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第1批)名单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3〕13号)规定,第1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请有意延续申请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第1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抓紧于2005年12月22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我厅(省政府采购办)。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延续申请文件和申请表(浙财办字〔2002〕21号附表);
2.机构章程、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
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4.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证书,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简历;
5.业务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6.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的经营状况、出资人和对外投资情况说明;
7.近两年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8.近两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9.近两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10.2个以上招标采购案例及分析;
1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省财政厅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办字〔2002〕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政府采购代理结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我厅受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的职能部门为省政府采购办。
省政府采购办联系人:陈军训;联系电话:0571-87055741。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