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采购相对应的另一种采购行为是私人采购。政府采购和私人采购同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其根本目标、运作程序和步骤、方法以及所遵循的一般市场规则是一致的,都追求“物有所值”和“价
廉物美”的原则和目标。但同时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相比又有很大的不同:
1、资金来源及性质不同:前者是公共资金,主要是财政性资金,因此必须按法律的规定进行采购,并严格执行预算和接受审计、公众监督;后者是私营业主或公司法人资金。
2、目的动机不同:前者采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没有私人(含企业)采购那种需要赢利的动机;后者采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享受或制造和转售,有赢利要求。
3、公开程度不同:前者的采购过程应该在完全公开的条件下进行,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必须有可供公开查询的记录,没有秘密可言(除法国家和商业秘密以外);后者公开的程序相对自由,没有必要透露所有的信息。
4、操作要求不同:前者的采购程序事先应该有严格规定,应在法律和有关管理规定的限制下操作,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后者相对随意、灵活。
5、场影响不同:前者规模巨大,可以并具有至上的能力,一定程度上可以左右市场,因此采购人员有可能滥用职权,应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渎职、失误都要曝光;而后者很少有这样的影响力,往往只有重大失误或欺诈才会被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