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单位会议培训定点饭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6]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确认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 项目内容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在
浙江省省本级范围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签订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协议、监督协议履行及其他事务,确保中央国家机关在省本级范围内出差和会议定点工作顺利实施。
编号 | 项 目 |
01 | 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的定点饭店资格 |
02 | 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饭店资格 |
二、 供应商资格要求:
已被选定为2007年度省本级会议培训的定点饭店(以下简称省级定点饭店),其房租、伙食费优惠价格不高于财政部规定最高上限的,均可以参加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三、定点期限
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有效期与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有效期限一致,自协议签订后至2007年12月31日为止。
四、确定定点饭店的方式
中央国家机关定点饭店在省级定点饭店内产生,根据省级定点饭店的报价情况确定。会议定点饭店和出差定点饭店采用分别确认方式,定点饭店可以同时承担会议和出差两项接待工作,也可以只承担会议接待工作,或只承担出差接待工作。
省级定点饭店应当在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会议、出差收费标准上限内,根据饭店自身情况提出下列项目优惠价格:
(一)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元/天);
(二)各种(大、中、小)会议室的价格(元/天);
(三)早、午、晚餐提供自助餐价格(元/餐)。
省级定点饭店的优惠价格为最高收费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同时也不得超出中央国家机关各类会议、出差收费标准上限,否则,不能授予中央单位会议或出差定点饭店资格。
五、确定定点饭店的程序
1、各省级会议培训定点饭店应在2月15日17:30前将本通知附件1报价明细表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台。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
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一楼大厅;联系人:陈方兴;联系电话:88907711。逾期送达的省政府采购中心不予受理;逾期未报送报价明细表的,视同自动放弃。
2、省财政厅及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级定点饭店报送的优惠价格,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类会议、出差收费标准上限初步确认定点饭店后,将定点饭店的有关情况和收费标准等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3、经财政部确认后,受财政部委托,省财政厅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4、定点饭店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定点饭店的情况简介、照片等信息资料,由省财政厅审核。
5、财政部通过印发文件、出版书籍、录入信息系统网站等形式将定点饭店有关信息对外公布。
六、出差和会议费用标准
(一)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房租费 | 伙食补助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备 注 |
一类会议 | 250(含早) | 80 | 70 | 400 | 含会议室租金 |
二类会议 | 170(含早) | 80 | 50 | 300 | 含会议室租金 |
三类会议 | 150(含早) | 80 | 30 | 260 | 含会议室租金 |
(二)差旅费开支标准
级别 | 房间类别 | 房租费 | 备注 |
副部级 | 套间 | 600 | |
司局级 | 标准间 | 300 | |
处及处级以下 | 标准间 | 150 | |
七、服务要求
定点饭店在实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或会议定点采购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定点采购服务承诺的所有内容,同时还必须提供下列服务:
1、在协议期内,定点饭店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会议,应当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接待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和会议的,应给予同等优惠。
2、定点饭店有义务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
3、在办理出差、会议费用结账手续时,定点饭店有义务通过网络同步向财政部和国管局及省财政厅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出差人员的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入住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会议情况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举办单位、参会人员数量、会议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4、定点饭店应当向出差人员提供免费早餐。
5、定点饭店应接受监督检查,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八、监督检查
财政部委托省财政厅负责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并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中心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中央国家机关和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出差和会议、培训定点采购。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2、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3、提供虚假发票的;
4、不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的;
5、在办理出差、会议费用结账手续后,不及时提供出差人员住宿和开支情况、会议开支情况等信息的;
6、其他协议规定的事项。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设立投诉电话,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财政部。省财政厅投诉电话为:87055741;87058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