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的供应(厂)商,实行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厂)商。
二、登记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四)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国家有关部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登记提供的资料:
(一)提交政府采购的申请,并填定《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表》;
(二)机构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
(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销售许可证、银行资信证明等;
(四)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五)业务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及业绩工程证明;
(六)承担政府采购货物供应、工程和服务的能力分析;
(七)特约经销、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四、登记注册接受资料的时间为2001年9月5日起。
五、申请注册登记地点: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省财政厅办公楼208室;邮编:310007;联系电话:87058424,87057615(传真);联系人:陈志仁;
点击此处下载“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表”
2001年8月20日