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文件
浙政采办字〔2006〕13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省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做好2007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采购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新购机动车辆和原已投保车辆在“第三者责任险”到期后,向定点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具体保费标准为:6座(不含6座)以下公务用车为950元;6(含6座)-10座(不含10座)公务用车为1070元;10(含10座)-20座(不含20座)公务用车为1140元;20座(含20座)以上公务用车为1320元。第一年不享受折扣优惠。
二、采购单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后,原作为公务用车必保险种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等调整为一般商业险,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实用、合理、节约的原则自愿参保,也可以不参保。
三、采购单位如确需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等商业险的,应当按照省采购办《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06-2007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5〕11号)规定在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太保财险浙江分公司、大地财险浙江分公司和中华联合浙江分公司4家省级定点保险机构中择优投保,其基本保费按新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四、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2005〕19号文件规定:各项基本保险费率折扣下限由50%调整为70%,即任何保险公司车辆保险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辆产品基准费率的30%。为此,为做好与4家定点保险机构作出的政府采购的优惠承诺,除交强险以外,按新老费率标准计算的净保费差额部分将由定点保险机构以“免费加油”增值服务的形式解决。通过增值服务,保证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实际投保费用支出与7月1日之前总体一致。具体差额部分的计算标准为:按新标准计算的净保费(不含交强险保费)÷70%(即新折扣率)×(70%-原折扣率)。
五、自2007年1月1日起,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支付公务用车保险费的,将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由采购单位通过“省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经网上申请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确认,并将投保车辆的“保单”和“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结算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结算单”)备案登记后,直接向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机构)申请“财政直接支付”。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收到采购单位“申请支付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保险机构。使用其他资金的,由采购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自行向定点保险机构支付。
净保费差额(即增值服务金额)应当在“结算单”中明确。定点保险机构在收到采购单位保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与净保费差额相等的油卡(或油票)送到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指定的车管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并共同签收,并按规定入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免费加油”增值服务转为个人使用,否则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定点保险机构应当将采购单位的投保情况和油卡油票领取情况汇总上报给省政府采购中心,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将定点保险情况按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开,供各采购单位核对、查询。
六、7月1日以后到本通知发布为止,采购单位新投保公务用车保费差额按上述规定执行。
实行增值服务后,采购单位自行选保的其他险种,其服务承诺按照浙政采办字〔2005〕11号文件及原合同约定执行。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是加强对省级公务用车管理的重要举措,各采购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和浙政采办字〔2005〕1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省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相关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采购办,省采购办监督投诉电话为87055741。
附件:1.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基本保费及费率标准
2.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结算单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1-1:
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基本
保费及费率标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险 种 | 险 别 | 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费(元) | 折扣率 (%) | 净保费 (元) |
基本险 | 车辆损失险 | 20万 (新车购置价) | 1465.04 | 70 | 1025.53 |
第三者责任(综合)险 | 20万 | 1031.00 | 70 | 721.70 |
附加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5万 (5人×1万) | 150.00 | 70 | 105.00 |
不计免赔 | | 374.41 | 70 | 262.09 |
交强险 | | | 950.00 | 100 | 950.00 |
合 计 | | | 3970.45 | | 3064.32 |
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基本
保费及费率标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险 种 | 险 别 | 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费(元) | 折扣率 (%) | 净保费 (元) |
基本险 | 车辆损失险 | 20万 (新车购置价) | 1515.00 | 70 | 1060.50 |
第三者责任(综合)险 | 20万 | 1030.00 | 70 | 721.00 |
附加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5万 (5人×1万) | 135.00 | 70 | 94.50 |
不计免赔 | | 402.00 | 70 | 281.40 |
交强险 | | | 950.00 | 100 | 950.00 |
合 计 | | | 4032.00 | | 3107.40 |
附件1-2:
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基本
保费及费率标准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险 种 | 险 别 | 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费(元) | 折扣率 (%) | 净保费 (元) |
基本险 | 车辆损失险 | 20万 (新车购置价) | 1515.00 | 70 | 1060.50 |
第三者责任(综合)险 | 20万 | 1031.00 | 70 | 721.70 |
附加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5万 (5人×1万) | 150.00 | 70 | 105.00 |
不计免赔 | | 381.00 | 70 | 266.70 |
交强险 | | | 950.00 | 100 | 950.00 |
合 计 | | | 4027.00 | | 3103.90 |
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基本
保费及费率标准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险 种 | 险 别 | 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费(元) | 折扣率 (%) | 净保费 (元) |
基本险 | 车辆损失险 | 20万 (新车购置价) | 1465.04 | 70 | 1025.53 |
第三者责任(综合)险 | 20万 | 1031.00 | 70 | 721.70 |
附加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5万 (5人×1万) | 145.00 | 70 | 101.50 |
不计免赔 | | 374.41 | 70 | 262.09 |
交强险 | | | 950.00 | 100 | 950.00 |
合 计 | | | 3965.45 | | 3060.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