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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文件 

 

浙财办字〔2004〕2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第2批)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办字〔2002〕21号)规定,经审核,认定浙江荣大招标有限公司等20家社会中介机构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资格(第2批,具体名单附后),可以依法代理浙江省境内的政府采购业务,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8月31日。 
    全省各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单位所属的分散采购项目自行委托已取得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前必须向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出示《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副本)。《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另行核发。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其执业情况及时反馈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确保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0571-87055741。
                              
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第2批)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机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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