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号)规定,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了2006-2007年度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为做好2006-2007年度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省级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以下保险机构为本次定点保险机构: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三、定点保险合同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投保单位原与有关保险公司所签的公务用车保险合同统一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止。2006年1月1日以后必须重新与上述4家定点保险机构签订合同。新签合同必须统一在2007年12月31日截止,不得超出规定有效期限。
四、保险机构的选择和投保注意事项
1.保险机构的选择。为了促进各定点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政府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2006-2007年度期间内,纳入本次汽车定点保险范围的投保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自主选择确定定点保险机构。
2.投保注意事项
(1)各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保费折扣率为有效期内的最高限额,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限额内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折扣率,并签订保险合同。
各定点保险机构应信守所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优惠条件(具体承诺详见附件1),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
(2)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后,由省政府采购办另行公布。
(3)车辆保险险种的选择。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为各车辆单位的必保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可按两种不同计费形式由投保单位自主选择:足额投保,以新车购置价为保险金额;不足额投保,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即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1-实际使用年限÷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金额由各投保单位自主确定。其他险种各投保单位可根据需要选保。
(4)理赔服务。各定点保险机构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应根据服务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定点保险机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
(5)投保时间。各投保单位在定点保险规定时间内进行新的投保,其投保时间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统一投保至2007年12月31日。
(6)各定点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应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时应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形式送达各投保单位,以便各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五、保险费用结算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费用的支付,必须实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结算时,定点保险机构应提供盖有“2006-2007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专用章”的合法发票。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投保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投保单位,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或与定点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六、监督与管理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于每季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定期报送定点保险合同履行情况表(《
浙江省省级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汇总表》、《
浙江省省级单位机动车辆投保情况汇总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汇总后报省政府采购办。
2.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省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3.各定点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违反或变通合约的方式参与政府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合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
4.省政府采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投保单位执行定点保险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5.对定点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定点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要及时向省政府采购办报告,省政府采购办监督投诉电话为87055741。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