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2004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即将到期,为进一步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现对2005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省级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2005年度省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3家,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地域位置、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择优确定定点保险机构。
三、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定点保险机构将根据《定点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中确定的保费、折扣率、其他优惠条件以及服务承诺(附件2),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
四、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为投保单位的必保险种,对其他险种投保单位可根据需要参保。
五、定点保险机构承诺的保费费率(包括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按浙政采办字〔2004〕1号、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各投保单位在2005年度内进行新的投保,其投保时间计算应以日为单位,并统一投保至2005年12月31日。对投保超出规定期限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将依据有关规定和定点保险机构的承诺,追究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的责任。
七、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省政府采购办另行公布后实施。
八、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费用,由定点保险机构凭加盖有“2005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专用章”的合法发票和《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结算单》(附件3,以下简称《结算单》)与投保单位直接结算。《结算单》必须经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并由单位政府采购协管员或经办人签字。否则,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以结算报销。
投保费用应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或与定点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九、投保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规定,不得向定点以外的保险机构投保,也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省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作出的承诺,做好对投保单位公务车辆的定点保险服务工作。投保单位如发现定点保险机构违背承诺及有其他不良行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向省政府采购办或中国保监会浙江保监局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举报电话:省政府采购办87055741;中国保监会浙江保监局85777750)
十、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请各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机构做好2005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度省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定点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表
2.定点保险机构服务承诺
3. 浙江省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结算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1:
定 点保 险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表
金额单位:元
单位名称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邮政编码 | 310004 |
单位地址 | 杭州市体育场路27号 | 监督电话 | 85867788 |
单位负责人 | 吴建林 | 报案专线 | 95518 |
联系人 | 孙尧,袁震 | 联系电话 | 85867722 85867520 |
险种 | 险别 | 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费 | 折扣率(%) | 投标净保费 |
基本险 | 车辆损失险 | 按浙政采办字〔2004〕1、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
附加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不计免赔 |
合计 | |
其他优惠承诺及特色服务 | 1. “服务承诺”作出实质性的响应(详见附件2)。 2. 投保单位公务车辆投保车险附加险,享受同样折扣率优惠。 3. 公司车损险条款与其他公司条款相比,多了“自燃”保险责任,且不加收保费。 4.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不能行使,可拨打95518服务专线,我公司将提供救援服务,并按客户要求,及时将车辆拖至指定的维修厂。在杭州市区因故障不能行使,凭救援卡拨打95518可获免费救援服务。 5. 保险车辆在杭州市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车上或第三者伤员可以凭“担保卡”在市级以上医院抢救,享受每人5000元、每卡最高20000元的抢救费用担保。医院在担保卡金额内不再收取押金。 6. 投保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庭用车,凭有效证明可按我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享受标准保费7折的优惠。 7. 其他承保服务的承诺(包括承保方案和特色服务),理赔服务的承诺(包括理赔方案和特色服务)详见《服务手册》。 |
备注 | 1. 车辆损失险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即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l一实际使用年限/10年)。 2. 除原装进口车外,其余车均按国产车计算。所承诺的折扣率适用所有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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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定 点保 险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表
金额单位:元
单位名称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邮政编码 | 310004 |
单位地址 | 杭州市文晖路108号 | 监督电话 | 88380132 |
单位负责人 | 江苏 | 报案专线 | 95512 |
联系人 | 杨宗柱 | 联系电话 | 88382423 |
险种 | 险别 | 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费 | 折扣率(%) | 投标净保费 |
基本险 | 车辆损失险 | 按浙政采办字〔2004〕1、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
附加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不计免赔 |
合计 | |
其他优惠承诺及特色服务 | 1. 对“服务承诺”作出实质性的响应(详见附件2)。 2. 投保单位公务车辆投保车险附加险,享受同样折扣率优惠。 3. 不计免陪险已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综合)险中包含,在费率系数中体现。 4. 事故车辆修理免垫付,车辆出险后,只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在双方认可的修理厂维修后,只需提供必备索赔单证便可提车,维修费由我方与修理厂结算。 5. 重大事故,责任明确可预付50%的赔款。 6. 根据投保单位的要求,我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提供网上理赔和网上支付赔款。 7. 所有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私家用车凭单位证明享受7折优惠。 8.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不能行使,可拨打95512服务专线,我司将提供救援服务,11座以下客车提供救援卡,在杭州市区20公里内,事故或非事故车可免费拖车一次。 9. 其他承保服务的承诺(包括承保方案和特色服务)理赔服务的承诺(包括理赔方案和特色服务)详见《服务手册》。 |
备注 | 1. 车辆损失险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即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l一实际使用年限/10年)。 2. 除原装进口车外,其余车均按国产车计算。所承诺的折扣率适用所有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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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定 点保 险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表
金额单位:元
单位名称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邮政编码 | 310006 |
单位地址 | 杭州市庆春路196号 | 监督电话 | 95500 |
单位负责人 | 陆安平 | 报案专线 | 95500 |
联系人 | 张竞 | 联系电话 | 87229986 |
险种 | 险别 | 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费 | 折扣率(%) | 投标净保费 |
基本险 | 车辆损失险 | 按浙政采办字〔2004〕1、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
附加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不计免赔 |
合计 | |
其他优惠承诺及特色服务 | 1. “服务承诺”作出实质性的响应(详见附件2)。 2. 投保单位公务车辆投保车险附加险,享受同样折扣率优惠。 3. 投保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庭用车,凭有效证明可按我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私人用车)提供标准保险费7折的优惠。 4.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属于投保单位自有的车辆,也享受本次优惠折扣。 5.我司对每辆投保车辆提供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用以急难救助,救援资金不设限额。 6.我司根据投保单位的需要,在保险责任和投保金额范围内先行垫付赔款;对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赔款,在还未获取充足的理赔材料或交警部门一时无法结案的前提下,我司承诺在应负责任范围内,根据初步定损金额给予50%的预付赔款。 7.如投保单位投保车辆预计损失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含),经投保单位向我公司报案同意,可自行处理,事后按保险条款规定进行索赔。 8.其他承保服务的承诺(包括承保方案和特色服务)、理赔服务的承诺(包括理赔方案和特色服务)详见《服务手册》。 |
备注 | 1.车辆损失险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即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l一实际使用年限/10年)。 2.除原装进口车外,其余车均按国产车计算。所承诺的折扣率适用所有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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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定 点保 险 机 构 服 务 承 诺
1.保证投保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投保单位的通知及时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单。
2.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设专人受理索赔接待、报案。
3.在接到投保单位的出险报案后,杭州市内(不含萧山、余杭两区)理赔人员于90分钟内赶到报案现场;省内其他市、县于12小时内赶到报案现场;外省及时直接派人前去或委托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查看,并派专人协助投保单位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4.不论2004年度投保单位是否在各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对没有出险的,2005年度仍享受各定点保险机构保险折扣率的百分比条件。具体凭投保单位2004年度的保单和单位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5.各定点保险机构不限制投保单位出险次数。
6.对投保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7.对投保单位提供出险索赔程序,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8. 单位做好对投保经办人的廉政工作,不以任何形式向投保单位提供回扣。
附件3:
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结算单
保险机构名称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投保单位名称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车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使用年限 | 险种险别 | 保险金额(万元) | 年基本保费(元) | 保险天数 | 折扣率(%) | 实际净保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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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盖 章 政府采购协管员或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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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辆机动车必须按投保险种和险别分别填写,相关栏目内容不得空缺。净保费=(基本保险费?保险天数÷365天)×折扣率。
2、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投保单位结算或结报联,第二联为保险机构留存联,第三联为省政府采购中心核查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