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 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沈继宁副厅长在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
市 县 信 息
● 丽水市“四轮驱动”不断创新政府采购机制体制
● 杭州市采购办召开“第二批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审议会”
● 2004年松阳县政府采购节约资金321万
● 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讨论问题(摘要)
外 省 之 窗
● 江苏省出台规定省级机关厅级干部不得配备专车
● 甘肃公务车一年花掉8亿成本为市场运营8至10倍
● 政府采购短讯
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4〕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培植与作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设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2.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第一批)
卫生部(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财政部(章)
二○○四年十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配置规划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大型医用设备的先进性、经济性和适宜性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定期发布阶梯配置入选机型,指导配置工作。
第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临床使用情况,结合技术发展和我国国情适时公布淘汰机型。
第三章 配置审批
第十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第十四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新增大型医用设备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2、可行性论证报告、需求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及经济分析等。
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
1、设备的更新理由、购置时间;
2、申请更新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3、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治疗人次,开机天数,故障停机天数;
4、对更新设备的处理意见和拟装备设备的档次。
第十七条 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注册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政府拨款资助的设备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年度审批情况。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二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的作价办法,指导地方的作价行为。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二十四条 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情况以及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进行监督和评审;对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的收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拨款资助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准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应用事件。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规划、越权审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通报批评,并有权撤消其批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封存该设备,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吊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后,医疗机构需重新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管理权限办理配置许可证。在本办法生效以前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但因本地区配置总量限制仍不能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给《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具有《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相应设备的诊疗收入按营利性机构纳税,该设备到期报废不得更新。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归口管理,其配置规划和年度审批情况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 日起施行,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第一批)
甲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1、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
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3、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MM50)
4、质子治疗系统
5、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乙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5、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沈继宁副厅长在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
2004年12月
同志们:
这次培训班,是在财政部18号、19号、20号部长令发布后对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第一次培训。培训的内容很多,既有三个部长令的解读,又有2004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布置,另外,杭州、湖州和金华等地还要介绍先进经验。下面,我结合这次培训,讲几点意见。
一、从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举办这次培训班的重要意义
2004年9月1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是继《政府采购法》后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的三个部门规章,对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培训班把三个规章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三个规章,并较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进一步规范我省的政府采购行为。同时,各地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通过统计评价,准确揭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此,我对这次培训班提出三点要求:
(一)明确目的,认真参加本次培训,在培训班上学习好、讨论好、思考好。通过学习,不断用新知识武装自己,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在学习的过程中,还要思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更好地服务于政府采购工作。
(二)要全面了解全国及省里特别是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下一步工作的要求。培训结束后,要将下一步工作要求向当地领导汇报好,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好、落实好。
(三)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做到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益,提高效率,确保《政府采购法》和三个部长令的顺利实施。
二、前阶段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省自1999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工作走过了一段艰难而辉煌的历程。五年多来,在财政部的正确指导和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强有力的领导下,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以及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经过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共同努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获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政府采购的社会影响力日益提高
几年来,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各种手段,加大了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使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深入人心,提高了全社会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认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增强,政府采购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同时,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第一,强化了支出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阳光工程”,有效地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政府采购透明度不断提高,采购制度日益健全,采购中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从源头上防范了腐败行为的发生。第三,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逐步拓展,在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特别是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开始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采购行为的基础。前阶段,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都把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后制定并出台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供应商管理、评审专家管理、评标管理、代理机构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办法。《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当地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通过不断努力,基本形成了一整套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促进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
(三)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
当前,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社会事业的发展来看,我省的各项指标在全国都比较靠前。同样,我们的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也与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地位相适应,在全国名列前茅。政府采购范围已覆盖全省绝大多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集中采购目录扩大到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40多个品目。据统计,1999年至2003年,全省政府采购合同累计总额199.35亿元,节约采购资金29.82亿元,采购资金平均节约率达到13%,采购规模平均年增幅在40%以上,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9%左右。
(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不断改进,采购效率逐步提高
几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勇于实践,积极创新,在政府采购工作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探索。一是省本级、杭州、宁波、义乌等大部分地方将统一招标与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对通用类办公设备推行协议供货制度,对服务类项目和小额零星的办公用品实行定点采购管理,较好地解决了采购效率与规范管理的关系。二是在全省范围统一试行计算机、打印机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在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构建了一条快捷、便利、高效的政府采购“绿色通道”,为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
(五)政府采购监督框架初步建立,政府采购队伍逐步壮大
为确保政府采购这一“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加强了监管运行机构和队伍建设,选派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到目前为止,全省上下基本建立起满足开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需要的运行机构和工作队伍。同时,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初步建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操作和监督相分离,招标、定标和使用相分离,采购、付款和验收相分离的三个“三分离”制度,确保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作。
全省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取得新的进展。一是确定“中国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信息报》、《中国政府采购》为我省政府采购的指定媒体,规范了政府采购的信息传播,为实现“阳光采购”奠定了基础。同时《浙江政府采购》和各地的政府采购简报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是基本确立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主导地位。2003年全省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48.01亿元,占总规模的59.8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全省政府采购中介市场培育力度进一步加大。到目前为止,经省财政厅认定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达到29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建立了职责明确、分工有序的运作体系,为政府采购机构的职业化和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条件。
几年来,我省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初步成绩,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然,也应当看到,当前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政府采购范围较窄,采购的规模总量偏小;二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所占采购总额比例仍然偏低;三是政府采购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规范现象;四是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五是机构设置和职能发挥与政府采购的发展不相适应,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与时俱进,勤于思考,勇于探索,逐步改进和完善。
三、下一阶段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
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下一阶段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以扩大采购规模、强化监督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采购效率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规范设置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充实、加强工作力量,理顺工作关系,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迈上新台阶。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下一阶段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明确机构设置,理顺工作关系
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为各采购单位涉及建设工程项目、国有产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提供硬件设施和信息服务,这是提高政府效能、为民办实事的创新之举。同时,通过集中交易实行集中监督,也是有效防止腐败的有力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协调,全力促成。建立招投标统一平台应当坚持“管办分离、统一管理、依法监督、有利发展”的原则,对各地的招投标平台应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一是招投标平台不应具有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能,已经建立且发生监管职能移位的,应抓紧研究,及时归位。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应严格履行;二是建立招投标平台不是权力的转移。各级招投标平台应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做到操作更加规范、程序更加透明、服务更加到位、工作更加有效;三是建立招投标平台不应在各级政府和采购单位之间出现新的中间体,防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多头管理的问题。按照2004年4月20日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省本级政府采购机构分设中,必须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的职能,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应该依法统一集中,不应分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同时,要强化省政府采购办的工作职责,增加监管人员,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作为承担和实施集中采购职责的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依法独立设置,不得与任何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扩面增量”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任务。按照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今后全省政府采购的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争取每年提升2个百分点,三年之后要求达到15%左右。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必须将工程政府采购作为下一步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在不改变现行工程招标管理规则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发布采购信息、采购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和采购合同备案等环节的工作。当前,在工程采购上,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做好与工程采购“游戏规则”的对接、信息共享和统计评价工作。其次,必须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购目录,特别要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政策功能。再次,要依靠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加大部门集中采购的力度。同时,要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管理力度,重点要加强对一些采购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分散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分散采购行为。
(三)建章立制,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制订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制度和办法,主要是制订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方面的制度办法。要转变观念,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改变传统的监管办法,用制度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要扩大监督管理的范围,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力度。要坚持依法监督和强化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以财政监督为主,其他专业监督部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为补充的监督管理体系,做到内外结合,专兼并重。
(四)积极推行政府采购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适当超前、逐步到位”的原则,抓紧对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门户网站和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络和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现代化。要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网上自动选派和远程监管等为突破口,逐步开展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委托等网上管理和服务内容,探索试行网上竞价采购,提高工作效能和采购效率。
(五)加强调查研究和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新兴的事业,没有现存的模式可资借鉴,这就需要我们加强调查研究,勇于实践。近年来,省政府采购办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存在的问题,十分重视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后,省政府采购办将继续组织多种形式的调研工作,包括考察学习、专题研究等,也可以组成调研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创新性和前瞻性的研究,理清工作思路,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同时,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有关人员的法律、理论、业务的培训工作,提升培训层次,帮助和督促政府采购有关人员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干部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依法行政,廉洁高效。
同志们,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廉政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地要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希望全省上下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努力使我省的政府采购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丽水市“四轮驱动”不断创新政府采购机制体制
※市县信息※
2004年,丽水市深入探索,多管齐下,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各方面工作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全市政府采购取得了丰硕成果。最新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政府采购预算38066.1万元;实际采购金额31936.1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数的116.13%,比上年增长20.5%;节约资金6130万元,节约率为16.1%。其中: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8067万元;实际采购金额618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数的103%,比上年增长10.8%;节约资金1887万元;资金节约率为23.4%,节约率达历年来最高水平。
2004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绩,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创新举措:
1.尝试编制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细化部门预算。2004年,丽水市政府采购办在单位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克服困难,首次完成了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汇总工作,并作到四个明确,即:明确政府采购资金范围,明确政府采购模式,明确采购项目具体内容,明确约束性。从而有利于政府各职能处室齐抓共管,严把采购源头关,对下达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方案,实行绩效跟踪考核,促进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全面完成。
2.探索协议供货采购,统一专户结算,创新机制、方法,制定出台《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计算机、打印机、空调、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数码相机、数码摄象机等货物实行协议供货,并结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逐步试行统一结算支付管理,确保不同渠道采购资金的到位和及时结算,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诚信度和透明度。从而大大方便了单位采购,降低了单位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效率。并且为财政部门下一步以政府采购为突破口,探索国库统一支付改革创造了条件。
3.创新性地对政府采购中心实行与年度经费预算挂钩的量化考核。制定出台《丽水市集中采购机构量化监督考核实行办法》,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定期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小组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并且邀请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参加。考核结果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年终考评和财政部门安排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的主要依据。
4.建立全市统一的评审专家库,为采购行为规范化把好关。率先设计开发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各项采购评审的专家资源按照“统一征集、分级管理、共享使用、随机抽取”的原则进行计算机化管理。与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面向全社会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和公开选聘工作。从而逐步完善采购管理流程,努力使政府采购工作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使“阳光工程”更加透明。
(丽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李占平)
杭州市采购办召开“第二批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审议会”
2005年元月10日,市政府采购办组织召开了“第二批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审议会。省采购办、市纪委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的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了会议。
审议会听取了市采购办对本次咨询专家征集工作的汇报,并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市采购办递交的候选名单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确定161位人士为第二批杭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该批专家的名单将通过“中国杭州”门户网站和“杭州财税”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公示结束后,将正式颁发专家证书。经本次征集,我市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人数将增至460余名。
本次征集采取公开征集和邀请报名两种方式,有近200名人士报名。在公示的名单中,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的114位,占总人数的70%。
审议会还就扩大专家来源、加强对专家的培训、评标回避制度的实施及其他管理问题进行了讨论。市采购办将根据与会代表的建议意见,采取发函邀请、走访企事业单位等形式,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专家库,进一步适应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同时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现场监督,规范咨询专家的行为。
杭州采购办
2004年松阳县政府采购节约资金321万
2004年松阳县政府采购共实施采购71批次,采购预算金额2765.66万元,实际合同支付金额2444.64万元,节约资金321.02万元,节约率达11.61%,同去年相比采购金额增长655万元。采购范围主要涉及货物类的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和交通工具,工程类的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装璜装饰工程,服务类的印刷、车辆保险、会议等。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1、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法》并结合到实际工作中,使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由理解到支持,社会上由关注到参与,采购单位由“要我采购”转变为“我要采购”。
2、出台了2004年度《松阳县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明确了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积极推行协议采购制度。
3、加强了对各单位分散采购的管理,及时做好分散采购审批手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整个招标过程的监督。
4、提高采购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多加强兄弟县市的交流、研讨。采购过程中积极探索,多种采购方式灵活运用,如今年的装璜装修工程、路灯、电子警察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松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高跃明
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讨论问题
(摘要)
关于“管采分离”问题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的分离,是指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要与财政部门脱钩,改为政府独立设置的机构。“管采分离”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是中纪委确定的从源头治理腐败的措施之一,因此,“管采分离”的改革方向不能变,分离后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可以探讨。目前,这项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要继续推进,没有分离的地区,要抓紧完成分离工作。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后的具体设置模式较多,有关地区可以学习借鉴,并报当地政府研究决定。已经分离的地区要完善职责,不能机构分开了,职责不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借鉴国外的做法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但国外做法也不尽相同,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有分离的,也有不分离的。我要强调的是,大家对“管采分离”的形式可以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廉政建设规定执行。
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问题
《政府采购法》规定非常清楚,政府采购不等于集中采购,集中采购不等于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模式之一,其中又分为政府集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二者的业务范围也很清楚,前者主要是通用采购项目,后者则是部门或系统专用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是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行为的一项制度,无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只要按照规定执行,都是政府采购。执行哪一种方式主要看能达到什么效果,适合政府集中采购就要交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适合部门集中采购就要交给部门集中采购,适合分散采购,这几种形式应该是并用的。财政部门在拟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时,一定要严格科学区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不能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通用采购项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部门、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集中采购机构要把纳入目录的通用项目做好。各地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探索省级和地级、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适用的采购模式,逐步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发挥集中采购机构、部门和单位三个积极性,把政府采购工作做深做好。总之,政府采购工作要靠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单靠一个部门或一种方式是无法完成改革任务的。
关于工程政府采购问题
工程已经列入了《政府采购法》实施范围,但在具体执行中问题很多,进展缓慢。不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地方做了一些尝试,逐步进入工程采购范围,主要做法是与有关部门建立工程政府采购的协作机制,在不改变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实施方式的前提下,增加财政管理手段,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发布招标信息、报送采购合同备案、落实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工程建设金实行直接支付等几个环节介入工程采购管理。至于工程招投标、建筑有形市场管理、工程招标中介机构管理、工程监理等管理事务,仍由有关部门负责。但工程到底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实行了政府采购,以及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实行政府采购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总的指导思想是,工程纳入政府采购不是要取代其他部门,而是要与其他部门的管理形成互补,共同做好。基本分工应是:计划部门立好项,建设部门办好事,财政部门管好钱。各地区可以继续探索,并交统经验,使工程采购既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又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真正的将其纳入《政府采购法》的实施范围。
关于采购本国货问题
大家都反映,这个政策是好的,但缺乏执行标准。国务院已授权财政部组织起草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认定标准。由于国内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这项工作到目前进展不够理想。但我们会克服困难,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争取尽快制订和颁布国货标准。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采购有国内知识产权或者在国内生产、组装的产品;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授予本国供应商;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来自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产品。还要灵活运用政府采购手段,实现政府有关经济和社会目标,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但要注意一点,不要将采购国货的原则层层套用,形成新的地区封锁,要打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地方保护和封锁,在全国形成统一的市场。
关于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预案问题
我国政府在入世时承诺入世后尽快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目前,我国入世已经3年了,欧美国家对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尽快启动谈判非常关注。因此,从维护我国政府信誉看,启动谈判工作不会拖得太久。但是,我们对《政府采购协仪》理解不是很深,对自己国内的市场情况底数也不十分清楚。既不知己也不知彼的情况下,开展这项工作的困难和难度是很大的,但是我们仍然要积极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应对工作。财政部将请地方同志参与这方面研究,同时也要提醒地方同志对这个问题要有紧迫感,尽快把政府采购改革基础工作做好。到时真的“狼”来了,我们有防范“狼”的办法和手段。既要打开我们的大门,又不能让他们一拥而入,把国内市场冲击得七零八落。
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问题
肖捷副部长在讲话中简要地向大家介绍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情况,并提出要把这项工作台作为今后的一个工作重点进行认真研究和探索。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通常收信息发布系统、电子支付系统、供应商注册系统等组成。它的主要优势是,在经济效益方面,可以降低格和管理成本,缩短了招标准备时间,减少了人为素,增强了采购及时性,提高了采购准确性和质量,健全完善了统计体系。在监督管理方面,实现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减少了纸质文件容易出现的错误和人为因素,方便监督。同时不可以打破地域限制,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平等竞争机会。考虑到采购政策的统一性、公平性和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金。便于监督等因素,一个国家只设一个电子交易平台。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展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实践。按照肖捷副部长的指示,财政部将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研究,并逐步开发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与此同时,地方也可以作一些尝试和探索,为将业实行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奠定基础。
关于市县级集中采购问题
《政府采购法》规定中央和省级的职能比较具体,市县比较少,特别是县一级管理基本没有涉及。但是,我国许多市县地域很大,人口众多,政府采购有相当大的范围和规模,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市县级实施政府采购的政策、作法,要充分考虑市县数量多、市场发育程度低、竞争不充分、财力差距悬殊等特点,不能提“一切切”。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如何做好市县级的政府采购工作的研究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实施政府采购的具体作法,逐步积累经验,扩大实施范围和采购规模。
关于制定制度要注意听取集中采购机构意见问题
会议讨论中,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建议,财政部在制定制度办法时应尽量征求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我认为,这个建议是有道理的。集中采购机构人员在采购第一线工作,有丰富的操作经验,他们的意见、建议对于制度办法的制定是非常需要的。管理机构注意听取操作机构的意见,会使制定的制度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外省之窗★
江苏省出台规定省级机关厅级干部不得配备专车
记者顾兆农24日从江苏省省政府获悉:江苏省省级机关厅级以下(含厅级)干部不配专车。根据工作需要,省级党政机关部委办厅局(不含二级局)现在任职领导干部,可相对固定用车,其他厅级领导干部保证工作用车。
江苏省还规定,领导干部在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内不得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一律不得带车。因特殊情况公车私用时,需自己缴纳车费,标准为: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交付。提倡租用社会车辆,对节约车辆定额的单位,由省财政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2万元。
前不久,南京市参照省级机关相关文件的精神,明文规定:现任副市级(含)以下领导干部不配专车。根据工作需要,副市级领导干部和市级机关部委办局(不含二级局)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可相对固定用车;其他市局级领导干部保证工作用车。
甘肃公务车一年花掉8亿成本为市场运营8至10倍
一个县的公务用车最少89台,最多达362台,要养活全省公务用车,一年要花掉8.07亿元。公务车每公里成本费6至8元,是市场成本的8至10倍,使用效率只有市场运营车辆的1/10。近日,在甘肃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民建甘肃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加快推行公务用车改革》提案,建议改革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实行“货币包干”,减少财政负担,杜绝“车辆腐败”。
目前,甘肃省直机关公务用车达4600多台,14个市(州)级机关2800多台,87个县(区)1.74万台,共计2.48万台。这些车共占用财政资金43.2亿元,其年折旧费约5.4亿元,年费用8.07亿元,全年需财政负担13.47亿元,占2003年全省大口径财政收入的7.7%,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5.5%。
政府采购短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使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杭州市政府采购活动,我办于2005年1月11日在杭州日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www.hangzhou.gov,cn、杭州财税网www.hzft.gov.cn同时推出公告,公开征集政府采购供应商,建立供应商库,以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真正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杭州市采购办
2004年,衢州市政府采购突破5亿元大关
截止2004年12月31日,衢州市政府采购首次突破5亿元大关,采购金额比上年增长了66.7%,节约资金10409万元,资金节约达15.28%。
一年来,衢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的培训,营造了政府采购氛围;建立完善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落实,规范了政府采购采购行为;探索政府采购管理新模式,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法》执法检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受到有关监督部门的好评。2004年,全市共开展各类政府采购活动2602次,签订合同金额57708万元,比去年同期的34619万元增长了23089万元,增长率为166.7%,其中,货物类项目28344万元,占总额的49.12%,工程类项目28528万元,占总额的49.43%,服务类项目836万元,占总额的1.45%。其中,市本级共开展种类政府采购活动1433次,签订合同金额24526万元,节约资金3739万元,资金节约为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