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扩大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数量,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水准和职业道德素质,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对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要求提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本机构自身管理的专家资源进行梳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评审专家,应当并入当地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进行管理。代理机构提供的评审专家并入当地财政部门专家库后,各代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基本信息表”中列明的项目,编制Excel表格书面抄送省采购办。
二、代理机构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并严格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入库的专家应保持通信畅通,个人信息资料齐全,专业明确,具有一定评审经验和能力,且自愿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各代理机构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专家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细化入库评审专家分类。
四、具有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必须提供200名以上不同类别的专家;具有乙级资格的代理机构必须提供100名以上不同类别的专家。各代理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各代理机构、当地财政部门应在10月1日前应完成专家信息资料审核入库和抄送省采购办的工作。
五、省级代理机构对专家信息资源提出审核意见后,直接报省采购办审核入库。
省采购办联系人:陈志仁 电话:87057615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基本信息表
二○○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