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采购办:
为充分利用第21届中国(浙江)国际科研、医疗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以下简称第21届展览会)平台,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现就做好第21届展览会科研设备、医疗设备器械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21届展览会科研设备、医疗设备器械政府采购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各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产品;
(二)已列入各科研、医疗机构当地200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计划);
(三)采购项目已向当地采购办办理预算(或计划)确认;
(四)当地采购办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工作要求
(一)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当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或计划)执行确认书》,可在第21届展览会期间或会后,通过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项目品牌、价格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二)各级采购办应加强对本次展览会期间当地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当地科研、医疗机构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采购程序合法有效。
(三)展览会期间,各科研、医疗机构应将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副本,报第21届展览会主办单位及当地采购办备案。
对科研设备及医疗设备器械实行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及时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省政府采购办联系电话:0571-87055741,联系人:陈军训;
省卫生厅联系电话:0571-87709263,联系人:毛立楠。
抄送:各市县采购中心
浙江省政府采购办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