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监字〔2008〕8号
省级各单位:
为做好省级单位2008年度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管理工作,规范会议培训采购行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通知》(浙财采字〔2006〕16号)规定,现将2008年度会议培训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杭(含萧山、余杭区,下同)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召开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范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定点饭店、酒店、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以下统称定点饭店)举办。
国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定点饭店的确定及价格
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杭州萧山宝盛宾馆有限公司等82家饭店为2008年度省级会议培训定点饭店(具体名单及相关情况见附件1)。
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价格、折扣率分别为最高限价和最高折扣率,采购单位可根据浙委办〔2008〕5号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培训费开支标准以内,结合会议培训的实际情况,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系统”与定点饭店进一步协商确定客房、会议室、餐饮等的最终成交价格。
三、有效期和定点采购的内容
本次会议培训定点采购有效期为:从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定点采购的内容包括客房住宿、会议室场租、餐饮以及会标等其他杂项支出。
四、定点饭店的选择
协议有效期内,采购单位根据会议培训的规格、规模、预算、时间等要求,综合比较定点饭店的报价、地理位置、场地条件、服务承诺等因素(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自主择优选择承办本单位会议培训的定点饭店。
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定本部门、本系统所属的定点饭店举办会议培训。如本部门、本系统所属的饭店(包括酒店、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学校等机构)未纳入本次定点饭店范围的,由该饭店书面申请,并承诺其收费标准低于或不超过同类定点饭店报价的,经主管部门确认,报省采购办审核、备案后,可以承接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议培训,但不得承办其他采购单位的会议培训。请各主管部门通知本部门所属的非定点饭店于3月底之前将住宿、会议室场租、餐饮和其他服务收费标准等报省采购办备案。
五、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实施程序
采购单位应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节约、适用”的原则选择会议培训定点饭店,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办理有关定点采购手续。具体采购程序是:
1.预算编制。各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政府采购目录编制会议培训政府采购预算。年中临时追加调整的会议培训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手续。
2.预算执行确认。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采购单位应在会议培训召开前通过财政政务外网(http://220.191.246.146:9080/zfcg)“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并按规定报省采购办审核、确认。
由于特殊原因需在非定点饭店或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两区)外举办会议、培训的,采购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各项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并扫描录入“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连同《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采购办确认。
3.网上填制联系单。采购单位根据省采购办下达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系统”,选定定点饭店,并填写《定点会议培训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样式见浙江政府采购网),注明会议培训预计所需的住宿、餐饮、会议室和其他服务的数量、事先协商的价格及其他要求,经单位内部有关人员审核后从网上提交给选定的定点饭店。
4.会议培训内容及价格确认。定点饭店应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交的联系单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如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并退回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修改或另选定点饭店后重新提交定点饭店审核、确认,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会议培训召开过程中,如对联系单的内容有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及时与定点饭店协商确定。
5.结算审核。会议培训结束后,定点饭店应将实际所发生的住宿、餐饮、会议室和其他服务的数量、价格、费用等内容录入《定点会议培训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样式见浙江政府采购网)后从网上提交采购单位审核、确认。采购单位在提出审核意见的同时,可在网上对定点饭店的价格高低、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如实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定点饭店的考核依据。
6.合同签订。采购单位应和定点饭店通过“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系统”签订采购合同,网上合同签订完成后,系统自动将电子合同进行备案。同时,定点饭店应打印书面采购合同,并加盖公章送采购单位盖章,连同盖有“2008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培训专用章”的合法发票送达到采购单位,申请资金支付。书面采购合同一式两联,分别由采购单位、定点饭店留存。
7.资金支付。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的财政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非定点采购的财政资金可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单位其他资金由单位自行支付。省级单位应当在会议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确认书确认的支付方式,按本通知要求及合同约定办理会议培训费用的支付手续。其中确认“财政直接支付”的,由采购单位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定点饭店;确认“财政授权支付”的,由采购单位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非定点饭店;确认“其他支付”的,由采购单位自行将资金支付给定点或非定点饭店。
除按规定需由培训人员个人自理的食宿费用外,需由单位支付的会议培训费用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无采购合同及有关附件,或会议培训发票未加盖定点专用章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和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六、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的工作要求
1.采购单位应按照浙委办〔2008〕5号文件的规定,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培训数量、规模,压缩会议日程,注重会议培训质量,提高会议培训效率,节约开支。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经省采购办确认,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2.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议培训实施定点管理。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在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两区)以外举办会议、培训的,事先须经省采购办确认同意,并首先应选择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在浙的会议出差定点饭店(名单见附件2,具体报价见“浙江政府采购网”)或当地已实行定点管理的其他饭店。如选定中央在浙的会议出差定点饭店举办的,采购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
凡擅自在非定点饭店举办会议培训的,省财政厅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4条的规定拒付资金。
3.定点饭店承接会议培训的范围按其住宿费报价实行分类管理,如住宿费报价超出二类会议住宿费标准且在一类会议住宿费标准内的,只能承接采购单位的一类会议;住宿费报价超出三类会议住宿费标准且在一类会议住宿费标准内的,可以承接一、二类会议,但不能承接三类会议;住所费报价低于三类会议住宿费标准的,可以承接一、二、三类会议及培训。会议类别的划分和住宿费标准,按照浙委办〔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在杭外选择会议培训承办饭店时,也应按上述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4.定点饭店应按照合同承诺的各项条款履约,严格执行投标承诺的优惠价格,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点期间不得变相提高住宿、会议室和其他服务价格及餐饮折扣,不得无故拒绝承接采购单位的会议培训,也不得超出承接的范围承办会议培训。
5.采购单位应对定点饭店提供的服务做出合理评价,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行为的,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采购办反映。
6.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对定点饭店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建立服务商履约情况记录;适时对采购单位进行回访,并对采购单位反映的定点饭店的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及时核实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7.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将对定点采购供需双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违规处理
1.采购单位擅自到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培训、不履行合同条款、向定点饭店提出无理要求的,一经查实将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追究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定点饭店擅自抬高价格或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等违反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发现有通过会议费支出在定点饭店套现牟利的,取消饭店定点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采购单位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实行政府采购定点采购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浙财政字〔2006〕72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做好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管理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采购办联系电话:0571-87055741;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8907711)。
附件:1.2008年度省级会议培训定点饭店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在浙会议出差定点饭店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