合同递交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鉴证。
(四)合同签订。
1.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采购的数量和市场价格对采购单位委托采购的价格审核确认后,由采购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并由协议供货商将采购合同递交省政府采购中心鉴证;
2.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单位递交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采购合同应进行价格审查,如发现合同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时应及时通知采购单位。同时由采购中心在入围的汽车品牌中重新选择价格低的供货商签订合同。
(五)合同备案。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鉴证并将合同扫描录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报省采购办备案。
六、资金结算
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其中,采购单位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其他资金单位自行支付。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采购单位确定采购需求时,应按照中纪发〔1999〕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9〕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一般单位只能购置排量在2.0以内,价格在25万元以下的小汽车。同时,根据我省的实际,省本级厅局级单位和市、县领导机关可购置排量在2.5以下,价格在25万以内的小轿车。公务接待用车按浙江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系会议〔2000〕3号纪要的规定执行。
(二)本次协议供货不包括各单位执法车辆的采购。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对供应商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或纠正。
(四)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不得以省级协议供货价格为基准价,在省级中标供货商范围内再通过竞价等形式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的中标供货商。
附件:1.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品牌型号及价格
2.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汽车)供货协议
3.浙江省省级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商承诺书
4.浙江省省本级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合同
5.省本级供货代理商名单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1: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品牌型号及价格(附件已加密,如需查看,请致电省采购办)
附件2: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汽车)供货协议
附件3:
浙江省省级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商承诺书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公务用车ZZCG2007B-GK-001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并代表所有在本项目下具有特别授权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的各供货商,在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保证对各供货商在履约期内的行为(销售、结算、售后服务等)负责任,如发现我公司或各供货商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省财政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文件等相关罚则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停止我公司或我公司各供货商参与供货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
二、我公司保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且不在(第二、三季度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书)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三、我公司保证本协议中所供产品质量按IS0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我公司保证所供车型符合标书要求,且一一对应的。如果中标车型更新换代,我公司保证将原中标车型一对一替换为新车型并同时(发布更新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起过两个工作日)向贵方申请更新,新车型的规格配置不低于原中标车型,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
五、我公司保证在本次招标项目中,我公司的投标产品在同一地方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价格,优惠率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优惠率。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厂家指导价发生调整,我公司保证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贵方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并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提供中标产品最新厂家指导价证明。如果遇中标车型停产,我公司保证在停产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贵方通报。
六、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厂家指导价是客观真实的。
七、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投标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售后服务。
八、我公司同意贵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有关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我方中标产品型号、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信息。
九、我公司和所有在本项目具有特别授权销售中标产品的公务用车指定供应商,都应知道有资格对浙江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进行供货,提供我公司在本招标项目下的中标产品,以及中标车型的系列产品。
十、贵方决定延长供货有效期,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示,我公司若在七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即为接受贵方的要求。此时,我公司及各供货商缴纳的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除此之外,我公司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订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日内有效。
附件4:浙江省省本级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合同
附件5:省本级供货代理商名单
主题词:政府采购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