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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厅机关各处室局、省采购办,厅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6〕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浙财办字〔2006〕16号)的部署要求,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财政部和省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努力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当前财政部门依法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深入推进财政系统反腐倡廉惩防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时间安排和具体措施,条块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确保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省财政厅浙财采字〔2006〕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涉及财政系统的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和土地出让等业务或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应积极配合并按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机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和经营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厅会计处会同省注协牵头组织实施,实施意见及时报厅治贿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三靠、两抓、一组织”的要求,加强对相关领域和业务行为的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问题,不仅要查具体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银行存款、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商业活动中的问题,还要查有关业务和项目的审核审批、监督管理、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财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把查问题与查行为、查制度、查程序结合起来,边查边纠、边纠边改,着力解决财政系统可能存在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的现象,以及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积极创新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管事,有效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建立健全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省财政厅机关及下属各单位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厅治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厅机关各处室局、省采购办和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各处室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处室、本单位的工作业务或经营活动等,认真对照检查,积极排查在日常监管和制度建设上易滋生商业贿赂问题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完善;涉及商业贿赂案件的,要及时报告,依法查处。
        五、厅各处室和单位,特别是厅治贿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和有关领域的牵头组织处室,要根据本处室、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和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任务(具体任务分解和责任单位见附件1)。厅各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肩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确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对自查自纠不彻底,或掩盖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上报时间及要求。各市财政部门应在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辖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自查自纠情况表”汇总后,连同“工作总结”一式2份上报厅治贿办。
厅各处室和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9月底前应完成有关案件查处和内部整改、建章立制工作,并在9月30日前将《浙江省财政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行为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2)和“自查自纠和治理工作总结”一式2份报厅治贿办。厅治贿办(具体由厅监察室牵头负责)将对厅各处室和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改不得力和效果不明显的,要重新“补课”,防止治理工作走过场。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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