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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八十一条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投诉逾期未作处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立法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投诉逾期未作处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立投诉制度,是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发挥供应商监督作用,确保采购活动健康进行的重大措施。提出投诉是供应商的法定权利,接受投诉并依法处理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按照本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投诉逾期未作处理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含义比较明确,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这里所称的逾期未作处理,是指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对投诉作出处理。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投诉逾期未作处理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给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规定,可以由接受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有关监察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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