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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文件 

 

浙政采办字〔2006〕2号

 

浙江省采购办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决定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有效期
   1.实施范围:杭州市区的省级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送修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2.实施有效期:2006年2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二、定点维修机构
   经公开招标,确定杭州园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20家汽车维修企业为2006-2007年度省级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名单见附件1)。 
   三、维修企业选择及维修程序
   1.自主选择维修企业。纳入本次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范围的送修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经营类别、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基本情况(详情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jzfcg.gov.cn),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公务车辆维修。
    2.车辆维修交接程序
    (1)凭单检修。送修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填写“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送修单,可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一车一单(一式二联),注明故障内容和维修要求,经有关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定点维修企业联系修车事项。
    (2)维修项目初检。定点维修企业根据送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进行初检和维修,并对维修项目内容的材料明细价格、维修所需时间及工时费、管理费等提出意见,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其中一联留存企业作为结算依据,另一联退回送修单位。
    (3)维修确认。送修单位应对维修企业所报的维修项目和费用进行确认,维修企业必须得到送修单位的确认后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确认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送修单位对维修企业所报的维修项目和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维修企业联系沟通。送修单位提出要保留更换下来零部件以备查验的,维修企业应妥善保留。
    (4)维修情况反馈。在车辆维修期间,维修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送修单位反馈。如超出维修范围、新增或变更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应及时与送修单位联系沟通,协商确定,并按规定重新填写送修单进行调整。
    (5)验收交接。车辆维修结束后,定点维修企业应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以上),并通知送修单位前来验收提车。对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的,送修单位应在“送修单”的“验收意见栏”上签字认可。
    送修单位如发现有维修质量或收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质疑,定点维修企业对送修单位的质疑答复不认真,又不予以合理解决的,送修单位可向省政府采购办投诉或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四、维修费用结算
    对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单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单位,按现行办法办理资金支付。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的支付,必须凭“送修单”、“省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结算清单”(见附件3,可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和加盖“2006-2007年度省级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专用章”的合法发票等,每季度结算一次。定点维修企业的投标报价为结算时的最高限价,送修单位应按平等协商的原则与维修企业确定最终维修价格。
    为方便单位结算,送修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可以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一次办理,也可以在按季结算前据实办理,年终统一清算。
    因公务车辆送修单位有特殊维修要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满足其维修需求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政府采购办确认同意可在非定点维修企业中进行维修;对因公在杭州市以外地方出车时发生故障需紧急维修的,可就地维修,凭维修专用发票按规定报销。 
    五、监督与管理
    1.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信守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管理费率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理公务车辆。
    2.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厂内明显位置公示公务车辆维修报价、费率标准、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的办法等内容,主要或常用材料价格(进价)应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以便送修单位查询和监督。
    3.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送修情况汇总表和定点维修合同履行情况表。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维修情况的书面说明。
    4.各定点维修企业有擅自提价、虚算工时或以变通合约的方式进行定点维修、资金结算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5.省级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送修、结算等审批手续。严禁送修单位工作人员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送修单位或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可向省政府采购办或省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6.省政府采购办、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省级单位执行定点维修情况及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收费和服务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各定点维修企业和送修单位在定点维修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采购办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馈。省政府采购办联系电话为0571-87057615;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为0571-88907706。省政府采购办同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
    8.省政府采购办将加快“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开发应用,逐步对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试行网上申报维修,具体试行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9.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省本级行政单位机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试行)》(〔1995〕财行65号)自行废止。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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