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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文件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2003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已经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2003年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如下:
       (一)货物类(23项):电视机、电冰箱、摄影录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俱、办公消耗用品、工作制服、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30万元以上)、档案保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2项):软件开发设计、交通工具维护保障(车辆加油、保险、维修)。
        三、2003年省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工程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采购。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累计预算金额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省级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指导,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和省采购办要加强对预算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重点审计、监督和管理。
         四、2003年省本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服务项目为150万元人民币;非基建工程项目为200万元人民币;市及所辖各县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暂由市级政府确定并报省采购办备案。
单项预算分别在上述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其中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县级项目同时应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五、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及所辖各县的实际情况,在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省采购办备案。
         六、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宁波不发)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2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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