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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协议采购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004年第2、3季度计算机协议供货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有供货能力的制造厂家或厂家授权代理商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ZZCG2004A-GK-002  
        2、投标厂(商)家的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其投标产品在大陆区域生产的制造厂家(制造厂家总部受其内部体制上的限制不能直接投标的,可委托其确定的一家代理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投标方必须有投标产品的供应能力、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配送和服务要求。在浙江省全省范围内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
        3、招标项目:2004年第2、3季度计算机协议供货,共分二个品目(台式机、便携机),五个标项。
        4、发售标书时间和地点:于2004年3月12日起至2004年3月19日每天8:00~11:00、14:00~17:00(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地点:浙江省财政厅二楼大厅(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联系人:孙迅斐,联系电话:0571-87057666。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以及投标产品的相关资料。
        5、标书价格:每本标书5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方可以就上述项目的一个直至全部标项进行投标。招标方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将一个直至全部标项授予一个或多个投标方。
        7、投标截止时间:2004年4月1日17:00投标截止。投标方在投标时应向招标方交纳人民币伍万元投标保证金。
        8、开标时间:2004年4月2日上午9:00,地点:环岛宾馆。开标时各投标方法人代表或受权委托人必须出席。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04年3月9日
 
        第二部分 招标特别说明
        1、采购范围:此次公开招标所确定的入围品牌、价格和售后服务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省、市、县(市、区),不含宁波市及其所属县、区)。
        2、采购限额:浙江省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次政府采购采购数量20台(含)以下且金额人民币20万(含)元以下。其它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限额。
        3、供货商的资格条件:①浙江省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供货商须为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通过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审查确认的代理商。②市、县(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供货商须为本市、县(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通过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审查确认的代理商。
        4、供货商的确定:①由投标方(原厂商)在符合上述第3条规定的代理商中指定二至三家作为浙江省省本级计算机协议采购的供货商。其中台式机和便携机可以分别指定。②由投标方(原厂商)在符合上述第3条规定的代理商中指定一家或一家以上作为市、县(市、区)级计算机协议采购的供货商,因客观原因在个别县没有供货商的,投标商应当就近指定或授权市级以上供货商为该县的供货商。③各投标方在购买招标文件后须将提供的供货商报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审查确认,经过审查确认后的“供货商资格确认表”是投标文件必备条件。
        5、评分原则:此次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价格(优惠率)、产品的质量、标配与技术规格要求的标配的偏离、交货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售后服务内容和服务网点、供货商业绩和信誉及供货渠道、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中相关产品的中标数量和合同的执行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拟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招标方应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的拟中标供货的报价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
        6、招标结束后,招标方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原厂商)签署《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可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就本级协议供货的采购限额、资金结算方式及其他服务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署补充协议。送货时由各采购单位和各供货商签署计算机协议采购合同。
        7、履约保证金:各中标供应商(原厂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省本级供货商在招标方与各中标供应商(原厂商)签署《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前须交入人民币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市、县(市、区)级供货商在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各中标供应商(原厂商)签署《补充协议》前须交入人民币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招标方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8、结算方式:省本级采购单位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供货商每月结算一次,货款结算时,各供货商汇总一个月内的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单位的协议采购合同,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招标方审查后,由财政部门凭供货验收单、协议采购合同和使用单位经办人签字的发票复印件,按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和合同约定,将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入各供货商开户银行;省本级采购单位未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向采购单位结算。各市、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各中标供应商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8、协议有效期:协议供货生效之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
        9、本次招标共计有五个标项,二十个小项,各投标商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分别投报,中标的最小单位为五个标项的某一标项,对于同一品牌,每一小项限唯一机型参与投标。
        10、其他说明:
        10.1、在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基准价发生调整,中标供应商必须根据基准价的调整而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招标方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必须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投标方应提供中标产品最新基准价证明。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中标供应商须将原中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并同时(发布更新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招标方申请更新,新机型的规格配置不低于原中标机型,调整后的优惠率必须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投标方应提供新机型最新基准价证明。
有关中标商或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单位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10.2、各供货商应根据采购单位名单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计算机采购情况。负责每个月向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报送供货合同和报表,报表格式采用招标文件中统一格式。其中未实施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还需提供供货验收单复印件。
        10.3、各投标方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第五部分),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投标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做出具体承诺:
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产品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等最近的对外公开报价(须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
        10.4、各供货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供货产品免费送至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
        10.5、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供应商、供货商、品牌规格、技术指标、售后服务情况等要素)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供采购单位查询。
 
 
 
 
 
 
        第三部分 投标方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所叙述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采购。
 
        2、定义
      (1)“招标方”系指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受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组织本次招标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投标方”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厂家或其唯一授权代理商;
      (3)“中标供应商”系指在本次招标中中标的投标方;
      (4)“供货商”系指由投标方按招标方要求确定并通过资格审查确认的最终供货商;
      (5)“采购单位”系指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6)“货物” 系指本次招标拟采购的计算机、配件、备品备件、工具、技术资料及手册等;
      (7)“辅助服务”系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的货物的提供、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以及其他中标供应商承诺的类似义务。
 
        3、合格的投标方
       (1)投标厂(商)家的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其投标产品在大陆区域生产的制造厂家(制造厂家总部受其内部体制上的限制不能直接投标的,可委托其确定的一家代理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投标方必须有投标产品的供应能力、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配送和服务要求。在浙江省全省范围内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
      (4)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5)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6)产品及生产所需装备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7)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记录;
      (8)没有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和走私犯罪记录。
 
        4、合格的货物与服务
        4.1本文件所述的“来源地”是指货物生产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4.2本文件所述的“合格的货物”是指中标供应商合法占有的货物。
        4.3本文件所述的“合格的服务”是指与本次招标相关的伴随服务,包括货物在作用前必要的安装调试、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货物在供货前和供货过程中必要的仓储、运输及货物验收后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根据《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提供的售后服务。
 
        5、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由本招标书的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公告;
        第二部分 招标特别说明;
        第三部分 投标方须知;
        第四部分 供货需求、技术规格及要求;
        第五部分 供货承诺书、协议书和供货合同格式;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6.2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投标方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方的风险。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方,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公告书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传真或寄送给招标方,招标方对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以邮寄、传真或类似的方式送达所有投标方,答复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2招标方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时会将标前会的通知(包括时间和地点)发给所有投标方。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期前任何时候,招标方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8.2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投标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8.3为使投标方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方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具体变更情况通知上述每一投标方。
        8.4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方有约束力。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投标方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方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9.2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印章。
        9.3投标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化字。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和各级供货商及其销售区域明细表和经审查后的确认文件组成,为了方便评标和中标信息上网,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投标产品规格配置参数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用Excel电子表格制作。
        10.1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投标厂商资格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鉴定证书以及由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GB9254-1998、GB4943-95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6)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认证及环境认证(ISO9000、ISO14000、3C认证等)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提供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应由开户银行出具、具备第六部分格式三投标厂商资格证明第8项“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条款中要求的内容)
     (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制造厂商委托唯一代理商投标的,还需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此次招标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0.2投标书部分
     (1)开标一览表(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
     (2)投标产品技术规格电子表格格式;
     (3)投标产品配件、耗材、选件表;
     (4)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
     (5)按第12条规定自行编写的技术方案;
     (6)中标产品价格调整表;
     (7)提供投标产品开标前一个月内的基准价(须附明确标明具体位置的公开出版刊物、网址或相关证明),未按规定提供基准价相关证明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产品必须为当前市场主流商用机型(标准配置),任何名义的“专用机型”、“特配机型”不得投标;
招标方将在开标后两天内对投标方所提供产品的各项报价的真实性、时效性进行公示、核查。提供虚假证明的投标方将被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并在政府采购宣传媒体上予以公告;
    (8)中标后本采购项目总协调人、各供货商联系人的姓名和详尽的联系办法。
投标方必须设立总协调人,全权负责中标后招标方和采购单位对其中标产品的有关咨询、查询、签订和执行合同、无条件履行售后服务承诺和接受投诉等事务。
总协调人信息、代理商信息、售后服务网点信息必须明确且尽量详尽(包括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信息)以便于招标方和采购单位与之进行联络。投标方应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将这些信息予以集中编制。
   (9)投标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10.3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供货商资格确认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提供的格式正确签署和提交。
        以上文件,装入信封内,密封。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方应将《开标一览表》另制作一份,密封于一个小信封内,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装入正本密封袋中。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投标方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招标方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方的风险。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投标文件中留有空项的投标书,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1.2投标方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方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1.3《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1.4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果投标书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第10条规定之内容,将会导致投标被拒绝。
 
        12、投标方技术文件的编制及编目
        12.1 投标方技术文件由投标方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A4)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2.2 投标方编制的技术文件应能够证明投标方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主要技术资料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产品样本;
        (2)主要部件明细表(包括品牌、制造厂名和主要技术参数);
        (3)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详细的交货时所配文件清单和文件样本;
        (5)投标方推荐的供选择的配件、耗材和选件表;
        (6)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程序、内容及实施条件(包括全国统一销售热线和针对本次投标项目所提供的销售服务热线;全国范围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的详细地址、电话、传真和所能提供服务内容的文字文档及电子文档);
        (7)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其它技术参数表格。
 
        13、投标报价
        13.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该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投标报价应包括购买货物所需缴纳的所有的税费和货物发运到各级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
        13.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即为投标价格,除《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产品技术规格电子表格格式》外投标方不需另外填报投标价格表。投标方要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产品技术规格电子表格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型号、投标价、优惠率、基准价及其它事项,并由本次投标授权代表签署。
        13.3对于有附件、备件、耗材的货物,还应填报附件、备件、耗材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请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合同折扣等内容。
        13.4投标方在开标一览表中所投产品型号必须与投标产品技术规格电子表格格式中描述的型号一致。
        13.5在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基准价发生调整,中标供应商必须根据基准价的调整而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招标方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必须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投标方应提供中标产品最新基准价证明。
        13.6在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中标供应商须将原中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并同时(发布更新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招标方申请更新,新机型的规格配置不低于原中标机型,调整后的优惠率必须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投标方应提供新机型最新基准价证明。
        13.7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方,中标供货商应保证投标报价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或市场平均的价格,否则可能导致废标。
        13.8投标方若有方案和报价未被唱标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招标方注意,否则是投标方自己的风险,招标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投标方应于相应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方提供人民币伍万元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支票形式提交。
      单位名称: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市天水支行
      银行账号:10420708922
  (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无效。
  (4)未中标的投标方的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7日内退还。
  (5)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按照供货协议约定完成协议规定期限内的义务后无息退还。
  (6)省本级供货商在招标方与各中标供应商(原厂商)签署《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前须交入人民币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市、县(市、区)级供货商在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各中标供应商(原厂商)签署《补充协议》前须交入人民币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a、投标截止日后,投标方撤回投标书的;
      b、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合同的;
      c、投标方其他不按招标文件履行义务的行为。
 
        15、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150天,短于这一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6.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
        16.2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适当的位置填写投标方全称并加盖印章,同时签署本次投标授权代表的全名、姓或姓名首位字母(若用姓名首位字母时,应在签署全名处有姓名首位字母的签署字样,以便对照)。
        16.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6.4投标文件一式拾壹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拾份,电子文档2份(以光盘做存储介质)。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应用不可擦写的刻录光盘(CD-R)为存储介质,并在盘面标注投标单位全称、项目编号和所投的包号;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应与投标文件正本纸介质的全部内容一致并按照正本的顺序编排,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证书、检验报告等应依原样扫描为彩色电子文档,且清晰易读。
        投标方应保证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与文本文档、副本与正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开标一览表的二份正本如有差异,则按废标处理。
因正本与副本、电子文档内容不一致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而导致的投标文件被误读或废标等不利后果由投标方承担。
        16.5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方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书中,否则按废标处理。
        16.6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6.7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递交
        17.1投标文件需加以密封,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在封皮上写明:
        招标方名称、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招标编号;
        投标方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投寄人。
        17.2如果投标方未加写标记,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不负责任。
        17.3投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方可以书面向招标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提出补充和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该书面材料应密封,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或补充)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7.4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达或派专人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17.5无效投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
        (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邮寄到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
        (2)由于包装不妥,在邮寄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投标文件;
        (3)以电讯形式投标的投标文件;
        (4)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
        17.6投标书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有加行,单价不得涂改。
 
        18、投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时间:2004年 4月1日下午17:00前
     (2)投标地点:浙江省财政厅二楼大厅(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19、开标地点和时间
     (1)开标时间:2004年 4月2日上午9:00
     (2)开标地点:环岛宾馆十九楼会议室。
 
        五、开标及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0.2投标方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0.3开标时公证人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0.4开标时,招标方将当众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货物名称和数量、投标价格,以及招标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优惠条款在评标时才能予以考虑。招标方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各投标方代表签字确认。
 
        21、评标
        21.1招标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本次招标文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次招标项下货物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奇数的人数组成。
        21.2评标原则
        此次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价格(优惠率)、产品的质量、标配与技术规格要求的标配的偏离、交货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售后服务内容和服务网点、供货商业绩和信誉及供货渠道、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中相关产品的中标数量和合同的执行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拟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招标方应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的拟中标供货的报价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
评委会同时还会参考各投标方在直接参与同类招标项目时的投标报价,若规格配置相同产品的报价高于近期一个月内参加同类招标项目时的投标报价,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21.3中标基本条件:
        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实质性要求;
        有良好的执行合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
        投标产品的报价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
        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
 
        22、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2.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
        22.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方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方的权利或投标方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方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投标方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或投标文件签署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货物包装方式和验收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方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将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方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方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2.3初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修正后的价格应对投标方具有约束力,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23、投标的澄清
        23.1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方必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对问题做出澄清。必要时招标方可要求投标方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投标方投标授权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如评委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方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方限期进行解释。若该投标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做出的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拒绝该投标。
 
        24、评标过程保密
        24.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方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4.2在评标期间,投标方企图影响招标方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授予供货协议
    
        25、最终审查
        25.1最终审查的对象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拟中标供应商,即意向授予协议的投标方。
        25.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投标产品的性能,拟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即:财务和技术状况、生产条件、资格、信誉)以及招标方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招标方将对拟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市场核实,发现投标不实或无价格优势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25.3接受最终审查的拟中标供应商,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5.4招标方将通过审查的拟中标供应商在有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报省采购办确认。
 
        26、招标方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利
        26.1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方有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如招标方对全部投标均予以拒绝时,会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方。
 
        27、中标通知
        27.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方应以邮寄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选定的中标供应商。
        27.2当中标供应商与招标方签署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后,招标方将向其他投标方发出未中标通知。招标方对未中标的投标方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7.3中标通知书将是供货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28、招标方和采购单位的权利
        28.1各中标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规定并履行承诺书中明确的义务。
        28.2采购单位将根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办法并结合自身需要,最终确定要采购的产品配置和伴随服务等内容。
 
        29、供货期限、地点
       中标供应商负责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004年第2、3季度计算机的供应,并按承诺的时间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30、货款的支付
        省本级采购单位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供货商每月结算一次,货款结算时,各供货商汇总一个月内的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单位的协议采购合同,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招标方审查后,由财政部门凭供货验收单、协议采购合同和使用单位签字的发票复印件,按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和合同约定,将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入各供货商开户银行;省本级采购单位未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向采购单位结算。各市、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各中标供应商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31、签订合同
        31.l供货商在采购单位采购时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格式与采购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供货商不得再要求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合同或要求采购单位签署其它任何声明或合同,否则将被取消其政府采购供货商资格。
        31.2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和折扣率为采购单位购买中标产品时的最高限制价格,采购单位在签订每一单采购合同前,可以就中标产品的价格、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与供货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若单次采购的金额大于人民币20 万元或采购数量超过20台时,采购单位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另行组织采购。
        31.3当采购单位提出采购中标产品的要求时,供货商在三个工作日内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视同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31.4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和供货协议书均应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八、质疑
 
        32、投标方有权就招标程序或签订协议的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2.1投标方对招标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方提出询问。
        32.2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察,以确保授予协议过程的公平妥当。若投标方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方进行质疑并要求招标方作出答复。
        32.3招标方会在收到投标方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方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若质疑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会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
        32.4质疑投标方对招标方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九、保密和披露
 
        33、保密和披露
        33.1投标方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
        33.2招标方有权将投标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33.3招标方有权在认为适当时,或在任何第三者提出要求(书面或其他方式)时,无须事先征求中标供应商同意而披露关于已订立合约的资料、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中标产品的有关信息以及合约条款等。
 
        十、中标供应商履约的监督以及中标供应商违约罚则
 
        34.1招标方和评委会将在开标后对投标方所投报产品进行市场调查,一旦发现投标方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4.2招标方将在本招标项目有效期内不定期进行市场调查,一旦发现中标供应商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及其承诺、未及时调整供货价格、未及时上报价格调整表,将给予网上通报、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34.3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采购单位的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如发现中标供应商和供货商不能及时按中标价格交付中标产品、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中标供应商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其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商资格、没收其质量保证金等处罚。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2)    没有按照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    没有按照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署采购合同并供货;
      (4)    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的产品;
      (5)    供应商或代理商不遵守中标协议的约定而受到采购单位有效投诉的;
      (6)    违反《浙江省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四部分  货物需求、技术规格及要求
        一、总体要求
        1.1 工作条件电源:交流220V50/60Hz; 温度:10~40oC; 相对湿度:5%~75%。
        1.2主要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对计算机产品的国家标准。投标产品中台式计算机及笔记本计算机等的机型必须为当前市场主流商用机型(标准配置),不得以任何名义的“专用机型”、“特配机型”、参加投标。
        1.3售后服务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24号令要求。
        1.4备件、附件和耗材的供应
        投标方应提供所供产品备件、附件和耗材的使用、消耗情况说明并推荐相应供应商及供货单价。
        1.5保修条件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24号令要求。
        1.6供货时间七个工作日内。
        1.7验收条件开箱验收:清点货物装箱内容符合装箱单所列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书承诺;开机验收:货物应通电开机后进行所规定时间的试验运行后方可验收。
        1.8投标方的所有附件,必须保证设备的品目号、产品型号统一对应、描述一致。
        1.9投标方提供的设备至少应达到,并优于如下的技术要求。
 
        二、货物需求、技术要求
        1、总体要求
        投标产品应是投标方或投标方代理的生产企业在目前市场上的主流产品。
投标方必须详细列明投标产品的所有技术指标,明确表示该项指标所涉及的软硬件及是否为标准配置还是选择配置。任何含糊不清的表示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将是投标人的责任。
        本次计算机政府协议采购分为二个品目,品目一为台式商用机,分为高、中、低三个标项,其中高档台式机限报三款型号,中档台式机限报四款型号,低档台式机限报三款型号。品目二为便携机,分为14.1”屏幕(含)以上和12.1”屏幕(含)以下二个标项,其中14.1”屏幕(含)以上分别高中低三档,每一档各限报二款机型,12.1”屏幕(含)以下分为高低二档,每一档各限报二款机型。
        2、分类配置要求
 
标项   品目   名称   基本配置
一  台式机 高档(3款)   P4/2.8G(含)以上,256M,80G,DVD,独立显卡,声卡,100M/1000M网卡,鼠标,软驱
二  台式机 中档(4款)   P4/2.4G(含)以上,256M,60G/80G,DVD,独立显卡,声卡,100M网卡,鼠标,软驱
三  台式机 低档(3款)   P4/2.4G以下/赛扬,128M,40G,DVD,集成显卡,声卡,10M-100M网卡,鼠标,软驱
四  便携机 14.1”屏(含)以上   高档(2款)   迅驰1.6G(含)以上,256M,60G,DVD,56K,100M
           中档(2款)   P4-M2.4G/2.6G/迅驰1.4G(含)以上,256M,40G,DVD,56K,100M网卡
           低档(2款)   P4-M2.4/迅驰1.3G(含)以下,256M,30G,DVD,56K,10M-100M网卡
五  便携机 12.1”屏(含)以下   高档(2款)   迅驰1.5G(含)以上,256M,40G,DVD,56K,100M
           低档(2款)   迅驰1.4G(含)以下,256M,30G,DVD,56K,网卡
                     
注:1、计算机设备必须包含标准键盘、电缆线等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配件。
2、投标方不得以停产、淘汰和未通过国家“3C”强制认证的品牌或机型参加投标。
3、评标时分标项决定中标供应商,各投标方可以全部投报或部分投报上述五个标项,标项内各款机型由投标方根据实际情况在开标一览表中列明。对于每个标项,若投标方无法提供列表中所有小项相对应的型号,投标时允许缺项。
4、计算机配置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基本配置基础上修改(CPU不可低于该档最低要求),其他配置上调不做限制,配置下调幅度不得超过下表中一档,每套计算机内存、硬盘两项中最多只允许下调一项,每套配置总下调数不得超过两项。
配置分项   本标书中配置一档指下表中两个相邻指标,如30G至40G为一档
内存   64M、128M、256M、512M、1024M
台式机硬盘 30G、40G、60G、80G、120G
笔记本硬盘 20G、30G、40G、60G、80G
光驱   CD、DVD、CDRW、COMBO
二、配件选取
投标方应在开标一览表下方注明下列可选设备报价,供采购单位选择,格式如下:
可选设备必须为投标方所投品牌原装产品
台式商用机
选配件 型号   媒体价 折扣率 报价   备注
显示器 15寸普通显示器               
    17寸普通显示器               
    19寸普通显示器               
    15寸液晶显示器               
    17寸液晶显示器               
    19寸液晶显示器               
操作系统   WINXP PRO              
    WINXP HOME             
    WIN2000 PRO               
    Linux              
音箱                   
 
 
驱动器 CD              
    DVD             
    CDRW               
    COMBO              
 
内存   128M               
       256M                
       512M                
 
 
硬盘   40G(7200转)             
       60G(7200转)             
       80G(7200转)             
       120G(7200转)                
光电鼠标                   
显示器的每种型号如有不同档次(如普通和纯平、54K和69K、高亮和普通)应分别注明报价。
如投标方所投品牌不提供原厂商光驱的更换、内存和硬盘的更改,须注明。
如有上述表格中未注明的可更换配件,投标方可在此表下注明。
 
便携机:
 
选配件 型号   媒体价 折扣率 报价   备注
USB软驱                   
光软互换型软驱                    
光软互换COMBO                 
USB DVD光驱                   
USB COMBO                  
原装电脑真皮包                    
原装电脑帆布包                    
光电鼠标                   
128M  U盘                 
64M  U盘                  
如有上述表格中未注明的可更换配件,投标方可在此表下注明。
        三、供货范围
        本次招标的供货范围,除包括上述设备外,还应包括随机的辅助电气设备、专用电线电缆、随机软件、技术资料(包括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含维修网点在内的服务手册等)、设备运行所必需的随机消耗材料,相应的技术服务与质量保证。
        四、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交货期为采购单位和供货商签署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
        交货地点为采购单位和供货商签署合同时具体确定。
        五、安装与服务要求
        投标方负责中标设备的用户现场安装与调试服务,设备交付后应按照中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对产品质保期内的用户现场保修技术服务与维修,提供2小时内故障响应、24小时内上门服务的保证,并承诺尽力在二个工作日恢复产品的正常运行。质保期内技术支持为上门服务,且不再另外收取任何维护费用。具体详见《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
        第五部分 供货承诺书和供货协议书格式
        4-1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2004年第2、3季度计算机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编号:ZZCG2004A-GK-002)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并代表所有在本项目下具有特别授权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新型号、新产品)的各级供货商(名单附后),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保证对各级供货商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销售、结算、售后服务等)负责任,如发现我公司或各级供货商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报请各级采购办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罚则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停止我公司或我公司各级供货商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二、我公司保证根据招标文件、《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及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且不在《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三、我公司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是2004年1月1日后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ISO9000、ISO14000等),符合国家环境认证(3C认证等)。
        四、我公司保证所供机型的配置是符合标书要求,且一一对应,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我公司保证将原中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并同时(发布更新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贵方申请更新,新机型的规格配置不低于原中标机型,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并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提供新机型最新基准价证明。
        五、我公司保证在本次招标项目中,我公司的投标产品在同一地方的投标报价和优惠率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价格。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基准价发生调整,我公司保证根据基准价的调整而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贵方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并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提供中标产品最新基准价证明。
        六、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基准价均是客观真实的。
        七、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中的承诺向各级采购单位提供售后服务。
        八、我公司保证各级供货商在供货时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全省各级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书,妥善保管该合同书并按月报送同级采购办及采购中心,并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各级采购办及政府采购中心定期上报我公司当月在本招标项目下的本级采购单位销售记录统计表。
        九、我公司同意贵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有关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我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的信息。
        十、我公司和所有在本项目下具有我公司特别授权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的代理商都知道我们对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供货资格只限于提供我公司在本招标项目下的中标产品。
        十一、贵方决定延长协议供货有效期,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示,我公司若在七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即为接受贵方的要求。此时,我公司及各级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除此之外,我公司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日内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日  期:
        4.2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
浙 江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货协 议
        
 编号  ZZCG2004A-
 
甲方: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        为计算机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金额单位:元
采购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和主要配置 价格   优惠率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
        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
       乙方确定下列代理商(名单附后)为供货商,供货商代表乙方进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等,乙方对供货商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需负责任,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乙方包含签署本协议的中标供应商及各级供货商。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是200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并加贴“3C”认证标志。
        第四条: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六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乙方负责浙江省各级采购单位自供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期间计算机的供应。
        第七条:供货方式
        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采购单位签署《计算机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在  个工作日内派人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第八条:验收
        乙方将计算机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发票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聘请的技术顾问履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九条: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附件三)实施。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省本级供货商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叁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市、县(市、区)级供货商在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前须交入人民币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货款的支付
        省本级采购单位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供货商每月结算一次,货款结算时,各供货商汇总一个月内的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单位的协议采购合同,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招标方审查后,由财政部门凭供货验收单、协议采购合同和使用单位签字的发票复印件,按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和合同约定,将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入各供货商开户银行;省本级采购单位未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向采购单位结算。各市、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各中标供应商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第十二条: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36)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