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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本级协议供货特别申明

    近期,有不少采购单位反映,部分协议采购供货商违反承诺,甚至误导采购人说“协议价”就是最终供货价,造成部分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偏高,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对此根据浙财办字(2003)32号文件和浙政采办字(2007)7号文件精神,现重申并公告如下:
    1、浙江省省本级协议供货“协议价格”(除空调外)为协议采购时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实际采购时,应结合采购数量和当时市场价格等情况,与供货商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供应商应保证最终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当时市场价格。
    2、采购单位在采购协议产品过程中,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如发现供货商提供的最终成交价格在同品牌、同配置的情况下高于本地市场价格的,以书面形式将有关采购事项和相关依据提交至省采购办后,可直接向市场采购。省采购办或省采购中心在调查核实后将对该品牌供货商做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同时采购单位可凭省采购办的书面意见向省级会计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结报核销。
    3、采购单位在协议采购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有其他违反承诺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采购办或省采购中心反映。
    省采购办联系人:陈军训,联系电话:0571-87055741;
    省采购中心联系人:陈方兴,联系电话:0571-88907711。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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